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海外腐敗行為法》於1977年制定,是其反海外商業賄賂行為的主要法律文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外腐敗行為法
- 所屬:美國
- 時間:1977年制定
- 目的:反海外商業賄賂
美國《海外腐敗行為法》 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國際反賄賂與公平競爭法》,修訂了《海外腐敗行為法》。 該法主要有兩部分內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據《海外腐敗行為法》加強公司的財務制度;二是關於反賄賂的規定。如果被定有罪,對公司處以200萬美元以下的罰金,對股東、雇員和代理處以10萬美元以下的罰金並可判五年徒刑。法務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還可以對被告進行民事處罰,處以罰金,勒令被告停止其違法活動,也可以禁止被告入市。
該法適用於美國公司在海外的腐敗行為,適用於任何公司以及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員、董事、雇員或代理,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其規定的受賄人,並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確定,而是看其是否實際行使政府公共權力。這樣,所有使用公共權力的人員都可以成為受賄主體,比如受委託為政府進行設計的私人設計師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業機構中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