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職責是: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落實地委、行署、省監察廳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行署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縣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行署頒發的決議、命令的情況;負責檢查處理地委、行署各部門、各縣黨的組織和地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黨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控告和申訴,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負責檢查處理行署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違反政紀的行為,並作出行政處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的控告。承擔行署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的工作。負責各部門及其行業糾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工作;負責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專項檢查和情況綜合工作;負責對行政機關(包括受行政機關委託和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效能、行政管理行為、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行政效能投訴工作。受理和查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效能監察對象的行政效能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