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

《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由海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7日批准並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
  • 批准機關:海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規定解讀,制定原因,起草審議過程,管理範圍,職責規定,保護治理要求,防治規定,監督規定,責任規定,

規定發布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
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規定全文

海口市美舍河保護管理規定
(2017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美舍河的保護管理,改善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美舍河河道、生態環境以及相關設施等的保護管理活動。
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應當包括自沙坡水庫大壩以下至海甸溪交匯處的美舍河及其兩岸綠線以內的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美舍河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美舍河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美舍河的保護管理實行河長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市、區、鎮(街道)三級河長體系,分級分段設立美舍河河長。
美舍河河長依法履行美舍河保護管理職責,組織領導本責任區內美舍河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美舍河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舍河的保護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美舍河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美舍河河道和水資源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美舍河河道治理、水資源開發利用等保護管理工作。
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美舍河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城市市政設施、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等保護管理工作。
市發改、財政、土地、規劃、住建、農業、林業、漁業、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美舍河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等規劃,並將美舍河保護管理納入相關規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協助管理美舍河的義務,對違反美舍河保護管理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捐贈、資助、自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美舍河的保護管理。
第九條 美舍河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有關專項規劃以及生態要求,注重保護和恢復周邊的生態環境、人文景觀以及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變河道功能和走向。有條件的河段,應當恢復原有水系的連線和自然河岸。
第十條 美舍河治理應當加強對沙坡水庫、玉龍泉等水源地的污染防治,注重生態修復,將生態保護措施與河道治理、濕地保護、堤防綠化、水土保持、排污口整治等相結合,實施生態保護綜合治理工程,建設河濱生態濕地和特色園林景觀,恢復美舍河自然生態系統。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並採取截留、調蓄和治理等措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二條 在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不得設定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應當依法限期取消。
第十三條 在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加強農藥、化肥使用的監督管理,推進農業廢棄物的回收利用,降低農藥、化肥、農膜等對環境的污染。
在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種植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科學使用農藥、化肥。鼓勵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土壤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調查,對土壤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的保潔工作,及時清理沿岸污染物、垃圾,防止地表徑流對美舍河造成污染。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動植物。
第十七條 在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在美舍河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六)違法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七)破壞河道護岸、沿河欄桿、棧道、園林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
(八)炸魚、毒魚、電魚以及在禁止區域內垂釣、圍網魚蝦等水生動物;
(九)獵捕、驚嚇鳥類,撿拾鳥蛋,毀巢,干擾鳥類覓食、繁殖;
(十)擅自砍伐、移植樹木,偷盜、踐踏或者損毀樹木花草;
(十一)擅自採摘椰子、芒果等園林景觀樹木的果實;
(十二)其他破壞美舍河河道、生態環境以及相關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美舍河保護管理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將美舍河保護管理的規劃、治理、水污染防治、防洪排澇、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以及違法行為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應急處置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在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二十條 沿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義務監督員,從事美舍河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巡查、違法行為勸阻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驚嚇鳥類,撿拾鳥蛋,毀巢,干擾鳥類覓食、繁殖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擅自採摘果實價值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制定原因

美舍河是海口人民的母親河,縱貫市區南北,全長約16公里。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後,隨著我市經濟發展、人口增加和城市化的推進,美舍河受到嚴重污染,水體日漸黑臭。十多年來,美舍河經歷了末端截污、硬化河道和清淤等方式的多次治理,但由於河道沿岸排水排污管網不完善、農業面源污染難以控制和河道自淨能力不足等原因,水質一直未得到根本改善,嚴重影響了海口市的城市形象和民眾的生產生活。
“環境就是民生”。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求以環境保護最佳化經濟發展,順應人民民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期待,史上最嚴的環保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相繼出台,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和社會的環境保護責任。2015年,我省開展了“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動”,美舍河被列入“治理清單”,三年內要實現水體達標;2016年,省人民政府出台《關於深入推進六大專項整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實施意見》,全面進行包括城鎮內河(湖)水污染治理在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專項整治。為了再造美舍河這條重要的城市中心生態廊道,還清於民,2016年6月,市委市政府啟動美舍河綜合治理工程,圍繞“生態修復”“服務民生”等核心理念,將水體治理融入生態修復,探索打造一個可複製、可學習、可借鑑的樣板,推進全市水體整治工作。現美舍河第一期5個示範段工程基本完工,治理效果顯著。為了進一步鞏固和推廣美舍河治理成果,建立健全保護管理長效機制,改善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和國際化濱江濱海花園城市建設,讓海口百姓“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有必要制定本法規。

