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山東省煙臺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9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11
- 發布日期:1997-09-24
- 生效日期:1997-09-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企業認定,第三章 優惠政策,第四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15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24
【生效日期】1997-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24
【生效日期】1997-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煙臺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1997年9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煙臺留學人員創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管理工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和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留學人員工作的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園區內留學人員及留學人員企業。
第三條留學人員企業是指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由留學人員獨自創辦或由留學人員參與創辦的企業。
第四條園區的管理堅持鼓勵投資、最佳化服務、協調發展的原則,為留學人員企業、工作、生活創造優良環境。
第五條園區實行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具體管理,市人事行政部門歸口指導的體制。
計畫、經貿、外經貿、科技、財政、土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園區建設,共同做好園區管理工作。
計畫、經貿、外經貿、科技、財政、土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園區建設,共同做好園區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認定
第六條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園區內留學人員企業的認定工作。
第七條下列人員可在園區內創辦留學人員企業:
(一)國家公派、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國外學士以上學位的;
(二)在國內取得大學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國家公派到國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研修的;
(三)出國留學並取得外國長期居留或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
(四)其他符合規定的。
(一)國家公派、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國外學士以上學位的;
(二)在國內取得大學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國家公派到國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研修的;
(三)出國留學並取得外國長期居留或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
(四)其他符合規定的。
第八條留學人員企業的生產、經營項目應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省、市產業發展方向,並具備下列要求之一:
(一)屬高新技術領域;
(二)具有較大的出口創匯潛力;
(三)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
(四)屬於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技術、新工藝。
(一)屬高新技術領域;
(二)具有較大的出口創匯潛力;
(三)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
(四)屬於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技術、新工藝。
第九條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形式包括:
(一)留學人員獨自創辦;
(二)留學人員與國內外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創辦;
(三)其他符合規定的創辦形式。
(一)留學人員獨自創辦;
(二)留學人員與國內外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創辦;
(三)其他符合規定的創辦形式。
第十條獨自創辦的留學人員企業,其註冊資本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十一條合資或合作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留學人員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出資:
(一)以貨幣出資;
(二)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
(三)以機器設備及其他物料拆算出資。
留學人員出資額應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5%,單獨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的,出資額應不低於註冊資本的10%。
(一)以貨幣出資;
(二)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
(三)以機器設備及其他物料拆算出資。
留學人員出資額應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5%,單獨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的,出資額應不低於註冊資本的10%。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企業認定程式:
(一)創辦留學人員企業,應向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報送下列檔案:
1、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申請書;
2、證明留學人員身份及其項目(成果)、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資金、機器設備、其它物料狀況和作價金額的材料;
3、可行性研究報告,獨自創辦企業的批件,合資或合作創辦企業的契約和章程以及有關批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留學人員資信證明檔案。
(二)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審查,審查合格後,發給留學人員企業證書。
(一)創辦留學人員企業,應向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報送下列檔案:
1、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申請書;
2、證明留學人員身份及其項目(成果)、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資金、機器設備、其它物料狀況和作價金額的材料;
3、可行性研究報告,獨自創辦企業的批件,合資或合作創辦企業的契約和章程以及有關批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留學人員資信證明檔案。
(二)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審查,審查合格後,發給留學人員企業證書。
第十三條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自接到本辦法規定的全部檔案之日起,應在3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四條申請者應在收到留學人員企業證書後一個月內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憑證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申請成立留學人員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損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國家、省、市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六)簽訂的協定、契約、章程顯失公平,損害合資或合作一方權益的。
(一)有損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國家、省、市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六)簽訂的協定、契約、章程顯失公平,損害合資或合作一方權益的。
第十六條留學人員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申請認定留學人員企業資格:
(一)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併的;
(二)企業分立的;
(三)更換名稱的。
(一)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併的;
(二)企業分立的;
(三)更換名稱的。
第十七條留學人員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留學人員企業資格: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
(二)有第十六條情況之一,超過60日未重新申請認定的;
(三)採取欺詐手段,騙取留學人員企業資格的。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
(二)有第十六條情況之一,超過60日未重新申請認定的;
(三)採取欺詐手段,騙取留學人員企業資格的。
第十八條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做出中止或取消留學人員企業資格的決定後,向有關部門出具中止或取消留學人員企業資格通知書,有關部門自決定下發之日起,中止或取消該企業享受的留學人員企業優惠政策。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留學人員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定居的,可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按煙臺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的成本價購買一套建築面積95平方米以內的住房,與市場價的購房差價由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支付。
(二)對不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定居的,由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安排周轉住房,以房屋折舊費、修繕費和管理費等三項因素計收租金。
(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系農業戶口,符合“農轉非”條件的,給予優先安排。隨歸的配偶,可安排相應工作。子女入學、入托、就業等優先安排。
(四)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每年撥出一部分資金,有償資助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或科學研究;所需科技三項經費優先安排。
(一)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定居的,可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按煙臺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的成本價購買一套建築面積95平方米以內的住房,與市場價的購房差價由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支付。
(二)對不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定居的,由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安排周轉住房,以房屋折舊費、修繕費和管理費等三項因素計收租金。
(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系農業戶口,符合“農轉非”條件的,給予優先安排。隨歸的配偶,可安排相應工作。子女入學、入托、就業等優先安排。
(四)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每年撥出一部分資金,有償資助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或科學研究;所需科技三項經費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由留學人員獨自創辦、領辦的留學人員企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所得稅頭兩年全部由財政返還,後三年返還50%。
(二)從投產之日起五年內,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兩年內由財政全部返還,後三年返還50%。
(三)繳納的地方營業稅,五年內前兩年由財政返還50%,後三年返25%。
(四)租用由園區提供的辦公用房,在三年內可根據情況以低於市場的價格收取租金。
(五)企業內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按國辦發〔1990〕9號檔案執行。對企業所聘國外人員,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證一次有效期可延長到兩年。
(一)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所得稅頭兩年全部由財政返還,後三年返還50%。
(二)從投產之日起五年內,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兩年內由財政全部返還,後三年返還50%。
(三)繳納的地方營業稅,五年內前兩年由財政返還50%,後三年返25%。
(四)租用由園區提供的辦公用房,在三年內可根據情況以低於市場的價格收取租金。
(五)企業內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按國辦發〔1990〕9號檔案執行。對企業所聘國外人員,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證一次有效期可延長到兩年。
第二十一條留學人員在國外已經取得長期居留權或再入境資格的,其創辦的留學人員企業按照“三資”企業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在煙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興辦的留學人員企業,認定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及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負責組織落實。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