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審計局

海東市審計局是海東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年度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及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進行下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1.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2.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3.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4.市轄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5.市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市級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7.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省審計廳授權的其他審計。
(五)按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七)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實施“金審工程”,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審計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牽頭起草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指導審計系統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承辦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有關事宜。
(二)政策法規科。
提出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全市審計統計工作和審計業務質量考核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審理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財政審計科。
承擔對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組織審計縣(區)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對市級管理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國債的投資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的跟蹤審計;承擔對地方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工作;承擔全市“金審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四)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科。
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和專項資金及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聯繫協調縣(區)審計機關的行政事業與社保審計業務工作;承擔對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救助、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承擔對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以及生態建設、扶貧開發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承擔對市屬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工作;聯繫協調縣(區)審計機關的農業和資源環保審計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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