海淀區支持和鼓勵幼稚園建設與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政府在發展學前教育中的責任,積極發展公辦幼稚園,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發展學前教育,引導幼稚園擴大學前教育資源,改善辦園條件,提高辦園質量,促進區域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按照“保基本、促優質”的原則,依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海淀區教委登記註冊、審批的公辦、民辦性質的幼稚園。本辦法中的公辦園專指街道、鎮、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部隊等單位舉辦的公辦性質的幼稚園,即非區教育行政部門直屬的公辦幼稚園。
第三條 支持、補助資金來源為區財政撥款,納入區教委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章 支持、補助資金的使用
第四條 公辦幼稚園在園兒童生均補助項目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指的非區教育行政部門直屬的公辦幼稚園,列入本補助項目。
根據幼稚園的類別、級類、招生情況、收費標準,結合財力狀況,採取分類補助的方式,按照每生每年一定標準予以補助。
補助經費用於彌補辦園成本,不得用於償還貸款、基本建設等支出,其中購置玩教具、圖書使用的經費不低於補助經費總支出的10%。
第五條 普惠性民辦園支持項目
引導區內民辦幼稚園加強規範管理,提供普惠、優質的學前教育服務。對提供普惠性服務、且考核及年檢合格的民辦園予以經費支持。包括對所有在園兒童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幼稚園或使用小區配套幼稚園辦園、對業主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幼稚園,分類給予一定補助。
上述支持經費主要用於幼稚園彌補公用經費、玩教具、圖書及設施設備購置和幹部、教師培訓等,其中購置玩教具、圖書使用的經費不低於支持經費總支出的10%。
對於部分特殊地區,民辦園需要低於成本收費接收業主或低收入家庭子女入園,嘗試實施政府專項資助。資助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園舍租金,添置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教師培訓,園舍維修改造,彌補公用經費等,其中購置玩教具、圖書使用的經費不低於資助經費總支出的10%。
第六條 幼稚園招生工作支持項目
引導和鼓勵各類幼稚園面向社會招收區內適齡兒童入園,為區內適齡兒童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機會。
補助經費用於彌補辦園成本,不得用於償還貸款、基本建設等支出,其中購置玩教具、圖書及設施設備的經費不低於支持經費總支出的5%。
第七條 支持和鼓勵擴大學前教育資源項目
針對示範幼稚園承辦新建小區配套幼稚園、公辦性質幼稚園的新建、改擴建等項目予以支持。對各類幼稚園成功通過北京市一級一類園、市區級示範幼稚園、早教示範基地的驗收和海淀區幼稚園特色建設示範基地以及接收殘障兒童入園的特殊兒童教育基地給予支持。
根據項目內容、園所實際需求,結合財力狀況、以及北京市的相關政策等,給予一次性經費支持,其中接收殘障兒童入園的特殊兒童教育基地每年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支持經費用於幼稚園改善辦園條件、幹部教師培訓等,其中幹部教師培訓費用不低於支持經費總支出的10%。
第八條 各類幼稚園的幹部教師培訓支持項目
根據海淀區幼稚園園長互動小組、學科互動小組擬定的培訓計畫,給予每個小組一定的經費支持。
經費主要用於支持各小組開展幹部教師培訓等相關活動。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支持、補助資金以年度為單位撥付。每年3月由幼稚園向區教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區教委審核並提出支持、補助意見,報區財政局審定後撥款。
第十條 幼稚園要嚴格依照市區財政經費管理辦法規範財務管理。園所舉辦單位、園長負責依法依規管理使用已撥付資金,保證資金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對於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要依法依規進行登記、建賬和管理。
享受支持、補助資金的單位需接受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十一條 申請支持、補助資金的幼稚園均為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按照《幼稚園工作規程》規定“滿班額”招生的幼稚園。如考核和年檢不合格、未滿班額招生的,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申請支持、補助資金的公辦幼稚園,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市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標準,民辦幼稚園須按照有關規定在區價格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如嚴重違反北京市關於幼稚園收費管理規定的,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 區教委負責對資金的執行情況、使用效果、管理情況等實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具體支持和補助項目的標準由區教委、區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由區教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