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都來保”兩全保險》是一種保險,投保需要十八周歲至六十五周歲的人,如果契約成立表示我們同意承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康“都來保”兩全保險
- 詳細條款:兩全保險條款
- 投保範圍:十八周歲至六十五周歲。
- 契約成立:我們同意承保
詳細條款:
海康「都來保」兩全保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指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海康「都來保」兩全保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
本契約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和批註及其它約定書構成。
若構成本契約的檔案正本我們需要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契約及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1.2投保範圍
本契約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十八周歲至六十五周歲。
1.3契約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我們對本契約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開始。我們將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契約的生效日載明於保險單上。除另有約定外,我們自生效日的零時起承擔保險責任。
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的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單月份、保險費到期日和保單滿期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1.4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契約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契約,如果您認為本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契約,我們將在扣除工本費後無息退還您所繳納的保險費,但如果已進行體檢則須扣除體檢費。
解除契約時,您需要完整填寫申請書並親筆簽名後,連同保險契約及發票一起送達或郵寄給我們。本契約自我們收到您的申請書的當日零時起正式解除。我們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為本契約的投保份數乘以兩萬元人民幣。
本契約的投保份數由您於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若該份數經本契約其它條款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份數為投保份數。
2.2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有六年、八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七種,自本契約生效日零時起至契約約定滿期日零時止。您可以與我們約定其中一種保險期間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2.3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2.3.1疾病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和身故時的現金價值的較高者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3.2疾病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疾病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和全殘時的現金價值的較高者給付“疾病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2.3.3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若被保險人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和身故時的現金價值的較高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3.4意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和全殘時的現金價值的較高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2.3.5陸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陸上公共運輸工具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3條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50%給付“陸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3.6陸地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陸上公共運輸工具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4條的“意外全殘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50%給付“陸地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2.3.7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運輸工具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3條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3.8海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運輸工具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4條的“意外全殘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海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2.3.9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飛機航班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3條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150%給付“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3.10空中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飛機航班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4條的“意外全殘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150%給付“空中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2.3.11滿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保單滿期日的零時仍生存,則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給付“滿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2.4責任免除
2.4.1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殘保險金的責任免除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殘,我們不承擔給付第2.3.1條和第2.3.2條保險金的責任: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您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全殘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您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2.4.2除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殘保險金以外其他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免除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殘,我們不承擔給付第2.3.3條至第2.3.10條的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致的傷害;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被保險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整容手術、或其它醫療導致的傷害;
9.細菌、病毒或其它病原體感染(但因意外傷害致有傷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險人置身於任何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航班者除外)期間;
11.被保險人進行潛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賽馬、各種車輛表演、車輛競賽或練習、駕駛卡丁車等高風險運動。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您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全殘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您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3保險金的申請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2保險事故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請按照下列要求申請相應保險金:
3.3.1滿期保險金申請
被保險人滿足本契約約定的“滿期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申請人可於約定的滿期日之後,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
3.足以證明被保險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3.3.2身故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身故,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若申請給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需提供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的購票憑證或相關搭乘證明、公共運輸工具的合法營運執照或相關證明;
5.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還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3.3.3全殘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全殘,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司法鑑定機構所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鑑定報告書;
4.若申請給付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需提給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的購票憑證或相關搭乘證明、公共運輸工具的合法營運執照或相關證明;
5.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上述3.3.1至3.3.3中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4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五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導致的延遲除外。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將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3.5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6失蹤處理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失蹤且經法院宣告為身故,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和身故時的現金價值的較高者給付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時,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後三十日內向我們返還已領取保險金。本契約的效力由我們與您依法協商處理。
