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由海口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海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7日批准,於2017年10月17日公布,共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17年10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16號)
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1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辦法全文

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2017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完善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黃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包括已依法建成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和規劃預留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第四條市規劃、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黃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建、交通、水務、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黃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確定各類城市基礎設施的總體布局、區位、用地規模、界線和相關管控要求,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黃線專項規劃,應當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
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三十日內,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積,劃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範圍內的規劃控制要求,並明確城市黃線的控制點坐標。
第八條劃定城市黃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同階段城鄉規劃的內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確定和預留城市基礎設施用地規模,集約節約用地,清晰界定控制範圍;
(三)統籌考慮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
(四)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九條下列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應當劃定城市黃線:
(一)軌道交通線路、場站、車輛基地及附屬設施;公共汽(電)車首末站、停車場(庫)、保養維修基地;電動車充電站及其附屬設施;長途汽車客運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水運碼頭;機場;交通廣場、交通綜合換乘樞紐等城市公共運輸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築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包括污水提升泵站、雨水泵站及容蓄水池),污水、污泥處理設施,再生水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分類站、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理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五)氣源、燃氣儲配站、燃氣調壓站、燃氣搶險維護及配套服務設施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六)發電廠、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電信設施,快遞樞紐,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城市通信網路設施;
(八)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揮訓練中心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牆、排洪溝和截洪溝、防洪閘、防洪樞紐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難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十條編制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黃線專項規劃,保證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黃線。
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的城市黃線調整,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市管理基礎數據共享平台,對城市基礎設施實行動態管控。
第十三條在城市黃線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非法占用土地,改變城市黃線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三)未經批准,改建、擴建、遷移或者拆毀原有城市基礎設施;
(四)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
(五)其他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和正常運轉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城市綠線、紫線、藍線等規劃控制線範圍內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調整城市綠線、紫線、藍線等規劃控制線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市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黃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及時糾正和協助查處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
第十六條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劃定、審批和調整城市黃線的;
(二)編制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規劃時未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
(三)違法批准在城市黃線範圍內進行建設或者改變城市黃線範圍內土地用途的;
(四)發現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黃線範圍內的土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黃線範圍內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要求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或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和正常運轉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己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0月19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該《辦法》系我省首部關於城市黃線的地方性法規,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彰顯了前瞻性,要求在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中為停車場、電動車充電站、垃圾分類站、快遞樞紐等預留空間。
城市黃線聽上去有些陌生,但其實和市民生活息息相關,它是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生命線”。海口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常委會副主任揭曉強舉例說,大家買了電動汽車卻發現沒有足夠的充電樁,政府在小區旁修垃圾轉運站遭到居民反對等,都是因為在城市規劃中沒有事先給這些基礎設施預留出空間。
“《辦法》一是為了保證城市黃線的科學規劃和劃定,二是為了保證劃定落到實處。”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嚴音莉介紹,《辦法》將適用範圍確定為海口本市行政區域,而不僅限於主城區。為了保證科學規劃,《辦法》對城市黃線專項規劃在編制內容上的定性、定量、定位,以及嚴格編制(調整)程式都作了詳細規定。
前瞻性是該《辦法》的一大特點。《辦法》明確城市公共運輸設施、供排水設施、環境衛生設施、供氣供電設施等11大專業44類基礎設施用地應當劃定城市黃線。考慮到城市發展遠景,《辦法》將軌道交通線路、電動車充電站及其附屬設施、再生水設施、垃圾分類站、快遞樞紐等用地列入城市黃線。同時,《辦法》要求劃定城市黃線要統籌考慮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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