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態修復技術指南(試行)

《海洋生態修復技術指南(試行)》 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部署,落實自然資源部統一行使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工作職責,提升海洋生態修復科學化水平,規範紅樹林、鹽沼、海草床、海藻場、珊瑚礁、牡蠣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以及岸灘、河口、海灣和海島等綜合型生態系統的生態修復措施與基本要求,依據有關規定及規範制定的指南。由自然資源部辦公廳於2021年7月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生態修復技術指南(試行)
  • 發文機關: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1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自然資辦函〔2021〕1214號
印發信息,指南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海洋生態修復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1〕1214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海市海洋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廈門市海洋發展局,自然資源部北海局、東海局、南海局:
為提高海洋生態修復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提升海洋生態系統的質量和穩定性,部生態修復司在已有工作基礎上,組織編制了《海洋生態修復技術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在開展海洋生態修復相關工作時參照執行。試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部生態修復司和海洋三所。
聯繫人及電話:生態修復司 王浩然 詳見參考連結
部海洋三所 戚洪帥 詳見參考連結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7月1日

指南全文

前 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部署,落實自然資源部統一行使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工作職責,提升海洋生態修復科學化水平,規範紅樹林、鹽沼、海草床、海藻場、珊瑚礁、牡蠣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以及岸灘、河口、海灣和海島等綜合型生態系統的生態修復措施與基本要求,依據有關規定及規範,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起草單位:自然資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自然資源部海島研究中心、自然資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國海洋大學本指南主要起草人:戚洪帥、陳光程、歐陽玉蓉、鄭新慶、王金坑、陳順洋、黃丁勇、趙博、姜德剛、孫麗、周斌、王浩然、劉建輝、趙紹華、董衛衛、戴娟娟
海洋生態修復技術指南(試行)
1 適用範圍
本指南規定了海洋生態修復的原則和工作流程,以及紅樹林、鹽沼、海草床、海藻場、珊瑚礁、牡蠣礁等典型生態系統和岸灘、海灣、河口、海島等綜合生態系統修復的問題診斷、基本要求、修復措施、修復效果監測與評估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本指南適用於海洋生態修復工作。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指南的引用而成為本指南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指南。
GB 17378.3-2007 海洋監測規範 第 3 部分:樣品採集、貯存與運輸
GB 17378.4-2007 海洋監測規範 第 4 部分:海水分析
GB 17378.5-2007 海洋監測規範 第 5 部分:沉積物分析
GB 17378.6-2007 海洋監測規範 第 6 部分:生物體分析
GB 17378.7-2007 海洋監測規範 第 7 部分:近海污染生態調查和生物監測
GB 18668-2002 海洋沉積物質量
GB 3097-19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GB/T 12343.1-2008 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編繪規範 第 1 部分:1:25000
GB/T 12763.2-2007 海洋調查規範 第 2 部分:海洋水文觀測
GB/T 12763.4-2007 海洋調查規範 第 4 部分:海水化學要素調查2
GB/T 12763.6-2007 海洋調查規範 第 6 部分:海洋生物調查
GB/T 12763.8-2007 海洋調查規範 第 8 部分:海洋地質地球物理調查
GB/T 12763.9-2007 海洋調查規範 第 9 部分:海洋生態調查
GB/T 12763.10-2007 海洋調查規範 第 10 部分:海底地形地貌調查
GB/T 14914.2-2019 海洋觀測規範 第 2 部分:海濱觀測
GB/T 15919-2010 海洋學術語 海洋生物學
GB/T 17501-2017 海洋工程地形測量規範
GB/T 18190-2017 海洋學術語 海洋地質學
GB/T 19485-2014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GB/T 29726-2013 海灣圍填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GB/T 38360-2019 裸露坡面植被恢復技術規範