4保險費的繳納
4.1保險費的繳納
本契約的保險費,以及繳費方式和繳費期限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
本契約有效期內,您應在本契約上載明的保險費到期日向我們繳付續期的保險費,也可以向我們申請變更保險費繳費方式,經我們同意並批註後生效。
4.2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您到期未繳納期繳保險費,則自保險費到期日的次日零時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繳的期繳保險費。
若您超過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則本契約自寬限期屆滿的次日的零時起效力中止。
5現金價值權益
5.1現金價值
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
5.2保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內,在您的保險契約累積有現金價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們申請借款。累計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現金價值的70%(保險費的自動墊繳不受此限)。每次借款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保單借款的利息按當時我們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單利計算,並沿用至該次借款期滿。若您到期未償還借款,則借款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自動進入下一借款期,在下一借款期內按我們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單利計息。當您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償還借款及借款利息時,本契約及附加契約效力中止。
償還借款應先償還借款利息,然後償還借款本金。若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有任何賠償或給付,我們有權先從該賠償金或給付金中扣除您未償還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您選擇保險費的自動墊繳時,現金價值的計算應先扣除未償還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5.3保險費自動墊繳
您可以選擇保險費自動墊繳功能,若您選擇了保險費自動墊繳,且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繳納應繳保險費的,我們將以本契約及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契約的應繳保險費,本契約及附加契約繼續有效。您所墊繳的保險費視同保單借款。
當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的餘額不足以墊繳一期本契約及附加契約保險費的,我們將根據現金價值的餘額計算本契約及附加契約可以繼續有效的天數,本契約及附加契約在此期間繼續有效。當現金價值餘額為零時,本契約及附加契約效力中止。
6契約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6.1效力中止
本契約的效力,因本契約約定事由的發生而中止。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6.2效力恢復
本契約效力中止後兩年內,您可以向我們申請恢複合同效力。
申請恢複合同效力,您需要親自簽署復效申請書,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以及其他檔案,並向我們繳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您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自寬限期屆滿日起以年複利方式計息)。本契約自我們收到上述檔案及款項並核准之日零時起,恢復效力。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您未與我們達成復效協定的,本契約效力自動終止,本契約按解除契約處理,我們向您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7解除契約
7.1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您於猶豫期後,可以向我們書面申請解除本契約,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自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您退還本契約解除時的現金價值。若有借款,則先扣除未償還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8如實告知
8.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契約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8.2不如實告知的後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條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對於契約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險金,我們有權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險金後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本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8.3我們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9.1年齡性別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或性別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或性別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契約,並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我們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繳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9.2契約內容變更
您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可提出變更契約內容的書面申請,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
若被保險人身故,則我們不接受本契約任何內容(包括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等)的變更申請。
9.3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
您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可提出變更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書面申請,繳付上述變更所需的費用,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若申請增加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批註上所載的生效日的零時起生效;若申請減少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的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契約,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批註上所載的生效日的零時起效力終止,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應以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9.4地址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當您的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您不作上述通知時,我們按本契約所載的最後通訊地址所傳送的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您。
9.5司法鑑定
若被保險人全殘,我們有權要求司法鑑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鑑定。
9.6爭議處理
在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其解決方式由當事人根據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契約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按該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並適用中國法律;
2.因履行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0釋義
10.1投保年齡
指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10.2周歲
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10.3法定身份證明
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製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檔案等,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
10.4保單周年日
指保單生效之後每年與生效日對應的日期,如果保單年度的該日期大於當月天數,我們則將該月的最後一日作為當年的保單周年日。
10.5保單年度
從保險契約生效日或保單周年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單周年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10.6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10.7全殘
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項或多項者: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註: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我們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殘疾發生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10.8乘客
指購票搭乘飛機、輪船、陸上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該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
10.9搭乘
指被保險人完全進入飛機、輪船、陸上交通工具內部至完全離開該公共運輸工具為止。
10.10公共運輸工具
有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從事於乘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計程車、火車、輪船、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同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所有特性:
(1)社會性:公共運輸工具對全社會不特定人員均具有運輸義務,全社會不特定人員都有乘坐使用的權利。
(2)合法性:公共運輸工具是合法途逕取得的,且經公共運輸工具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用於服務全社會不特定人員。
(3)商業性:公共運輸工具依法經公共運輸工具管理部門批准後,進行有償性服務即向乘客收取一定數額的乘運費用。
(4)客運性:公共運輸工具必須是擔負乘客運輸任務,或以乘客運載為主的公共運輸工具。
(5)流動性:公共運輸工具應是正在執行運營任務中的交通工具。
10.11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10.12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10.13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10.14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0.15現金價值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10.16潛水
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10.17攀岩運動
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10.18探險活動
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10.19特技
是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活動。
10.20利息
參照借款利率計算。
10.21借款利率
我們每年宣布兩次借款年利率,時間分別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該借款利率參照六個月期流動資金貸款法定利率作相應浮動。
