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學技術投入暫行辦法

《海口市科學技術投入暫行辦法》已經1998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科學技術投入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8-10-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第25號
【發布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1998-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25號)
《海口市科學技術投入暫行辦法》已經1998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1998年10月30日
海口市科學技術投入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全市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確保科學技術的投入(以下簡稱科技投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金融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對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科技服務、科技知識普及的資金投入。
第三條在本市建立和完善以財政投入為引導,企事業單位投入為主體,銀行貸款為支撐,社會集資、引進外資補充,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使研究開發經費到本世紀末占全市國內生產總值的1.5%以上。
第四條科技投入堅持以經濟發展為重點,最佳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針;科技經費使用實行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科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科技經費財政預算的編制工作,監督檢查財政所撥科技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科研基本建設費、科技專項經費和其他用於科技的經費;
(二)國家政策扶持留給企事業單位用於發展科技的資金;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入的科技資金;
(四)金融機構投放的科技信貸資金和其它科技資金;
(五)市有關部門從生產建設發展資金中安排的科技資金;
(六)國內外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包括港、澳、台僑胞或華僑)投資、資助、捐贈的科技資金;
(七)其他用於科技的資金。
前款(一)項科技三項費用是指新產品試製費、中間試驗費、重要科學研究補助費。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應把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科研基本建設費和科技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財政用於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每年應高於當年財政收入增長的幅度,科技三項費用應占財政預算支出的1%以上。
第九條對科研單位、科技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給予優惠政策扶持。企事業單位從事科技活動享受國家政策減免的稅費,應當全部用於科技開發和成果轉化。
鼓勵企事業和科研單位在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0%的資金,用於科研開發。
第十條企業技術開發經費的主要投向是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和技術創新,包括必需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零配件、試驗檢測費;技術轉讓、購買專利、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及技術資料費;聘請技術專家、調研、論證費等。
第十一條銀行應當按國家規定,設定科技開發貸款科目,科技貸款額度應當逐年增加。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科研單位和科技企業應給予流動資金支持。
國家政策性銀行投放資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項目或市級承擔的國家級科技計畫項目,銀行應當按照規定按時投放科技貸款。
第十二條鼓勵國內外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為科技服務而創立的科技風險投資、科技信貸、科技保險和金融租賃業務。拓寬科技投入渠道,促進科技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企事業單位應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每年必須保持適當比例的經費用於技術開發,技術進步先進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占企業銷售收入的3%以上。企業的技術開發費按實際發生額進入成本計算。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社會團體或個人資助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獎勵科技人才。科技捐贈額較大的,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個人名義設立科技專項基金。
第十五條財政投入的科技經費,可採取撥款、有償使用、貼息等使用方式,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熱帶農業、信息、生物醫學、電子產品、海洋、生態環保等科研開發項目;
(二)促進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公益性的科研開發項目;
(三)符合產業政策的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及重要科學研究項目;
(四)重大科技攻關、高新技術研究、套用基礎研究、軟科學研究和高科技人才的培養;
(五)其它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的科技項目。
第十六條科技三項費用由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擇優立項,財政部門審查監督,專項用於科技發展計畫項目。
第十七條使用三項費用的科技發展計畫項目,實行技術契約制和項目承擔人負責制,保證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對國有科研單位的科學事業費,實行分類管理。鼓勵差額預算的技術開發型科研單位實行技術、工業、貿易或技術、農業、貿易一體化經營,或發展成為現代科技企業,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引導經費包乾使用的社會公益型和農業科研單位面向社會開展有償技術服務,逐步實行企業經營管理。
核減的科學事業費,財政部門應當主要用於科研單位的科技項目前期開發和中間試驗,也可作為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的周轉資金。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科技發展計畫,結合實際,突出重點,配套使用各自掌握的科技資金,並加強管理。企事業單位自籌的科技資金,應集中用於科技開發或配套用於國家、省、市有關部門下達科技計畫項目,並實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條建立完善科技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科技投入統計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定期向統計部門報送科技投入的統計數據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對拓寬科技資金渠道,增加投入,以及對資金進行科學管理和使用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給予獎勵。
對科技捐贈數額較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或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海口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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