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牡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策規定,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二)擬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分配的巨觀政策,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完善統發工資的人事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全市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推行勞動契約制度、勞動契約鑑證;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組織實施企事業單位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協調企業富餘職工安置、政策性調配工作;參與全市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四)根據國家、省和牡市的基本政策,擬定促進全市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人才和勞動力流動政策;規劃和指導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市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全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統計工作;制定全市職工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劃;制定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市內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外籍人員市內就業的管理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畢業研究生、非師範類高等院校和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工作,研究制定指導性的就業原則;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指導和協調有關人力資源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五)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研究擬定企業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技能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和職業技能人員的級別,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人力資源規劃、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培訓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政策;負責人才規劃和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對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設定進行巨觀管理;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考核及聘任工作;負責全市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
(七)貫徹執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相關的政策規定;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研究完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調控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和勞動報酬;制定企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用人單位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工資指導線;組織企業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按政策規定審查工資協定。
(八)負責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宣傳國家勞動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察;負責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九)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國家公務員各項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和協調全市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十)研究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和協調政府各部門全市性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十一)研究擬定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對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十三)代市政府管理市行政學校。
(十四)承辦市政府任免和提請市人大任免公務員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特困企業、特困職工的資金籌集、管理、發放及就業失業證的審批工作。
(十六)負責對全市醫療、工傷保險機構綜合管理和指導。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責:
負責檔案收發、處理,局內檔案核稿、印製、印信管理、文書檔案管理及重要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負責局內後勤和職工福利及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內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保密、對外接待及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綜合辦理工作;負責局務會、局長辦公會議的通知、記錄和督辦工作;負責局黨總支、局機關支部有關工作;修改、完善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負責起草全局性綜合材料。負責全系統數據統計,綜合管理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管理全市就業經費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補助資金;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情況實施監督‘負責系統內的財務、審計工作。
人事調配股(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職位分類、職務升降、職務任免、交流、競爭上崗、迴避等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幹部的考試錄用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證的登記、發放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科技以下幹部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人才中心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和擬定人才流動政策、發展、規劃人才市場以及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全員聘用制的管理和鑑證工作;負責擬定畢業研究生、非師範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指導性就業原則、方案和相應的就業政策;負責承辦市政府組成人員提請人大任免工作;負責承辦市政府各部門副職提請市政府任免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研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軍隊轉業安置政策;編制全市軍隊連職以下轉業幹部的年度分配計畫並協調落實;組織落實市直各部門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及軍轉幹部住房等有關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市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要職責:
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國家公務員考核、培訓、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指導協調全市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研究擬定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和協調市政府直屬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獎勵表彰活動;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市行政學校建設;抓好公務員培訓基地建設。
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要職責: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對專業技術職務設定進行巨觀管理,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負責全市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核准備案、農民初級職稱任職資格核准備案和中級以上職稱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國外智力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全市學科(專業)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省和牡市政府特殊津貼、省長特別獎、省重大科技效益獎的選拔、考核、推薦工作。
工資福利股(市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並組織落實國家和省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工資性津貼、補貼制度和標準;審批新錄(聘)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調動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工資待遇;研究擬定我市事業單位津貼搞活管理辦法;檢查指導全市工資工作;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推行完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研究完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疾病、工傷、生育等停工期間待遇的具體方法;建立和完善個人工資資料庫。貫徹國家和省制定的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退休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福利費管理及扶貧工作;建立和完善個人離退休費資料庫。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並建立健全基礎資料庫;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的調控;負責工資基金管理工作。
綜合保障股(市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要職責:
負責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退休,負責機關事業人員的退休審批;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改革方案、發展規劃,貫徹實施國家社會保險方針政策,負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行政管理工作;承辦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認定事項;擬定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負責組織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組織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負責勞動契約鑑證工作;負責經營勞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企業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正常退休核准。
調解仲裁和信訪工作股(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勞動關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實施全市勞動關係有關配套政策;指導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開展勞動調解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指導企業依法用工;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調解仲裁工資;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調解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承辦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負責受理民眾來信來訪,並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做出解釋或書面答覆;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