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農牧局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草原法》、《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農牧局
  • 地區:海東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能,領導班子,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畜牧業政策,指導全區畜牧業生產,擬定全區畜牧業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引導畜牧業生產結構調整、資源配置和產品品質改善。
3、指導畜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服務和畜產品深加工,收集、預測畜牧業 生產資料供求信息。
4、實施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管理,推行保護培育改良和建設草原技術措施;辦理轄區內使用或徵用草原事宜及草原管理行政執法;負責全區草原防火及地區草原防火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草種品質監測、鑑定及監督管理。
5、開展畜牧業科技培訓,制定科研、教育、技術推行及隊伍建設的規劃。
6、執行國家畜牧業標準,實施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
7、負責全區動物防疫實施及監督工作;負責獸藥藥政、獸醫醫政、飼料管理、種畜禽管理工作。負責動物防疫合格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個體動物診療許可證,飼料生產許可證、種畜禽經營許可證及檢疫、免疫等證、章、照、標誌的發放及管理,糾正和處理違反以上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全區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及地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畜種改良、防災保畜工作。
8、負責省農牧廳、地委、行署及各縣畜牧局檔案的上傳下達。項目申報、組織及監督實施。
9、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工作及其他畜牧、獸醫、草原方面的工作。

領導班子

局長:馬文選, 2004年9月任地區畜牧局局長,主管畜牧局全盤工作,分管畜牧、草原、辦公室、財務、人事工作。
副局長:馬建路,2004年9月任地區畜牧局副局長,分管獸醫科,負責獸醫、防制牲畜口蹄疫辦公室、黨建、政治理論學習、紀律檢查、扶貧點工作。

內設機構

1、地區畜牧局內設辦公室(兼畜牧科)、獸醫科。
2、下屬單位有海東地區畜牧獸醫工作站、海東地區獸醫衛生檢疫站、海東地區草原監理站、海東地區動物防疫監督管理所、海東地區飼料獸藥監察所。
海東地區畜牧獸醫工作站和海東地區獸醫衛生檢疫站主要職責:
(1)獸醫工作:主要包括動物疫病預防和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動物疫病普查和流行病學調查,動物疫病監(檢)測和動物疫病預測預報,動物疫情管理和報告,動物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和管理,獸醫生物安全管理,新獸藥推廣套用和動物生物藥品管理,基層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新防疫檢疫技術推廣套用等業務工作。
(2)畜牧工作:主要包括畜禽優良品種引進、推廣和品種改良,畜禽新品種選育和繁殖、鑑定、評估和審定,畜禽品種性能測定和品種標準擬定,畜牧業科學技術推廣普及,畜牧業新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和推廣,畜牧業生產試驗研究,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畜產品質量監測,動物養殖標識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劃、設計和管理,基層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等業務工作。
海東地區動物防疫監督管理所主要職責是:
(1)對轄區六縣的動物疫病防疫、動物衛生檢疫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2)對轄區六縣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規技術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測、評價和管理。
(3)依照法律糾正和制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規技術規範的行為,決定和執行行政處理及處罰。
(4)依法受理獸醫衛生行政案件;複議、裁決獸醫衛生行政糾紛;鑑定裁決獸醫衛生技術爭議。
(5)負責有關獸醫衛生證照的審批、發放及管理。
(6)對飼養、生產、經營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場所、設施、建築等進行防疫條件審查、批准和驗收。
(7)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監督撲滅疫情。
(8)對進入流通環節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獸醫衛生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抽檢和重檢。
海東地區飼料獸藥監察所主要職責是:
(1)組織對轄區內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監督抽查,並會同同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抽查結果。
(2)對所轄六縣的獸藥經營、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3)查處轄區內生產、經營假、劣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
海東地區草原監理站主要職責是:
(1)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細則》的貫徹執行。
(2)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辦理草原使用權登記、造冊和發證工作,協助辦理使用或者徵用草原等事宜。
(3)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草原開發利用的綜合規劃,根據草場資源和牧草貯量,確定各類草場的適宜載畜量。
(4)對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5)決定和執行行政處罰。
(6)辦理其他有關草原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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