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文化、體育和旅遊發展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擬訂本區文化、體育、旅遊發展管理工作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指導鎮、街道的文體工作,協調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抓好民眾文化體育工作。
(三)依法管理轄區文化市場和旅遊市場。負責全區文化藝術、電影、演出、體育市場、音像製品和出版物市場(發行和批發除外)的管理和行政許可;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和執法隊伍建設;負責對依法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監督管理;開展“掃黃”、“打非”集中行動,維護市場秩序。
(四)負責全區營業性演出審批管理(涉外演出及由市委市政府扶持的精品演出審批除外);負責轄區音像製品和圖書零售出租經營單位審批管理;負責轄區2000平方米以下歌舞娛樂場所審批管理;負責轄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網咖審批管理除外)等審批管理工作。
(五)組織全區重大民眾文體活動。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旅遊項目的開發的審核工作,組織旅遊資源的開發和保護工作。
(七)做好轄區文化、體育和旅遊的統計工作,及時掌握相關數據,了解轄區文化、體育和旅遊業的發展狀況。
(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轄區文化市場和旅遊市場的專項檢查和整頓工作,組織轄區文化、旅遊企業參與國內外開展的各類文化、旅遊節慶與促銷活動。
(九)做好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及開發利用工作。
(十)負責全區旅遊行業的管理。負責轄區旅遊市場管理與監督(導遊證的頒發與吊銷除外);負責三星級(含三星級)以下旅遊飯店星級覆核;負責轄區內旅館業經營備案與管理;監督檢查全區旅遊市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指導假日旅遊、紅色旅遊和鄉村生態旅遊工作。
(十二)負責推出旅遊招商項目,發展旅遊業,開發旅遊產品。
(十三)負責策劃旅遊景點景區和旅遊購物街,促進商旅結合,提高旅遊經濟效益。
(十四)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旅遊安全工作,應對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承擔職責範圍內旅遊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檢查旅遊保險的實施。
(十五)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六)承辦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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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印刷業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文化、旅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二)負責對全區文化藝術和旅遊市場的稽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三)根據管理許可權,直接或會同區級文化行政部門對全區文化藝術旅遊市場進行稽查。(四)負責對本區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大隊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人員培訓等。(五)完成區委、區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
|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的文化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區文化館發展規劃、計畫。(二)開展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做好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長效管理;負責文化館、陣地項目等(三)組織開展社會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民眾科學文化知識。免費開放管理工作。(四)組織開展文化藝術普及活動,指導民眾文藝創作,豐富民眾文化藝術生活;開展民眾文化藝術調研,建立健全民眾文化藝術檔案資料。(五)收集、整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傳承、展示、宣傳活動。(六)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