起草審議過程

(一)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制定本《規定》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
(二)《規定》起草和審議的主要過程。為提高立法質量,2017年3月,市水務局委託第三方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承擔本法規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多次組織有關部門和企業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並赴寧波、無錫等地就水環境綜合治理進行考察學習。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城建工委提前介入,對立法的方向、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等提出了意見建議。6月,起草小組結合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在反覆調研、論證並充分借鑑其他城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完成了法規初稿的起草工作,提請2017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6月30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城建工委通過全文公布法規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廣泛徵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基層立法聯繫點代表、省市區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赴貴陽、溫州、寧波等地開展河流保護專項立法調研考察,吸收借鑑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進一步修改完善法規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7年8月,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兩次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統一審議,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市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後表決通過了《規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了《規定》。 

管理範圍

確定科學、合理的美舍河保護範圍是做好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一方面,《規定》立足於美舍河保護管理的實際需求,規定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美舍河具體保護管理範圍並向社會公布,確保法規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為避免劃定的具體範圍過小不利於美舍河保護管理,法規作出限制性規定,明確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應當包括”但不限於“自沙坡水庫大壩以下至海甸溪交匯處的美舍河及其兩岸綠線以內的區域”。(第二條) 

職責規定

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涉及河長、各級政府及多個部門職責,為了理順管理體制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規定》與上位法相銜接,一是明確美舍河保護管理實行河長制,並對河長的具體職責予以了細化;二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屬地管理職責;三是依法界定了市水務、生態環保、市政市容等部門對美舍河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內容,並要求市發改、財政、土地等部門依法履職,協同做好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保護治理要求

美舍河保護和治理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運用新理念、新模式綜合施治。因此,《規定》在吸納美舍河實際治理成果的基礎上,結合中央、省市相關要求,一是對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相關城市規劃,並將美舍河保護管理納入規劃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強調美舍河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生態要求,注重保護和恢復周邊的生態環境、人文景觀以及歷史風貌;三是創設性提出“有條件的河段,應當恢復原有水系的連線和自然河岸”,以水活促水清;四是全面引入生態修復理念,要求在加強美舍河水源地治理的同時,將生態保護措施與河道治理、濕地保護、堤防綠化、水土保持、排污口整治等相結合,實施美舍河生態保護綜合治理工程;五是明確要為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動植物創造良好的生存環境,恢復自然和諧的生態系統。(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 

防治規定

治污要治本,控源截污是美舍河長治久安的關鍵。針對美舍河的主要污染源,《規定》從基礎設施建設抓起,設定了嚴格的治理措施:一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和雨污分流;二是明確禁止在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設定排污口,現有排污口要依法限期取消;三是要求加強對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農藥、化肥使用和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管,鼓勵發展綠色生態農業;四是對美舍河沿岸的保潔工作作出具體規定,減少地表徑流污染。(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監督規定

為了使美舍河保護管理工作能夠具體落實,《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了保障:一是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執法信息公開制度並及時公布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二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三是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美舍河保護管理,並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四是規定美舍河保護管理監督員制度,加大社會監督力度。(第八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責任規定

對違反本法規規定的行為,《規定》與上位法相銜接,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一是對造成美舍河水體污染的有關禁止性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如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向水體排放、傾倒廢棄物等;二是對破壞美舍河保護管理範圍內公共設施,以及違反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處罰;三是對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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