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

2000年8月31日海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的決定修正,2010年8月18日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
  • 外文名:海口市
  • 管理規定: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10年8月18日
規定全文,審議情況,審議結果的報告,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護管理好萬綠園,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萬綠園是本市開放性的公共休閒娛樂公園。其保護管理區域為:東至海口市體育館及其備用地,西至玉蘭路,南至濱海中路,北至海岸,占地面積為72.48809公頃。
市人民政府決定擴大萬綠園管轄範圍的,其保護管理區域包括實際增加的占地面積。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萬綠園的保護管理工作。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和萬綠園管理機構負責萬綠園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規劃、土地、海洋、建設、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公安、市政市容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助做好萬綠園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萬綠園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加強對萬綠園的保護管理工作,保持萬綠園的環境衛生整潔、樹木花草繁茂及各項設施完好。
每個公民都有保護萬綠園的義務,對破壞萬綠園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五條 萬綠園的土地和水域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侵占萬綠園土地或水域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按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的2至3倍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占用萬綠園綠地的,占用綠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並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清場退地。違者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並按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的2至3倍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六條 經批准的萬綠園總體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為完善總體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經原批准部門審批,並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確需重大變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在萬綠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應當符合萬綠園總體規劃,並向萬綠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作出審核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按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和萬綠園管理的規定。
未經同意擅自在萬綠園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遷出或拆除,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八條 在萬綠園內舉辦民眾性活動必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活動應當符合萬綠園的性質和功能,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損壞綠地、花木及其他設施。
第九條 萬綠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損毀、偷盜樹木花草;
(二) 擅自在樹木、設施上塗寫、刻劃或者懸掛、張貼廣告;
(三)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排放有害氣體、焚燒垃圾或堆放雜物;
(四)損壞座凳、雕塑、護欄、噴灌等園林設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動;
(六) 機動車輛、電動腳踏車進入園內,但園內工作或專用遊覽的車輛除外;
(七)其他損害萬綠園的行為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踐踏、損毀樹木花草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偷盜樹木花草的,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自行摘除或者消除廣告,每處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規定,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排放有害氣體或堆放雜物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綠地內焚燒垃圾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機動車輛、電動腳踏車進入園內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損壞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設施價值3倍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萬綠園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保持萬綠園的環境衛生整潔、樹木花草繁茂及各項設施完好的;
(三)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接到市民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情況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9月26日分組審議了《海口市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多數委員認為,萬綠園是一個集休閒、娛樂、環保、生態、旅遊等多種功能於一體的綠色生態公園,是建設生態省的一個重要成果,通過立法加以保護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規定》內容具體,針對性、操作性強,且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批准。同時委員們提出了個別修改意見:
一、有的委員建議在第五條第一款後加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的內容。第二款前加上一句:“侵占萬綠園土地或水域的”。在第六條“確需變更的”前加上一句:“為完善總體規劃”。
二、有的委員提出,第九條第二款表述不清楚,容易產生歧義,建議將其中“可以對單位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50元以下的罰款”一句改為“單位違反的,可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違反的,可並處5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的委員建議,《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中“共同”改為“協助”。第七條“商業”與“服務攤點”間的頓號刪去。第九條第(六)項“放射性”後加“物品”二字。第十條“市園林管理部門”改為“萬綠園主管部門”。
以上修改意見,法工委、法規室建議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向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反饋,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決定。

審議結果的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會議於7月29日上午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進行了分組審議。委員們認為,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海口市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結合萬綠園保護管理的實際需要,修改有關條款,是必要的。法制委員會於7月30日上午召開會議,對《決定》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法制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沒有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法制委員會已根據以上意見,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的決定草案。
以上報告和批准決定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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