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為逐步解決增殖放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高對增殖放流工作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認識,充分發揮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對漁業可持續發展的作用,原農業部漁業局組織相關專家經過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對加強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工作達成了共識,發出了《關於加強漁業資源增殖放流的通知》(農漁發[2003]6號),並以通知各項要求為基礎,制定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進一步規範增殖放流行為及其管理。2010年第一個增殖放流行業標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程》頒布,其中對魚類的增殖放流進行了粗略的規範。2014-2015年間,又陸續頒布了大黃魚、鯛科魚類、鮃鰈魚類、日本對蝦、三疣梭子蟹等品種的增殖放流行業標準。但現行標準無論從放流品種、規格還是操作規範而言,都無法完全滿足南海海域的海水魚類增殖放流的實際操作要求。因此,針對南海海域魚類放流的特性,制定適用於廣東省海水魚類增殖放流的技術操作規範亟待進行。
編制進程
地方標準《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DB44/T 2280-2021)是根據廣東省財政廳《2016年省級農業標準化發展資金》(粵財農[2016]53號)和《關於調整安排2016年省級農業標準化資金(省直單位)的通知》(粵財農[2016]310號)制定的。該標準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組織實施並歸口。
通過查閱相關魚類的生物學特性、養殖、繁育等研究文獻(成果)、有關標準(國標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對增殖放流的海域環境條件調查和水質監測,確定適合放流的環境和水質參數。通過人工繁育優質海水魚類種苗,並經過暫養標粗試驗,確定適合海域生長繁殖的放流魚種質量。通過對比試驗,確定苗種測量和計數方法、合適的苗種運輸工具和方法、合適的放流季節和操作方法、放流魚類標誌方法,標誌魚回收方法。
為了更好地編制《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在標準初稿(第1稿)的基礎上,編制小組於2017年7~11月召開了多次內審會,期間諮詢了相關技術專家與標準化專家,經過多次修訂後制定了《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徵求意見討論稿。於2017年11月~2018年11月,在廣東省有代表性的高校、科研院所、職能管理部門、技術推廣和標準化等單位和專家中進行了兩次意見徵求(第1稿和第2稿)。第1次徵求意見共發出徵求意見函25份,截至2018年1月,共收回19份反饋意見,6份未反饋。反饋意見單位中大專院校4個,水產養殖科研單位6個,大型水產養殖機構3個,行政機關單位6個。第2次徵求意見共發出徵求意見函11份,截至2018年12月,共收回11份反饋意見。其中大專院校3個,水產養殖科研單位1個(有2位專家),大型水產養殖機構1個,行政機關單位4個,標準化技術機構1個。
兩次徵求意見共收到30份單位或專家回復的復函,總計103條具體意見。
徵求意見反饋回來後,經編制組認真討論研究,共採納64條,不採納39條。在此基礎上,標準編制小組對標準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於2019年1月形成了《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標準送審稿。
為了充實和修正數據,標準編制小組在2019-2020年間還開展了7次增殖放流的活動,放流時間分別為: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19、6月6日和29日、9月6日,2020年4月29日和6月6日),放流地點為:大亞灣海域,放流天氣:21-32℃,水溫:20-30℃,水深:3-8m,鹽度:28-33,底質:砂礫,風速:1-2m/s,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大亞灣海洋與漁業局、大亞灣水產資源保護區管理處、大亞灣澳頭金門塘漁村代表等參與增殖放流驗收監督。
2020年6月18日將《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標準送審稿提交廣東省標準化研究院專家進行評審。
2020年6月18日,《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送廣東省標準化研究院專家評審,經過評審專家評議,評審專家認為:“該標準技術路線合理,起草過程符合規定,內容和格式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要求,符合《廣東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規定。標準規定了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條件相關的環境和水質參數,放流魚苗的種質參數、要求、檢驗檢疫方法與規則、苗種測量和計數的方法、苗种放流操作方法,放流魚類標誌和回收方法及驗收報告編制等,對規範廣東省海水魚類增殖放流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專家組認為標準還存在不少的問題,建議起草單位按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後二次送審”。與會專家提出了22條具體的修改意見,起草小組根據專家組意見,進行反覆討論,補充相關技術研究材料,並依照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編寫的具體要求,完善了《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
完善的《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於2020年7~9月在廣東省各地有代表性的高校、科研院所、職能管理部門、技術推廣和標準化等共8單位和專家中再次廣泛徵求意見,截止9月10日,又收到反饋意見83條。編制小組根據專家反饋意見,進行反覆討論,採納65條,不採納8條,部分採納10條,對標準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報送廣東省標準化研究院評審。標準稿再送審與評審結論2020年11月30日,修改後的《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送廣東省標準化研究院進行專家二次評審,獲通過。
2021年3月6日,地方標準《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DB44/T 2280-202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1年6月6日,地方標準《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DB44/T 2280-2021)實施。
制定依據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廣東省海洋漁業試驗中心。
主要起草人:黃國光、張海發、吳錦輝、劉蘇、黃培衛、楊宇晴、石和榮。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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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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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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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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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海域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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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底調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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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放流物種質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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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檢驗與檢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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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苗種計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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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工標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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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苗種運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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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苗種投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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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資源保護與監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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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效果調查與評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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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資料性)增殖放流記錄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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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資料性)人工標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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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C(規範性)增殖放流驗收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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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DB44/T 2280-2021)規定了海水魚類增殖放流的海域條件、本底調查,放流物種質量、檢驗與檢疫、苗種計數、人工標誌、苗種運輸、苗種投放,資源保護與監測,效果調查與評價等技術要求。該標準適用於廣東省沿海海域的海水魚類增殖放流。
引用檔案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T 12763 海洋調查規範 NY 5052 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 NY 5070 無公害食品—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 SC/T 1075 魚苗、苗種運輸通用技術要求 | SC/T 9102 漁業生態環境監測規範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範 SC/T 9413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範—大黃魚 SC/T 9418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範—鯛科魚類 |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建議苗種生產企事業單位按該標準的要求規範生產,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該標準為依據,加大監督力度。同時,加大該標準的宣傳和實施力度,促進海洋漁業資源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規範》(DB44/T 2280-2021)的制定,填補了廣東省乃至南海海域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技術操作規範方面的空白,使廣東省海水魚類的增殖放流活動有據可依。該標準為廣東海水魚類增殖放流活動提供了操作規範,有利於廣東省各級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對促進海洋漁業資源持續、健康發展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