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海洋捕撈業是採用網漁具、釣魚具、獵捕漁具等捕撈工具,在海洋中直接捕取經濟動物的捕撈生產、漁獲物加工和行銷的產業。
性質
海洋捕撈業是海洋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分類
一、按作業海域,分為:遠洋捕撈業、近海捕撈業、沿岸捕撈業;
二、按作業方式,分為:
拖網漁業、
圍網漁業、釣漁業;
三、按捕撈對象,分為:大黃魚漁業、
鮪魚漁業、捕鯨業。
中國海洋捕撈業的困境
儘管漁獲量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曾有所下降,但從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初開始,我國海洋捕撈產量基本上都保持著強勁的增長趨勢。然而,這種表面上看似旺盛的海洋捕撈活動,很難掩蓋我國海洋捕撈業面臨巨大壓力這一現實。事實已經明顯表明,我國海洋捕撈業已經發展到了一個非常關鍵的時期。大部分海洋魚類種群已被充分利用,有的甚至已經枯竭。近海魚類種群的相對比例也已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直接反映在
漁獲物的構成上,例如上岸魚類已經歷了從大規格高價值種類向小規格低價值種類、從底棲和肉食性的上層種類向浮游生物食性的上層種類以及從成熟個體向不成熟個體的轉變過程。除了帶魚以外,像
烏賊、大黃魚和小黃魚等歷史上的主捕對象在商業上已經不那么重要了,而某些新開發的種類,例如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後期開發的馬面魨,一旦進入商業捕撈階段,其群體很快就表現出衰退的跡象。更有甚者,由於受過度開發、利用不當和海洋環境污染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許多沿岸和近海漁場已經完全消失或移向外海。
另一方面,儘管一種普遍的看法是我國近海捕撈能力已遠遠超過了可持續漁業所能夠承受 的水平,其增長趨勢依然沒有得到有效地遏制。雖然中央政府已採取了嚴格控制漁船數量和漁船馬力增加的“雙控”措施,但收效甚微。漁業法規本身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以及漁政執法能力的先天不足和組織結構的鬆散低效,導致非法捕撈和違規作業屢禁不止,漁業管制失靈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現有漁業管理制度安排和漁業資源固有的生物經濟特性的不相吻合,導致捕撈競爭失控,漁民缺乏養護資源的基本誘因。
2012年《中國漁業生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我國漁業水域污染事故造成當年海洋天然漁業資源經濟損失高達70.64億元,持續惡化的海域環境對海洋捕撈業發展的阻滯效應日益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