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職工工傷認定指南

海東職工工傷認定由社會保險科受理。

基本介紹

  • 項目名稱:職工工傷認定
  • 實施主體:海東市人社局
  • 聯繫人:樊國林
  • 項目編碼:HDSRS08-04
  • 審批對象:受傷害職工
  • 聯繫電話:0972-8613376
設定依據,辦結時限,所需材料,承辦部門,

設定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03.4.27)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辦結時限

60個工作日。

所需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契約文本或有效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三)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職工初診診斷證明書,或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傷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及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失蹤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三)受到機動車輛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有關單位的證明;
(四)復退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鑑定結論;
(五)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承辦部門

社會保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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