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圍填海管控的通知》是2018年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圍填海管控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8年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精神,切實抓好中央環保督察和國家海洋督察反饋問題的整改,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鞏固和深化整改成果,加快推進我市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進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圍填海管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圍填海管控要求
1.嚴管嚴控新增圍填海項目。認真貫徹國家關於“取消圍填海地方年度計畫指標,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的決定,控制好新增圍填海項目,積極謀劃、爭取符合“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的國家重大戰略項目,或省級人民政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決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國家重大戰略意義”的圍填海項目。合理利用海洋資源,強化項目前期評估、論證和決策,嚴格按照規範要求上報圍填海項目。加強新增圍填海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堅持生態優先、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原則,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2.規範用海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執行海洋管理法律法規,按照用海審批申請受理、審查審批、登記發證等相關規範流程依法辦理。嚴格執行國家《海域使用分類》和《海籍調查規範》的要求,認真落實《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廢止〈關於加強公共用海備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浙海漁管函〔2018〕20號)、《關於廢止浙海漁計〔2018〕20號檔案等有關事宜的通知》(浙海漁計〔2018〕38號)。切實加強項目用海審查、審核,嚴格執行項目用海審批許可權,杜絕發生“化整為零,分散審批,越權審批”的現象。
3.禁止新增促淤堤違規用海。不得以促淤堤審批的形式,開展違法違規圍填海活動。對已審批的促淤堤項目,要開展生態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實施生態整治修復工程。對促淤堤圈圍區域內未取得海域使用權擅自搭建的建築物,要限期自行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二、加快處置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
4.認真開展圍填海現狀調查和處置。全面開展我市圍填海現狀調查,摸清各圍填海區塊規劃依據、審批狀態、用海主體、用海面積、利用現狀等。加強統籌協調,強化全市用海“一盤棋”管控。結合中央環保督察、國家海洋督察問題整改工作,確定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清單。緊扣時間節點,以東部沿海產業經濟帶、省級產業集聚區和溫州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等為重點,在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置區域內,按輕重緩急和各自條件的成熟度,梳理全市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資項目,按要求逐級上報自然資源部。
5.及時開展生態評估工作。依據《圍填海項目生態評估技術指南(試行)》和《圍填海項目生態保護修複方案編制技術指南(試行)》,合理評估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明確各圍填海區塊主要生態問題,提出生態修復對策措施,編制生態保護修複方案。各地應指導用海主體認真做好處置工作,進行生態損害賠償和生態修復,對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堅決予以拆除;對海洋生態環境無重大影響的,要最大限度控制圍填海面積,按有關規定限期整改。
6.切實提高圍填海區塊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據圍填海工程進展情況,及時監督指導海域使用權人加快已批圍填區的建設和利用進程。已完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圍填海項目,要抓緊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換髮土地不動產權證書。已完成圍填海但未開發利用的,要強化地方的政策引導,充分發揮溫商和民營經濟優勢,加大招商引資和項目落地。加快戰略性新興海洋產業項目引入和布設,強化圍填海區塊海洋經濟新動能的培育,切實提高圍填海利用效率。對長期閒置的用海項目,要引導通過二級市場交易等多種方式,促進海域使用權人加快開發利用。
7.全力提升圍填海區塊品質。高起點規劃圍填海區塊定位,堅決摒棄粗放、隨意、無序的海洋利用理念和模式。嚴格執行用海審批要求,落實水域河道、綠化濕地、共建配套等建設指標。配齊配足有利於區塊環境品質提升、百姓親海樂海的功能設施,最佳化沿海地區人居和發展環境,打造濱海城市生產、生活、生態和美發展的精品空間。
三、加強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