海康「都來保」兩全保險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指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海康「都來保」兩全保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
本契約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和批註及其它約定書構成。
若構成本契約的檔案正本我們需要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契約及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1.2投保範圍
本契約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十八周歲至六十五周歲。
1.3契約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我們對本契約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開始。我們將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契約的生效日載明於保險單上。除另有約定外,我們自生效日的零時起承擔保險責任。
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的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單月份、保險費到期日和保單滿期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1.4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契約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契約,如果您認為本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契約,我們將在扣除工本費後無息退還您所繳納的保險費,但如果已進行體檢則須扣除體檢費。
解除契約時,您需要完整填寫申請書並親筆簽名後,連同保險契約及發票一起送達或郵寄給我們。本契約自我們收到您的申請書的當日零時起正式解除。我們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為本契約的投保份數乘以兩萬元人民幣。
本契約的投保份數由您於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若該份數經本契約其它條款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份數為投保份數。
2.2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有六年、八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七種,自本契約生效日零時起至契約約定滿期日零時止。您可以與我們約定其中一種保險期間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2.3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2.3.1疾病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和身故時的現金價值的較高者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3.2疾病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疾病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和全殘時的現金價值的較高者給付“疾病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2.3.3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若被保險人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和身故時的現金價值的較高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3.4意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和全殘時的現金價值的較高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2.3.5陸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陸上公共運輸工具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3條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50%給付“陸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3.6陸地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陸上公共運輸工具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4條的“意外全殘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50%給付“陸地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2.3.7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運輸工具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3條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3.8海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運輸工具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4條的“意外全殘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海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2.3.9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飛機航班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3條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150%給付“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3.10空中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飛機航班時,因遭遇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全殘,本契約效力終止。除給付第2.3.4條的“意外全殘保險金”外,我們再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150%給付“空中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的全殘情形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
2.3.11滿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保單滿期日的零時仍生存,則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給付“滿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2.4責任免除
2.4.1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殘保險金的責任免除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殘,我們不承擔給付第2.3.1條和第2.3.2條保險金的責任: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您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全殘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您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2.4.2除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殘保險金以外其他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免除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殘,我們不承擔給付第2.3.3條至第2.3.10條的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致的傷害;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被保險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整容手術、或其它醫療導致的傷害;
9.細菌、病毒或其它病原體感染(但因意外傷害致有傷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險人置身於任何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航班者除外)期間;
11.被保險人進行潛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賽馬、各種車輛表演、車輛競賽或練習、駕駛卡丁車等高風險運動。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您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全殘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您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3保險金的申請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2保險事故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請按照下列要求申請相應保險金:
3.3.1滿期保險金申請
被保險人滿足本契約約定的“滿期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申請人可於約定的滿期日之後,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
3.足以證明被保險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3.3.2身故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身故,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若申請給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需提供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的購票憑證或相關搭乘證明、公共運輸工具的合法營運執照或相關證明;
5.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還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3.3.3全殘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全殘,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司法鑑定機構所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鑑定報告書;
4.若申請給付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需提給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的購票憑證或相關搭乘證明、公共運輸工具的合法營運執照或相關證明;
5.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上述3.3.1至3.3.3中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4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五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導致的延遲除外。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將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3.5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6失蹤處理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失蹤且經法院宣告為身故,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和身故時的現金價值的較高者給付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時,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後三十日內向我們返還已領取保險金。本契約的效力由我們與您依法協商處理。
4保險費的繳納
4.1保險費的繳納
本契約的保險費,以及繳費方式和繳費期限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
