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態環境局

海口市生態環境局是海口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為正處級單位,主管全市生態環境工作。

歷史沿革,職責劃分,機構編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現任領導,

歷史沿革

2009年,海口市環境保護局因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2015年,更名為海口市生態環境保護局
2019年,更名為海口市生態環境局

職責劃分

市生態環境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落實省委、市委決策部署以及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政策措施,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對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責;對各區、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等職責。
(一)負責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本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研究提出本市推進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有關生態環境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改革。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三)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本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本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
(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實績評價工作。
(六)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八)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參與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和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調做好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九)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許可權內本市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配合開展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十)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審批或審查重點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初審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地方性生態環境監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發布生態環境信息和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十二)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協調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本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協調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制定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標準規範,開展執法培訓,組織重大環境違法案件、跨行政區域案件查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稽查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環境科技工作。
(十六)參與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生態環境事務。
(十七)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編制

市生態環境保護局下設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和市環境監察局2個副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市環境信息和宣教管理中心和市環境科學研究院2個正科級事業單位。

內設機構

部門名稱
部門分工
辦公室
負責制定和實施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衛及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訪、保密、財務資產、內部審計、政務信息公開及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老幹部服務、人才和群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資金。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組織指導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統籌做好定點扶貧和鄉村振興工作。
(信訪辦公室)
綜合科
負責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起草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起草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等綜合性材料,參與開展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相關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負責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
法規與科技科
負責組織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檔案;牽頭組織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工作;組織開展環保信用評價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指導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初審工作;在環境高風險領域組織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參與開展環境保護合作和交流;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生態環境事務;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自然生態保護科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市範圍內生態調查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監管工作;協調、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調做好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組織調查評估本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擬定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範;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計畫;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實施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發布生態環境信息和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生態環境監測科)
水環境管理科
負責本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本市地表水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組織測算並確定地表水環境容量,開展地表水環境承載力評估;承擔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承擔地表水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海洋環境管理科
負責本市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組織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指導入海排污口設定;組織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視和評價;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大氣環境管理科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大氣環境容量,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以及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組織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名錄,協調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監管和信息公開制度;承擔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擬訂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承擔大氣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負責本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
(應對氣候變化科)
土壤和農村環境管理科
負責本市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監督實施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容量,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承載力評估;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本市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危險廢物經營出口、固體廢物進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
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和各類規劃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制訂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指導區級行政審批相關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指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負責岸灘臨時堆放、安置和處理固體廢物許可、拆除或閒置防治污染設施許可、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負責入海排污口設定備案;負責江河、湖庫等新建、改建和擴大排污口的審查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本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測機構和技術評估機構。
環境應急管理科
負責環境應急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環境綜合應急管理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本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有關工作;監督管理許可權內本市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配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核與輻射安全科)

直屬機構

市環境保護監測站
市環境監察局
市環境信息和宣教管理中心
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現任領導

生態環境局局長:佟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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