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來源於海口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發布文號為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所屬類別為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96-05-05
【生效日期】1996-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1996年5月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舊機動車輛交易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舊機動車輛,是指已上牌照的各種汽車、拖拉機、機車、特種車輛等(以下統稱舊車)。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舊車交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對舊車交易進行市場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公安、海關、稅務、物價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監督檢查舊車交易活動。
第五條 舊車必須進入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統一舊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指定場所從事舊車交易。
舊車交易市場應為舊車交易提供場地、交易信息、代購代銷業務和其他服務。
第六條 舊車交易必須使用財稅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否則,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第七條 購買或出售舊車,必須出具合法憑證。單位購買或出售,須憑單位介紹信;個人購買出售,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買方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對象的,還須辦理集團控購手續。
第八條 舊車上市交易,售車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公安部門申請對上市交易車輛的來源、用途、技術性能等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由公安部門在其行車執照上籤注檢驗合格記錄和出具統一格式的《海口市舊機動車輛鑑定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公安部門出具的《海口市舊機動車輛鑑定表》核發《海口市舊機動車輛交易證明》。售車單位或個人須持有上述鑑定表和交易證明,方允許其舊車上市交易。
第九條 下列舊車禁止上市交易:
(一)無合法證件或證件不齊的;
(二)私自拼裝的;
(三)按規定已達報廢程度的;
(四)外國人或華僑、港澳台胞捐贈的;
(五)減免稅的進口車輛,未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六)其他禁止上市交易的車輛。
第十條 自成交之日起六個月內,買方憑《海口市舊機動車輛交易證明》及有關車輛合法手續,到公安部門辦理舊車過戶、轉籍手續。
第十一條 交易市場提供管理服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車輛成交總金額2%的管理費,由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
交易市場提供代購、代銷業務的,可適當收取代理費。
第十二條 舊車交易應遵守國家的政策規定,照章納稅。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非指定場所進行舊車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對交易雙方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逃避監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交易雙方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買賣私自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拆解該車輛,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銷售額10%的罰款;對尚未出售的拼裝車,處以每輛1000元的罰款,並責令拆解該車輛。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買賣報廢車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拆解該車輛,並對賣主處以每輛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