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工作方案

《海東市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工作方案》已經海東市政府同意,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29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東市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9日
  • 發布單位:海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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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紮實推進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工作,按照省生態環境廳交辦我市的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清單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紮實推進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工作,堅決扛起上游責任、幹流擔當,在2020年湟水河流域“三級”排查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全面完成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工作,因地制宜制定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方案,開展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湟水河流域生態環境質量。
二、範圍
省生態環境廳交辦我市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總計524個,涉及樂都區、平安區、民和縣、互助縣4個縣區。其中樂都區242個、平安區77個、民和縣176個、互助縣29個,具體可詳見附屬檔案。
三、重點任務
(一)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狀況,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況。
(二)進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在監測基礎上,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來源。
(三)分類整治入河排污口。在監測及溯源工作基礎上,全力推進入河排污口整治,推動解決突出排污問題,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提升流域水污染治理水平。
(四)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範體系,推動形成更加科學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防止問題回潮反彈。
四、工作安排
(一)開展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測
主要任務: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制定監測方案,經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後,依據技術要求開展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工作,按時完成我市524個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測任務。了解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況、特點及規律,進一步篩選識別排放量較大、水質較差、環境影響較大的排污口及排污問題,為精準整治提供靶向和支撐。對於呈季節性、間歇性排放特徵的排污口,應合理選取監測時段,重點選取排放水質較差時段開展監測。所需資金由相關縣區財政保障。
完成時間:2021年10月底前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樂都區、平安區、民和縣、互助縣人民政府
(二)開展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
主要任務:各縣區綜合運用現場探查、圖製作業、科技勘測和工程機械溯源等手段,摸清查清排污口的污水來源,了解污水排水單位,完成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任務和命名分類編碼,基本樹立排污口標識牌。各縣區人民政府對其轄內的工業排污口、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生活排污口、農村生活排污口、混合廢水排污口、農田灌溉退水口、工業企業雨水排口、其他排污口等進行監測溯源,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予以配合。溯源完成後,各縣區需將排污口分類編碼及溯源結果統一報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生態環境局)。
完成時間:2021年11月底前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樂都區、平安區、民和縣、互助縣人民政府
(三)推進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
主要任務:各縣區在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按“一口一策”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方案需經過省、市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同意後開展整治,方案中要逐一明確整治事件、措施、責任單位,分類推進入河排污口規範整治。實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做到整治一個,銷號一個。在監測溯源過程中即可治理銷號,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領域予以配合。對涉及老百姓生活等切生利益的排污口,要標本兼治、有序推進,堅決杜絕一關、一堵了之的敷衍應付“一刀切”行為。
完成時間:2021年12月底前印發實施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完成10%以上排污口的整治銷號工作;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
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樂都區、平安區、民和縣、互助縣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2020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海東市開展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試點工作方案》(東政辦〔2020〕112號),成立了以市政府副市長馬傑為組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為副組長,樂都區、平安區、民和縣、互助縣政府分管副縣區長及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規建部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海東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領導小組,各相關縣區、部門要高度重視,繼續嚴格落實好各自責任,紮實開展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相關縣區也要成立本縣區湟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領導小組,深入細緻做好轄區內湟水河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工作。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監測、溯源、整治工作隨時進行抽查檢查。
(二)規範排口建設。各相關縣區人民政府要參照《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試行)》《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誌牌設定規則(試行)》(環辦執法函〔2020〕718號),紮實做好溯源和標識牌樹立等基礎工作,做到重點排污口“有標牌、看得見”,全面強化排污口規範化建設。
(三)落實資金保障。在人員、資金、項目等方面加大對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投入,確保足額撥付到位和專款專用。各縣區政府承擔本轄區排污口監測、數據套用、溯源、整治等工作產生的費用,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業單位自行承擔整改費用。
(四)強化信息公開。各相關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黨報和政府網站開設“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專欄,集中展示本區域各項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可邀請媒體、公眾等參與排查整治,公開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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