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紀委

海林市紀委包括市紀委、監察局合署辦公,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林市紀委
  • 職責:政府行政監察
  • 作用:黨的紀律檢查
  • 所屬:海林市
機構職責,部門職能,

機構職責

市紀委、監察局合署辦公,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
(一)辦公室
負責市紀委、監察局各種會議的籌辦和各項活動的安排工作;按照委、局工作部署和領導指示,協調各室開展工作;負責委、局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和有關檔案的起草工作,審核編髮以委、局名義下發的檔案;負責工作簡報、信息的編髮和調研工作;負責人事檔案、工資福利、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文書處理和檔案、檔案、印信、資料的保管工作;負責與市紀委委員和全市紀檢監察系統聯繫、內部幹部管理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務管理、車輛管理、安全保衛和對外接待及職工生活福利工作。
(二)案件檢查監察室
負責全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市直企業黨組織、市管幹部、監察對象的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 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案件的查辦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基層紀檢監察部門的案件檢查工作;結合案件檢查開展調研,分析黨員幹部或監察對象特別是科級以上黨員幹部的違紀傾向,剖析原因,研究對策,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負責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綜合、分析、管理、統計和情況上報工作;起草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工作的有關檔案、綜合性案件通報和信息。
(三)案件審理室
審理由市紀委、監察局討論批准或直接決定處理和報請市委、市政府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准的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審核下一級黨委、紀委報送的備案案件;受理黨層黨組織意見不一,需要報請市紀委裁決的案件;受理黨員、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案件;負責對基層紀檢監察工作的業務指導,統一審理特別重要和複雜的案件;調查研究案件審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加強案件審理工作的辦法和措施;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執行紀律和監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紀案件的處理的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接市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指導全市監察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
(四)信訪室(行政監察舉報中心)
負責辦理黨員、民眾來信、來訪和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督辦信訪舉報案件;協助抓好紀檢監察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的落實,維護社會穩定;調查、了解、協調和解決民眾信訪舉報中反映的突出問題,搞好信訪舉報情況分析及信訪統計,綜合反映帶有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舉報信息,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反映情況;抓好信訪監督規定的落實;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的信訪舉報工作。
(五)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全市黨風廉政建設的指導和綜合工作,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預案;協助市委、市政府監督檢查各級黨政班子、黨政領導幹部抓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及自身廉潔情況;組織和指導對全市科級黨政班子成員的“考廉”、“述廉”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黨風廉政、黨紀政紀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制度的制定及監督落實工作;調查研究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工作中的情況、問題以及解決的措施;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業務培訓和電化教育工作;負責綜合性的對外宣傳指導工作。
(六)執法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各級黨委、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令的情況,並依據法律規定行使建議權和決定權;負責提出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項目、計畫和建議;組織安排市紀委、監察局在全市範圍內的執法監察工作;參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調查研究執法監察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或對策;負責執法監察工作的信息交流。負責監察綜合工作,按照上級要求,抓好紀檢監察法規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抓好通過改革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的落實。

部門職能

(一)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貴貫徹落實黨中央、中紀委、省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市委、市政府機關各部門,各鄉鎮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市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的宣傳和對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六)調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法規的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根據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實際,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
(七)會同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協助市委對市直各部門及鄉鎮的紀檢委(組)領導幹部進行考核,提出任免意見;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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