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結婚登記辦事指南

海林結婚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林結婚登記辦事指南
  • 實施地區:海林
結婚登記,登記程式,離婚登記,

結婚登記

1、婚姻登記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登記程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1、查驗戶口簿、身份證和證明材料;
2、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3、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製做《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6、頒髮結婚證。

離婚登記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應提交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含有效臨時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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