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中國小學生餐(外送)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淀區中國小學生餐管理,規範供餐企業經營行為,提升學生餐質量,發揮職能部門作用,確保學校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規範》(國食藥監食〔2011〕395號)和《北京市學生營養餐供餐服務單位選擇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海淀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淀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海淀區學生餐(外送)供餐企業及海淀區需要學生餐(外送)服務的中國小(含大學附中附小、民辦學校)。
第三條 遵循“政府主導、企業參與、學校組織、家長自願”的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科學管理、責任明確”的工作方針,採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實提高全區學生餐管理水平,保障廣大師生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二章 供餐企業準入及退出管理
第四條 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立招投標工作委員會,制定招投標相關檔案,定期進行招投標工作,擇優確定中標供餐企業,頒發《海淀區中國小學生餐(外送)資格準入證書》。
第五條 中標供餐企業的供餐資格原則上為一年,在供餐期間應主動接受屬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海淀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學校的監督、管理、指導和考核。中標學生餐(外送)供餐企業必須購買學生營養餐責任保險。
第六條 中標供餐企業在供餐期間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經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實後應及時停止向學校的供餐行為、終止契約;情節嚴重者,取消其海淀區中國小學生餐(外送)資格,收回準入證書,並及時向學校發布公告。被取消供餐資格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參加海淀區學生餐(外送)供餐企業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章 供餐企業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條 供餐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 供餐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健康合格證明。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
第九條 供餐企業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工作前後及時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將頭髮置於帽內;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首飾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菸。
建立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制度。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條 供餐企業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採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檔案;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採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採購清單。
第十一條 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分開設定,並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採購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應按照食品標籤要求進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時進行冷藏貯存。加工後的熟製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二條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不得將回收後的食品經加工後再次銷售。
第十三條 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飲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消毒後的餐具應符合GB1493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飲器具。
第十四條 食品添加劑應嚴格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要求的範圍、用量和方法使用,並詳細記錄,嚴禁超範圍、超劑量濫用食品添加劑。
第十五條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應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並放置在專用冷藏設施中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核人員等。
第十六條 食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並在食品包裝明顯位置註明配送單位、製作時間、保質期等內容,必要時註明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食品製成後應在3小時內食用。
第十七條 供餐企業應當使用專用封閉車輛配送食品,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每次運輸食品前後應進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 用餐學校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用餐學校應選擇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招標確定的中標供餐企業提供外送學生餐,禁止向非中標企業訂餐。選擇過程做到程式規範、過程公開、民主參與、評價公正。
實施步驟:
(一)資質審查。在選擇供餐企業時,必須查驗在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和《海淀區中國小學生餐(外送)資格準入證書》。
(二)實地考察。堅持對學生用餐安全負責的原則,由學校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考察供餐企業的生產能力、衛生狀況、運輸路程,並計算菜品出鍋到學生食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儘量縮短菜品出鍋到學生食用的時間,讓學生吃到“安全、放心、營養、健康”的食品。
(三)集體決定。根據實地考察情況,召開校務會或行政會,確定學生餐(外送)供餐企業。
(四)簽訂契約。應取得供餐企業有效證明檔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餐飲服務許可證》《海淀區中國小學生餐(外送)資格準入證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上述檔案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留檔保存,原件備查。
由用餐學校在用餐前十個工作日向學生餐辦公室提出訂餐申請,經審批後,領取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製的契約文本,與供餐企業簽訂契約,契約一式三份,明確雙方的義務與責任,內容具體詳實,契約最長不超過一學期。
(五)契約備案。契約簽訂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由用餐學校送至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上交學生餐(外送)供餐企業購買的學生營養餐責任保險複印件。
第十九條 加強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學校應成立由校長任組長的學校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學生餐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預防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二)人員到位項目齊全。學校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履行對供餐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設立食品安全監督員,在學生用餐前認真做好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並記錄,經學校主管領導簽字確認。
檢查供餐企業配送食品符合國家、北京市標準和質量、溫度等要求;檢查供餐企業食品包裝餐盒、箱符合國家食品級包裝標準要求;檢查食品的外包裝及標籤,生產單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生產日期和進食時限;檢查包裝箱隔牆離地放置情況;檢查專用密閉車輛配備食品,車輛每天清潔消毒。
(三)管理過程公開透明。學校應公布食譜及營養成分分析,可聘請師生、家長作為學生餐(外送)義務監督員,或設立家長開放日,讓全體師生、家長對學生餐(外送)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學校應努力為供餐企業創造良好的供餐條件,建立競爭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維護學校、學生和供餐企業利益。學校收取學生餐費用要建立賬目,及時公布收費情況,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嚴禁學校從學生餐費中提取管理費,嚴禁學校索取或收受不同形式商業賄賂。
(四)注重開展宣傳教育。學校應開展對學生在校就餐宣教活動,向學生和家長宣傳食品安全、營養以及平衡膳食知識,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樹立合理膳食觀念,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教育學生珍惜糧食、尊重他人勞動,提倡勤儉節約。
(五)創造良好就餐環境。學校應為學生提供衛生的分餐場所,定期清潔消毒;為學生提供洗手消毒措施,提倡為學生每餐配備消毒餐巾紙,確保學生的就餐衛生安全。
(六)滿意調查定期考察。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兩次滿意度調查,了解學生就餐情況,與企業溝通、交換意見,針對存在的問題,督促供餐企業及時整改。每學期至少應到供餐企業實地考察一次。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第二十條 發生學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後,學校及相應供餐企業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立即停止供餐;協助醫療服務機構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並按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配合有關部門對共同進餐的學生進行排查;與中毒學生家長聯繫,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穩定其情緒;根據相關部門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學校應當在2小時之內,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教委報告。
第二十一條 教委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應當立即通報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依法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經初步調查食品安全事故確需啟動應急回響預案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區政府提出建議。區政府批准啟動應急預案後,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衛生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待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後,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對被污染的食品用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第二十四條 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相關單位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並停止經營,同時銷毀。檢驗後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聯合檢查、供餐企業自查、用餐學校監督考察自查的原則,逐層落實責任,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確保學生餐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 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應當建立供餐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七條 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供餐企業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供餐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學生餐(外送)環節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印有關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賦予各成員單位其他的職責。
第二十八條 區中國小學生餐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致使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局等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供餐企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區食藥局、區監察局、工商分局等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用餐學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區教委、區食藥局、區監察局等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