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留置權是在各種有關海事活動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藉助於對物訴訟留置船舶,以船舶來優先清償其債權的一種留置權。英美法稱之為 “海商留置權”,法國法稱為 “優先權”。大多數國家則可能認為不是海商留置權。通常,大多數認為海商留置權包括法院費用、船長開支的費用、船員的工資、救助費用、共同海損分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請求權、違約所引起的請求權、修船廠對船舶享有的留置權、港口稅和其他稅收的留置權、賣方的留置權。海商留置權與其他一般的擔保物權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①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由法律的規定而產生,不必由雙方當事人以明示的協定予以約定。②排列優先順位的原則不同於一般擔保物權。一般擔保物權排列優先順位的原則是以擔保權益成立的先後或登記的先後為序; 而海商留置權排列優先順位的原則是最後發生的留置權人居先。③具有秘密性。④具有追及力。海商留置權為各種海事活動中的債權人得到清償提供了保障,也曾作為對短期貸款的一種主要擔保辦法而發揮重要作用。但由於海商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現在都可以採用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方法獲得保障,加之海商留置權所擔保的金額一般比用於造船或購買船舶的巨額貸款小得多,所以,現在海商留置權的作用已大為減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商留置權
- 類型:留置權
- 特點:一種法定的權利
- 包括:共同海損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