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干規定,於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干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14
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干規定,於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干規定,於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管理,保...
2020年10月14日,《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干規定》正式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同時,《海口市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於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廢止。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於1994年5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1994午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9月1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禁止生產、銷售和...
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2004修訂),根據2004年4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簡介 【發布單位】海南省海口市 【...
市公安機關是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環境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第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公共汽車、輪船、飛機,嚴禁在託運的行李包裹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凡...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九)游泳、捕魚、垂釣、宿營、燒烤,燃放孔明燈和煙花爆竹;(十)擅自在自然景物、園林建築、雕塑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張貼、懸掛;(十一)散發廣告,兜售物品;(十二)隨地吐痰、吐檳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亂扔菸頭、果皮(果核)等廢棄物及其他不文明行為;(十三)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影響園容...
禁止在公共娛樂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建築密集區和林區放飛孔明燈。禁止在住宅、地下建築、集貿市場、商場內生產、儲存、銷售、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第三十七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實施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自動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企業實施。設有自動...
加強餐飲油煙、煙花爆竹燃放等面源污染防控,全面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土法燻烤檳榔。實施跨省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構建區域重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會商機制。對標世界領先水平,研究制定環境空氣品質分階段逐步提升計畫。2.完善水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污染治理和生態擴容兩手發力。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出台海南省河長制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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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2012年7月1日)環境監察辦法 (2012年7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規範稅務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2年7月3日)【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檔案與解讀】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 (2012年7月17日)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