8.嚴守海洋生態各項指標要求。認真落實《溫州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2016-2020年)》,嚴守海洋生態紅線,加強濱海濕地和海島保護。到2020年,全市海洋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和主要入海排污口達標排放率有所提高;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海島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80%,海洋生態紅線區面積占比不低於30%;海洋保護區面積不少於970平方千米,占比不低於11%;海洋牧場數量不少於9個,紅樹林種植總面積不少於7000畝。2018年至2020年,全市完成海岸線整治修復60公里以上,加強漁業資源修復,增殖放流各類苗種15億單位以上。
9.推進海洋生態項目建設和制度落實。深化海洋生態示範區創建,深入實施“浙南魚倉”修復振興行動,拓寬我市藍色海灣整治行動的實施範圍,最大程度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環境。落實屬地海洋生態建設主體責任,加快推進《溫州市海洋生態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的實施,確保海岸線整治與修復、沙灘最佳化整治、灘涂濕地功能修復、海洋公園和保護區建設、海洋生物資源恢復、生態島礁和海洋牧場建設等海洋生態六大工程如期完成。全面落實《溫州市全面深化推進灣(灘)長制工作實施方案》(溫灣灘〔2018〕1號),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市、縣、鄉、村四級灣灘長架構,完成灣灘基礎信息調查,建立“一灘一檔”,加快形成“一灣(灘)一策”的治理方案,每個沿海縣(市、區)各打造1-2個示範灣(灘)。
10.加強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管。嚴格執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跟蹤監測、海洋生態補償等制度。加強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重點監督環保設施建設、水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和海洋生態補償的落實情況。對於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按規定排放污染物或環保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及時責令項目停工,並由項目所在地監督建設單位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繼續建設。海洋工程項目正式運營前,做好海洋環保設施驗收申請工作。未落實生態補償資金的項目,一律不予通過驗收。
四、加大海洋執法監管力度
11.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為。認真開展“海盾”“碧海”“護島”等專項行動,加大圍填海項目監視監測和執法巡查力度,嚴查違法圍填海活動。對未批先建、少批多用、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等違法用海行為,一經發現,一律責令停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嚴格按照《海洋違法案件立案報備工作暫行規定》《海洋違法案件查處期限暫行規定》《海洋行政處罰案件覆核工作暫行規定》等三項制度,依法予以查處。
12.嚴格執行海岸線巡查制度。全面落實海岸線巡查制度,嚴格執行分段包乾定期巡查制度。明確和細化巡查責任,合理劃分巡查區域,針對性地確定巡查重點並落實責任人。切實提高巡查頻率,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海岸線巡查。及時做好巡查日誌,按月建立巡查台賬。
13.規範海洋監察執法行為。嚴格海洋監察執法,實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規範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案卷檔案管理。落實案件會審和重大案件集體決策制度,嚴格按照海洋法律法規認定違法用海性質,確保案件依法、準確處理。健全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定期開展評查活動。強化執法人員崗位培訓,提升執法人員業務素質。
14.加強動態監視監測能力建設。健全市縣二級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工作體系,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力量配備和經費保障,確保高效運行。構建海域、海島和海岸線等海洋空間資源常態化監視監測長效機制,進一步發揮支撐作用,提升海洋空間資源綜合監管能力。
五、提升組織保障水平
15.強化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強圍填海管控是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國家海洋督察問題整改的具體要求,也是建設“五美”新溫州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把進一步加強圍填海管控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16.建立健全機制。整合溫州國家海域綜合管理創新試點和溫州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建設的政策資源,進一步完善用海、管海、護海的長效制度,及時研究出台圍填海管控和海洋生態保護的監管、考核和責任追究等機制。嚴格抓好責任落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17.加大資金投入。加強海域使用金返還用於海洋生態保護的支持力度;鼓勵引導企業和民間資本投資海洋生態保護建設,建立多渠道、市場化的投融資機制;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建立以政府為主體、開發者、受益者與保護者市場化補償相結合的多元化補償模式。
18.加強輿論宣傳。深入宣傳加強海洋生態保護及圍填海管控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升公眾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意識,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成效,公開曝光反面典型,組織有針對性的普法宣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