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 通過日期:2018年10月26日
  • 公布日期:2018年11月7日
辦法全文
《海口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海口市政府令第108號)已經2018年10月26日十六屆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1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節約能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摻合料等組分拌制,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未凝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是本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監督管理。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建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住建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土、規劃、生態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水務、安監、質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規劃、生態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總量控制、區域布點、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因素,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空間管控要求,符合海口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布點規劃應當包括規劃期內預拌混凝土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各區域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規劃布點、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等內容。
第六條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大力推廣套用預拌混凝土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
第七條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含分站)應當依法取得市住建部門頒發的含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並配備資質所要求的人員和設備。
本市已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目錄由市住建部門公布。
第八條設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含分站)應當符合本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布點規劃,符合土地、規劃、生態環保有關規定,粉塵控制、廢水處理、噪音控制、固體廢棄物處理等應當符合生態環保標準,不得違法占用農田、林地以及侵占破壞濕地生態環境。
已設立的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含分站)不符合生態環保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生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影響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分站的,由市住建部門按照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程式辦理分站登記。
有職稱的分站工程技術人員和試驗室試驗員不得在主站或者其他分站兼職。
第十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設定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的專項試驗室,其混凝土生產稱量設備、檢驗檢定試驗儀器應當經質監部門檢測合格。
專項試驗室自動採集檢測數據系統應當逐步與本市統一的建築工程監管信息平台聯網,實現檢測數據實時傳輸。
第十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組織生產,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產品符合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氯離子含量超過規範標準要求的砂和非法開採的砂石。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對進場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進場檢驗台賬,記錄廠名或者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等內容,並將檢驗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銷售預拌混凝土,應當公開預拌混凝土的價格、等級、類型、強度、配合比以及質量標準等,向購買方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並對預拌混凝土的運輸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向購買方提供出廠質量證明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每車預拌混凝土的發貨單,並提供《預拌混凝土質量合格證》。
第十六條購買方和使用方應當核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不得購買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違法向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在建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十八條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實行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的預拌混凝土進行出廠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不得出廠銷售。
在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監理)單位、施工企業三方應當按照契約要求、有關規範和標準進行交貨檢驗,確認預拌混凝土的品種、類別、數量、質量指標等內容,經三方共同檢驗後在交貨單上會簽。
出廠檢驗的取樣與試驗由生產企業在本企業實驗室完成;交貨檢驗的取樣由使用方在交貨地點完成,並實行見證取樣。
第十九條用於結構構件混凝土檢驗批質量檢測評定和結構實體檢測的混凝土試塊,施工單位的取樣人員應當在監理單位見證人員的見證下,在混凝土澆築地點隨機取樣並按規範製作混凝土試塊,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監理)單位、施工企業在見證取樣和送檢過程中發現預拌混凝土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監管項目的市(區)住建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非本市註冊登記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混凝土的,應當報市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運輸預拌混凝土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和交通等要求,使用專用運輸車輛,防止沿途灑漏,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暢通。
預拌混凝土專用運輸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並不得將沖洗污水直接排入水庫、江河、湖、海等水體。
第二十二條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的條件,保證施工現場平整和道路暢通,確保預拌混凝土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建設(監理)單位對應當使用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向監管項目的市(區)住建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除有下列情形之外,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專用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三)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企業對交貨檢驗合格後的預拌混凝土,按照生產企業提供的預拌混凝土產品使用說明書、有關規範和標準進行施工。
第二十六條市(區)住建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下列行為的監管,並將監管中發現的違法情形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一)是否取得相應資質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
(二)是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進行生產,或者未對原材料進場進行檢驗;
(三)是否未對預拌混凝土進行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或者未對有關混凝土試塊進行隨機取樣檢測。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100元罰款,每次罰款最高限額不超過10000元。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已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住建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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