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規範環境影響後評價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海洋局制定了《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部門:國家海洋局
- 發布時間:2003年10月27日
- 發布文號:國海環字[2003]346號
- 執行時間:2003年10月27日
檔案通知,檔案內容,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 國海環字[2003]346號
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為加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規範環境影響後評價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制定了《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檔案內容
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海洋環境,規範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的環境影響後評價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開發的企業或作業者(以下簡稱“企業或作業者”)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管理,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負責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監督實施。
第四條 海洋石油開發工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產生與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及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不相符的,企業或作業者應當在1個月內組織開展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並採取改進措施;國家海洋局也可以責成企業或作業者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
第五條 二○○○年四月一日以前投入生產的海洋石油開發工程,企業或作業者應在二○○四年底以前,根據海區分局提出的環境影響後評價要求,組織開展本工程的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
第六條 企業或作業者可以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環境影響評價單位(以下簡稱“評價單位”),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並接受國家海洋局及其海區分局依法實施的監督。
任何單位不得為企業或作業者指定從事環境影響後評價的單位。
第七條 評價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環評資格證書,同時具備國家海洋計量認證資質,並對評價結論負責。原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的評價單位不得承擔同一工程的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
第八條用於環境影響後評價的歷史、現狀等調查監測數據資料,應當由國家海洋局認可的海洋環境監測機構提供。
第九條 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的內容應當根據各油田所處海域及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主要包括:
一、開發區海洋環境質量狀況;
二、清潔生產工藝效果;
三、各類污染物處理方式及排放數量;
四、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效果;
五、海洋石油開發生產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
六、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與工程開發的實際情況;
七、存在問題;
八、整改的時間、措施及建議。
第十條 企業或作業者在組織進行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之前,應當根據第九條的規定編寫《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作為開展後評價工作的依據。
第十一條 “方案”主要應當包括:後評價的目標、範圍、工作內容、評價時段、採用標準和方法;調查的範圍、項目、方法和調查站位的布設;評價的技術路線等。同時應當列出環境影響後評價結論的主要方面。
第十二條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的重點評價範圍應為排污混合區及平台附近海域;評價工作的重點內容為平台各類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及污染物的達標排放情況、污染防治措施的效果及海洋石油開發生產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其評價時段及標準方法原則上應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致。
第十三條 企業或作業者應當按照“方案”的要求和專家評審意見,組織評價單位開展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編制《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後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後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後評價報告結論應當明確提出海洋石油開發工程對周圍海域環境的影響程度、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是否正確、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保措施效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今後的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五條 企業或作業者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後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後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後,附具對專家意見採納或不採納的說明,報國家海洋局備案,同時報告擬採取的改進措施和整改時間。
第十六條 國家海洋局對“後評價報告”內容有異議的,自收到“後評價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或作業者提出,並要求企業或作業者對後評價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說明或補充修改。逾期沒有提出要求的,視為同意。
第十七條 國家海洋局對“後評價報告”未提出異議的,企業或作業者應當按照報告提出的改進措施和整改時間實行整改,並書面向國家海洋局提交《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保護整改情況報告》。逾期不改的,國家海洋局可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企業或作業者應按國家海洋局規定的時間提交《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保護限期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自收到《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保護整改情況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對整改結果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或作業者。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從事海洋石油開發的企業或作業者,由國家海洋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