本契約有效期內,您應在本契約上載明的保險費到期日向我們繳付續期的保險費,也可以向我們申請變更保險費繳費方式,經我們同意並批註後生效。
4.2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您到期未繳納期繳保險費,則自保險費到期日的次日零時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繳的期繳保險費。
若您超過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則本契約自寬限期屆滿的次日的零時起效力中止。
5現金價值權益
5.1現金價值
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
5.2保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內,在您的保險契約累積有現金價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們申請借款。累計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現金價值的70%(保險費的自動墊繳不受此限)。每次借款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保單借款的利息按當時我們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單利計算,並沿用至該次借款期滿。若您到期未償還借款,則借款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自動進入下一借款期,在下一借款期內按我們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單利計息。當您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償還借款及借款利息時,本契約及附加契約效力中止。
償還借款應先償還借款利息,然後償還借款本金。若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有任何賠償或給付,我們有權先從該賠償金或給付金中扣除您未償還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您選擇保險費的自動墊繳時,現金價值的計算應先扣除未償還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5.3保險費自動墊繳
您可以選擇保險費自動墊繳功能,若您選擇了保險費自動墊繳,且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繳納應繳保險費的,我們將以本契約及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契約的應繳保險費,本契約及附加契約繼續有效。您所墊繳的保險費視同保單借款。
當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的餘額不足以墊繳一期本契約及附加契約保險費的,我們將根據現金價值的餘額計算本契約及附加契約可以繼續有效的天數,本契約及附加契約在此期間繼續有效。當現金價值餘額為零時,本契約及附加契約效力中止。
6契約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6.1效力中止
本契約的效力,因本契約約定事由的發生而中止。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6.2效力恢復
本契約效力中止後兩年內,您可以向我們申請恢複合同效力。
申請恢複合同效力,您需要親自簽署復效申請書,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以及其他檔案,並向我們繳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您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自寬限期屆滿日起以年複利方式計息)。本契約自我們收到上述檔案及款項並核准之日零時起,恢復效力。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您未與我們達成復效協定的,本契約效力自動終止,本契約按解除契約處理,我們向您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7解除契約
7.1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您於猶豫期後,可以向我們書面申請解除本契約,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自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您退還本契約解除時的現金價值。若有借款,則先扣除未償還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8如實告知
8.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契約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8.2不如實告知的後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條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對於契約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險金,我們有權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險金後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本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8.3我們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9.1年齡性別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或性別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或性別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契約,並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我們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繳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9.2契約內容變更
您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可提出變更契約內容的書面申請,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
若被保險人身故,則我們不接受本契約任何內容(包括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等)的變更申請。
9.3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
您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可提出變更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書面申請,繳付上述變更所需的費用,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若申請增加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批註上所載的生效日的零時起生效;若申請減少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的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契約,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批註上所載的生效日的零時起效力終止,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應以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9.4地址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當您的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您不作上述通知時,我們按本契約所載的最後通訊地址所傳送的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您。
9.5司法鑑定
若被保險人全殘,我們有權要求司法鑑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鑑定。
9.6爭議處理
在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其解決方式由當事人根據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契約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按該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並適用中國法律;
2.因履行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0釋義
10.1投保年齡
指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10.2周歲
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10.3法定身份證明
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製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檔案等,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
10.4保單周年日
指保單生效之後每年與生效日對應的日期,如果保單年度的該日期大於當月天數,我們則將該月的最後一日作為當年的保單周年日。
10.5保單年度
從保險契約生效日或保單周年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單周年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10.6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10.7全殘
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項或多項者: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註: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我們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殘疾發生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10.8乘客
指購票搭乘飛機、輪船、陸上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該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
10.9搭乘
指被保險人完全進入飛機、輪船、陸上交通工具內部至完全離開該公共運輸工具為止。
10.10公共運輸工具
有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從事於乘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計程車、火車、輪船、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同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所有特性:
(1)社會性:公共運輸工具對全社會不特定人員均具有運輸義務,全社會不特定人員都有乘坐使用的權利。
(2)合法性:公共運輸工具是合法途逕取得的,且經公共運輸工具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用於服務全社會不特定人員。
(3)商業性:公共運輸工具依法經公共運輸工具管理部門批准後,進行有償性服務即向乘客收取一定數額的乘運費用。
(4)客運性:公共運輸工具必須是擔負乘客運輸任務,或以乘客運載為主的公共運輸工具。
(5)流動性:公共運輸工具應是正在執行運營任務中的交通工具。
10.11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10.12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10.13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10.14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0.15現金價值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10.16潛水
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10.17攀岩運動
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10.18探險活動
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10.19特技
是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活動。
10.20利息
參照借款利率計算。
10.21借款利率
我們每年宣布兩次借款年利率,時間分別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該借款利率參照六個月期流動資金貸款法定利率作相應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