GB/T 51015 海堤工程設計規範
DB31/T 1243-2020 互花米草生態控制技術規範
HJ 710.4-2014 生物多樣性觀測技術導則 鳥類HY/T 080-2005 濱海濕地生態監測技術規程
HY/T 081-2005 紅樹林生態監測技術規程
HY/T 082-2005 珊瑚礁生態監測技術規程
HY/T 083-2005 海草床生態監測技術規程
HY/T 084-2005 海灣生態監測技術規程
HY/T 085-2005 河口生態監測技術規程
HY/T 147.1-2013 海洋監測技術規程第 1 部分:海水
HY/T 147.2-2013 海洋監測技術規程第 2 部分:沉積物
HY/T 147.3-2013 海洋監測技術規程第 3 部分:生物體
HY/T 214-2017 紅樹林植被恢復技術指南3
HY/T 254-2018 海灘質量評價與分級
HY/T 255-2018 海灘養護與修復技術指南
LY/T 1819-2009 珍稀瀕危野生植物保護技術規程
LY/T 1820-2009 野生植物資源調查技術規程
LY/T 1938-2011 紅樹林建設技術規程
LY/T 2130-2013 紅樹林控制米草屬植物技術規程
LY/T 2590-2016 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種子採集技術規程
LY/T 2853-2017 紅樹林主要食葉蟲害防治技術規程
LY/T 2938-2018 極小種群野生植物保護原則與方法
LY/T 2972-2018 困難立地紅樹林造林技術規程
NY/T 1121 土壤檢測系列標準
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程
SL 188-2005 堤防工程地質勘察規程
T/CAOE 1-2020 圍填海工程海堤生態化建設標準
T/CAOE 20.3-2020 海岸帶生態系統現狀調查與評估技術導則 第 3 部分:紅樹林
T/CAOE 20.4-2020 海岸帶生態系統現狀調查與評估技術導則 第 4 部分:鹽沼
T/CAOE 20.5-2020 海岸帶生態系統現狀調查與評估技術導則 第 5 部分:珊瑚礁
T/CAOE 20.6-2020 海岸帶生態系統現狀調查與評估技術導則 第 6 部分:海草床
T/CAOE 20.7-2020 海岸帶生態系統現狀調查與評估技術導則 第 7 部分:牡蠣
T/CAOE 20.8-2020 海岸帶生態系統現狀調查與評估技術導則 第 8 部分:砂質海岸4
T/CAOE 20.9-2020 海岸帶生態系統現狀調查與評估技術導則 第 9 部分:河口
T/CAOE 20.10-2020 海岸帶生態系統現狀調查與評估技術導則 第 10 部分:海灣
T/CAOE 21.3-2020 海岸帶生態減災修復技術導則 第 3 部分:鹽沼
T/CAOE 21.4-2020 海岸帶生態減災修復技術導則 第 4 部分:珊瑚礁
T/CAOE 21.5-2020 海岸帶生態減災修復技術導則 第 5 部分:海草床
T/CAOE 21.6-2020 海岸帶生態減災修復技術導則 第 6 部分:牡蠣礁
T/CAOE 21.9-2020 海岸帶生態減災修復技術導則 第 9 部分:連島海堤和沿岸工程整治改造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指南。
3.1紅樹林 mangroves分布於熱帶和亞熱帶地區潮間帶以紅樹植物為主體的植物群落。註:參考《中國紅樹林生態系統》
3.2鹽沼 salt marsh受周期性潮汐運動影響的覆蓋有草本植物的濱海或島嶼邊緣區域的灘涂。
3.3海草床 seagrass meadow中、低緯度海域潮間帶中、下區和低潮線以下數米乃至數十米淺水區海生顯花植物(海草)和草棲動物繁茂的平坦軟相地帶。[GB/T 15919-2010,定義 5.56]
3.45海藻場 seaweed beds (kelp beds)沿岸潮間帶下區和潮下帶水深 30m 以內淺硬質底區的大型底棲藻類與其他海洋生物群落共同構成的一種典型近岸海洋生態系統,廣泛分布於冷溫帶以及部分熱帶和亞熱帶海岸。形成海藻場的大型藻類主要有馬尾藻屬、巨藻屬、昆布屬、裙帶菜屬、海帶屬和鹿角藻屬。
3.5珊瑚 coral colony由許多同種(屬)珊瑚水螅體所形成的獨立的集合體。[HY/T 082-2005,定義 3.2]
3.6珊瑚礁 coral reef由活珊瑚、死亡珊瑚的骨骼及其它礁區生物共同堆積組成的聚集體。[HY/T 082-2005,定義 3.3]
3.7牡蠣礁 oyster reef由活體牡蠣、死亡牡蠣的殼及其它礁區生物共同堆積組成的聚集體。
3.8海灣 bay被陸地環繞且面積不小於以口門寬度為直徑的半圓面積的海域。[改寫 GB/T 18190-2017,定義 2.1.26]
3.9河口 estuary半封閉的海岸水域,向陸延伸至潮汐水位變化影響的上界,有一條或多條通道與外海或其他鹹水的近岸水域相通。河口水域分為 3 段,河口下游段,即口外海濱6段,其與開闊的海洋自由連通;河口中游段,即河口段,其是鹹淡水發生混合的主體部分,也是河海的過渡段;河口上游段,即近口段,其主要為淡水徑流所控制。[自然資源調查標準名詞術語推薦定義]
3.10海岸線 coastline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時海陸分界痕跡線。[GB/T 18190-2017,定義 2.1.1]
3.11自然岸線 natural coastline由海陸相互作用形成的原生岸線。[《全國海岸線修測技術規程》2019,定義 3.2]
3.12人工岸線 artificial coastline由永久性人工構築物組成的岸線。[《全國海岸線修測技術規程》2019,定義 3.3]
3.13岸灘 shore被岩石、沙、礫石、泥、生物遺骸覆蓋的海洋沿岸堆積地貌。
3.14閉合深度 closure depth海灘系統向海側的邊界、泥沙橫向運動的下限深度。[GB/T 18190-2017,定義 2.1.29]
3.15後濱 backshore7從平均大潮高潮線向陸地伸延到生長植物或自然地理特徵改變的地方。(範圍示意圖見附錄 A)[HY/T 254-2018,定義 3.2]
3.16前濱 foreshore平均大潮高潮線至海圖 0m 等深線之間的地帶。(範圍示意圖見附錄 A)[改寫 GB/T 18190-2017,定義 2.1.4]
3.17內濱 inshore低潮線至沉積物不能被波浪作用橫向搬運(即閉合深度)的地帶。(範圍示意圖見附錄 A)[GB/T 18190-2017,定義 2.1.7]
