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留學人員晉州市創業園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外留學人員晉州市創業園管理暫行辦法
  • 索引號:000743488/2012-01273
發文日期,全文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三章 留學人員企業,第四章 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第五章 附 則,

發文日期

索 引 號:000743488/2012-01273 主題分類:其他
發布機構:晉州市 發文日期:2012年02月21日
名 稱:海外留學人員晉州市創業園管理暫行辦法
文 號: 主 題 詞:

全文內容

海外留學人員晉州市創業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來我市創業,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和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外留學人員晉州市創業園(以下簡稱“創業園”),是經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晉州市人民政府創建的海外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基地。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海外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海外留學人員,以及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或者到國外知名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或者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員。
第四條 鼓勵海外留學人員採取以下方式來我市開展創業:
1、興辦國家允許的多種形式的各類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機構;科研開發中試基地;高新技術企業。
2、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創業園”內企業單位開展合作研究。
3、可接受國內單位委託,在國外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可委託國內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開展國外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
4、可以以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形式,進行轉化、入股、創辦企業,或以專有知識、技能、信息等形式開辦諮詢公司,也可以用自有資金或引進資金投資。
5、可利用中介公司或經紀人身份等形式,為引進國外資金、技術、成果項目等提供中介服務;為“創業園”內產品提供國際市場開拓、產品推廣、行銷等中介服務。
第五條 留學人員來我市創業,遵循來去自由、出入方便、學用一致、人盡其才的原則。
第六條 “創業園”要建立較完善的創業服務體系,為留學人員企業提供工商註冊、項目申報、物業管理、人事代理、信息網路等全方位系列服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七條 “創業園”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為“創業園”建設和管理的決策機構。“領導小組”成員由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晉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組成,主要負責制定“創業園”的發展規劃,協調處理“創業園”建設和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才開發中心,為“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成員由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馬於鎮有關人員組成。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留學人員創業資格審查、協助辦理進園審批手續、提供各種服務,做好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領導小組”積極爭取省、市支持,為“創業園”的建設發展營造優越的投資環境。

第三章 留學人員企業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認定為留學人員企業:
1、留學人員以貨幣、機器設備或其它物資與國內外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合資、合作經營,投資額(或折算投資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5%。
2、留學人員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作價出資,資本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15%。
3、留學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興辦留學人員企業,需提供如下檔案或材料:
1、興辦留學人員企業申請書。
2、留學人員護照、國外學歷證明。其中訪問學者或研修人員除提供本人護照外,還需提供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的有關證明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3、申辦獨資、合資、合作的企業所需提交的有關檔案或材料。
第十二條 “創業園”對留學人員企業資格審查合格後,核發留學人員企業證書,並報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章 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需征地建廠的或在政府規劃的前提下,社會資金建設創業辦公樓、中試研發用房和工業標準化廠房,建築面積3000平米以上的,按土地成本價格(上繳國家、省、市部分規費和農民征地補償金、保險費用)收取土地出讓金。按照國家政策,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由園區管委會代辦土地出讓手續。
由社會資金興建的創業辦公樓、中試研發用房及工業標準化廠房可出租、出售、轉讓。
第十四條 海外留學人員企業享受國家、省、市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上繳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晉州市人民政府前三年以獎勵形式全額返還,用於支持企業技術研發。
第十五條 凡入駐“創業園”的新建項目,由“創業園”負責供電、通信線路接至新建項目廠區以外,並統一建設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及園區通達道路等基礎設施。
第十六條 進入創業園內的留學人員企業享受晉州市重點項目VIP服務待遇。由市級領導分包,組建專門班子,簽訂《項目VIP服務卡》,實行園區領辦代辦、聯審聯驗集中勘察、限時辦結、審批逾時默許等制度。
第十七條 執行“零收費”政策。各類投資項目籌建中辦理有關手續涉及的相關費用,屬市內收取部分全部免收。屬市級以上的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項目建成正式運營後,凡涉及到市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在三年內全部免繳。
第十八條 為支持“創業園”的發展,每年晉州市財政預算安排設立“‘創業園’創業專項基金”3000萬元。
第十九條 由政府引導,企業參與,市場化運作,成立“晉州市‘創業園’創業擔保公司”。負責園區企業的貸款擔保,包括“創業園”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個人信譽均可作為擔保物。
第二十條 經過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用於創業的貸款利息以及擔保費,在創業期前3年由創業專項基金給予全額補貼。
第二十一條 由政府引導,企業參與,市場化運作,成立晉州市“創業園”創業風險投資公司,負責對園區企業進行創業投資。為鼓勵風險投資公司對園區企業的投資,在出現投資風險時,“創業專項基金”給予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最高10%的補貼。
第二十二條 鼓勵留學人員企業積極申報國家專利,對於企業獲得的國家及世界發明專利由“創業專項基金”每項專利給予3—5萬元的申請費用資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在留學人員企業建立科技創新創業平台,對建立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博士後工作站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建立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留學人員企業的專職全日制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的人員,提供公租房一套,供其免費使用。其配偶在職的隨調隨遷,優先安排工作。非在職符合就業條件的,積極推薦安排就業。未成年子女隨遷及子女入學入托在晉州市內可按有關規定不受區域限制,自主選擇學校,免收跨區域就學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對帶高新技術項目來晉州投資創業的留學歸國碩士、博士及博士後經認定後,在晉州購房的,由“創業專項基金”一次性給予最高50%的購房補貼。
第二十六條 凡引進項目投資超過1000萬元的單位或個人,市政府每年年終給予獎勵,獎金為實際到位投資額的5‰。
第二十七條 “創業園”多渠道為入駐企業組織申報國家、省、市各級各類科技計畫和創新基金,為企業提供各種投融資服務、專家服務。
第二十八條 留學人員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營業稅全額返還。
第二十九條 留學人員持有的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參與產業化項目投資,成果價值占註冊資本比例最高可達到40%,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條 凡在“創業園”工作的海外留學人員中具有博士學位的,除按企業約定享受有關報酬外,每年給予1萬元的專家津貼。
第三十一條 留學人員企業用於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的機器、設備均實行快速折舊,折舊年限一般為5—10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成立的企業,符合留學人員企業條件的,可按本辦法辦理留學人員企業報批手續,並從留學人員企業批准之日起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晉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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