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獎勵在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中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獎勵在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中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在1992.06.08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獎勵在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中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6.08
  • 實施時間:1992.06.08
第一條 為了鼓勵廣大人民民眾同各種刑事犯罪分子作鬥爭,狠狠打擊各種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穩定我市社會治安局勢,增強民眾安全感,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本著物質獎勵與精神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組織、鼓勵人民民眾積極配合公安政法機關與各種刑事犯罪分子作堅決的鬥爭。
第三條 凡在公共複雜場所,及時抓獲現行重大搶劫、搶奪犯罪分子,並主動扭送當地公安政法機關的,獎勵人民幣一千元;抓獲持械暴力性重大搶劫的,獎勵人民幣三千元至一萬元。
第四條 當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挺身而出,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獎勵人民幣三千元至一萬元。
第五條 在嚴重犯罪分子預謀階段,及時向公安政法機關舉報,並能夠落實罪證的,獎勵人民幣三千元。
第六條 當發生特大惡性案件時,準確及時地向公安機關反映犯罪現場情況(包括案犯體貌特徵、逃竄路線、作案手段等),並在偵察破案中得到證實的,獎勵人民幣一千元至三千元。
第七條 當發生特大惡性案件時,根據公安機關發出的協查通報,提供重要線索的,獎勵人民幣一千元至五千元;提供線索並協助捕獲案犯的,獎勵人民幣五千元至一萬元。
第八條 當發生特大惡性案件時,提供犯罪分子落腳點或者匿藏地點的,獎勵人民幣五千元至一萬元;現場捕獲案犯的,獎勵人民幣一萬元至三萬元。
第九條 重、特大案件知情者,如實向公安政法機關反映情況,檢舉揭發案犯的,獎勵人民幣一千元至五千元。
第十條 二人以上提供相同線索或者共同捕獲重大案犯的,按照上述標準累計發放獎金。
第十一條 在與刑事犯罪分子搏鬥中,光榮負傷或者犧牲的,按照國家民政部、勞動人事部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由市社會治安基金會、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共同承擔。屬於見義勇為的由社會治安基金會負責,屬於舉報破案有功的由市公安局負責,破獲危害大的惡性案件時,由市財政劃撥專款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也適用於公安政法機關幹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