3.18海洋生態敏感區 marine ecological sensitive area海洋生態服務功能價值較高,且遭受損害後較難恢復其功能的海域。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自然公園,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重要的海洋生態系統和特殊生境(紅樹林、珊瑚礁等)、重要濕地,及其他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範圍。[改寫 GB/T 19485-2014,定義 3.5;改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版)第三條]。
3.19生態退化 ecological degradation生態系統的一種逆向演替過程,在自然因素或人為干擾下,生態系統處於一種8不穩或失衡狀態,生態系統逐漸演變為另一種與之相適應的低水平狀態的過程。
3.20生態修復 ecological restoration利用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能力,或通過適當的人工輔助措施,使退化、受損或毀壞的生態系統恢復的過程,建立一個能夠自我維持或在較少人工輔助下能自我維持的健康生態系統。
3.21岸灘整治與生態修復 coastline restoration通過必要且適當的工程技術措施使受損的岸灘及其臨近區域恢復為自然或半自然生態屬性功能的過程。
3.22海岸侵蝕 coastal erosion由自然因素、人為因素引起的岸線位置後退,或灘面下蝕、變窄變陡的地質現象。[GB/T 18190-2017,定義 5.5.1]
3.23海灘養護 beach nourishment將異地與修復區海岸環境相適應的沉積物通過人工手段搬運到海岸指定位置,增加平均高潮位以上海灘的寬度,恢復海灘功能。必要時可輔以特定的海岸構築物。[HY/T 255-2018,定義 3.4]
3.24海堤生態化 seawall ecological improvement利用植被、環境友好材料和工法結合,對已建海堤進行改造,在不降低物理防護能力的基礎上,提升其生態連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9
3.25生態修復監測 ecological restoration monitoring利用物理、化學、生態學等技術手段,針對生態修復項目,對生態修復實施前、實施過程和實施後的生態系統中的各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等方面進行的監控和測試,為跟蹤評估生態修複方案的影響、生態系統的演替方向和生態修復實施效果提供基礎信息。
3.26效果評估 performance assessment根據生態修復前、實施過程和實施後的監測信息,對生態修復實施後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進行分析評價,評價生態修復項目達到預期目標的情況,以驗證生態修複方案及其實施的準確性和有效性,並提出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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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讀

《指南》立足我國海洋生態修復工作實際,從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出發,著眼海洋生態系統類型及其自然特點,落實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的要求,明確了海洋生態修復的目的、原則、一般要求和技術流程;針對我國廣泛分布的紅樹林、鹽沼、海草床、海藻場、珊瑚礁、牡蠣礁等典型生態系統及岸灘、海灣、河口、海島等綜合生態系統特徵,分別明確了其生態修復的基本要求,規定了生態修復的基本流程以及開展生態調查、退化問題診斷與修複目標確定、修復措施、跟蹤監測與效果評估等的技術要求。
《指南》強調生態修復應滿足以下原則:一是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科學準確識別生態問題,分析生態系統退化原因,以生態本底和自然稟賦為基礎,統籌考慮技術、時間、資金、生態影響等因素,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合理布局生態修復工程。二是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遵循自然生態系統內在機理和演替規律,維護生態系統多樣性和連通性。三是陸海統籌,系統修復。遵循基於生態系統考慮的原則,從陸海統籌角度考慮海洋生態系統的功能,從其完整性出發開展系統修復,避免修復工作導致海洋生態系統的割裂和損害。四是合理可行,風險可控。修復項目應符合國家和地區的用海、用島、用地規定,生態修復技術措施可行且投資成本合理;充分考慮生態修復活動與周邊區域的相互影響,不宜採用無法預估實施後是否會對修復區域或周邊區域造成不利影響的技術措施。
《指南》要求,生態修復項目應明確修復對象、修複目標和修復區域邊界;退化診斷包括退化過程、退化原因、退化階段與強度的診斷與辨識等;退化生態系統修復的可行性分析宜涵蓋自然、經濟、社會和技術等方面;生態修復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應包含詳細的跟蹤監測計畫,以滿足修復效果評估要求;生態修復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應設定可量化考核的修復績效總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涉及權屬問題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生態修復工程實施後,應開展定期監測、後續養護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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