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漁業是漁業生產的一種方式,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灘涂、江河、湖泊、水庫等天然水域投放魚、蝦、蟹、貝類等人工繁育種苗或捕撈天然的受精卵、幼體或成體,同時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使其自然種群得以恢復,或向特定的水域投放某些裝置(如附卵器、人工魚礁等),再進行合理捕撈的漁業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殖漁業
- 外文名:Breeding Fisheries
發展途徑,主要問題,
發展途徑
在增殖漁業發展初期,“增殖”與“漁業”兩個詞組在水產業者之間一時無所適從。增殖漁業從狹義上來說,一般是指苗种放流和放流魚貝類的漁獲回收;從廣義上來說,一般是指朝著包括漁獲規則和漁場形成等可持續發展的綜合性漁業體系。
從各國漁業資源恢復、增加和保護所採取的措施來看,主要有以下四種途徑:一是增加漁業資源的再生產量或者補充數量;二是保護和培育漁業資源幼仔期成長;三是擴大和補充漁業資源生息漁場和附著物的棲身場所;四是保護和改善漁業資源的生存環境。
主要問題
但與漁業其他產業相比,增殖漁業存在著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保護區建設規模小、布局不合理
我國水域遼闊,生態環境複雜多樣,生物資源量和種類繁多,生物資源保護各有側重。全國共建有21個、面積約為27.5萬hm2的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另有為數眾多的省(市)海洋保護區以及黃河、長江和珠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200餘個(其中國家級16個、省級64個、市(縣)級130多個),總面積達10萬多km2。
與其他主要漁業國家特別是日本、美國和挪威相比,我國保護區建設存在起步晚、規模小、布局不合理等問題。與美國相比,雖然我國保護區數量是其2.5倍,但保護區面積僅為其70.5%。在研究管理上,美國有商務部的國家海洋與大氣局和內務部的魚類與野生動物局兩家機構從事基礎研究和保護管理,並且制訂了《海洋保護、研究與自然保護區法》,從制度上給予保障。從產業布局看,日本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在全國和都道府縣布局建設增殖漁業中心,經調整完善,現有47箇中心(站、場、所)仍發揮著其應有的功能。而我國目前僅有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下屬的四個增殖實驗站,並且全部集中在黃渤海區、東海區、南海區,沿海各省市均未設立增殖漁業的相應機構,與增殖漁業作為第五大產業急需加速培育的地位極不相符。
(二)放流技術不規範。增殖效果不明顯
增殖漁業發展過程中,對水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缺乏全面、深人的基礎研究,導致區域漁業資源量底子不清,發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對區域生態系統功能影響的有效評價。在人工魚礁建設方面,缺乏對海水域的生物種群結構和生態容量、現有資源儲量、投放漁礁數量、海水域生態系統等基礎性研究,水域第一手資料不充分,實情把握不全面;在漁業資源放流方面,缺乏對放流種類的生態適應、放流水域的環境條件、放流苗種時間等必要的論證和科學指導;在規範化建設方面,存在增殖放流種類繁雜、種質不純、重點不突出等現象,規範化技術建設進展緩慢,在放流苗種規格和標記技術目前僅有中國對蝦、大黃魚、三疣梭子蟹等幾個品種建立起相應的技術規範。另外,苗種質量檢驗檢疫工作開展較緩,檢驗、檢疫涉及品種範疇較窄。
在增殖區保護管理面,僅僅依靠漁政部門實施相關管理。由於國內捕撈強度過大,違規、非法作業時有發生,苗種未長到成體就被捕獲,影響了增殖放流效果。社會宣傳增殖漁業的力度不大,全民參與的意識不強,尤其是廣大漁民及漁業經濟合作組織參與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難以發揮,導致行政管理成本過高,增殖漁業產生的實際效果不明顯。在制度建設方面,與已開發國家相比,在立法上進展緩慢。國家尚未出台相關水域範圍內放流魚蝦貝類等捕撈規格的規定,相關評估機制尚未建立和健全。另外,增殖漁業的事業經費未能全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導致人員不穩、經費不足、只放不管,影響了增殖漁業的整體效果。
(三)發展定位不明確。執行標準難操作
目前國家和省級增殖機構與市縣水產技術部門在魚蝦貝類的苗種生產和分配、合理設定苗種暫養設施,以及苗種中間培育與放流等方面,功能雷同、內容重複、分工不明、發展定位不明確。在種苗培育方面,實施主體不明,國家和省市縣級都承擔和生產種苗,不僅浪費了大量的科研資源,而且浪費了有限的資金。在增殖放流的苗種招標、放流苗種的跟蹤調查等方面缺乏執行標準,可操作性不強。
受機構人員、相關政策以及地區漁業資源自然條件和歷史原因等因素限制,漁業科研基礎條件比較落後,針對增殖放流相關的科研工作開展不足,致使增殖放流活動缺乏科學指導。突出表現為:增殖放流種類確定、放流數量缺乏科學指導,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增殖放流生態風險缺乏評估,如病害風險、遺傳風險、環境風險等;增殖放流效果缺乏系統科學評價,如魚類資源變化、遺傳多樣性變化等。
上述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增殖漁業的健康發展,制約了增殖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切實加以解決,使我國的增殖漁業快速、健康和協調發展,並使得其能夠成為名副其實的漁業產業,成為我國漁業經濟新的增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