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生育服務證》申領是由海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生育服務證》申領程式
- 受理部門:海口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一孩申領,二孩申領,三孩申領,城鎮居民,幹部申領,
一孩申領
(1)申領對象
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生育條件,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2)申領程式
A、農村居民懷孕後持結婚證向村委會計生員申報,經村委會審核後由計生員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
B、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根據申報材料,在3個工作日核心發農村居民一孩《生育服務證》,並在2個工作日內送給申請人。
二孩申領
(1)申領對象
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2)申領程式
A、農村居民在女方懷孕前持結婚證、戶口簿或身份證明向村委會計生員申請,經村委會審核後由計生員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
B、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根據申報材料,在申請人所在村委會張榜公示15日,接受民眾監督,並在30個工作日核心定,發給《生育服務證》,並在2個工作日內送給申請人。
C、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報市、縣(區)、自治縣計畫生育局備案。
三孩申領
(1)申領對象
本省戶籍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生育條件,生育第三個子女的。
(2)申領程式
A、少數民族農村居民,在女方懷孕前持結婚證、戶口簿或身份證明向村委會計生員申請,經村委會審核後由計生員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
B、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根據申報材料,在申請人所在村委會張榜公示15日,接受民眾監督,在30個工作日內審查,並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審批後,委託上報的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發給《生育服務證》,並在2個工作日內送給申請人。
城鎮居民
城鎮居民一孩《生育服務證》申領程式
(1)申領對象
本省戶籍的城鎮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生育條件,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2)申領程式
A、城鎮居民懷孕後持結婚證、戶口簿或身份證明向居委會計生員申報,經居委會審核後由計生員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報。
B、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根據申報材料,在3個工作日核心發城鎮居民一孩《生育服務證》,並在2個工作日內送給申請人。
城鎮居民二孩《生育服務證》申領程式
(1)申請對象
本省戶籍的城鎮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2)申請程式
A、城鎮居民書面申請,填寫《生育服務證申請表》一式二份, 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後持結婚證、戶口簿或身份證明、收養證明等與其申請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
B、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根據申報材料,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居委會張榜公示15日,接受民眾監督,在30個工作日內審查,並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
C、由批准的市、縣(區)、自治縣人口計生部門列入人口計畫並核發城鎮居民二孩《生育服務證》,並在2個工作日內送給申請人。
幹部申領
處級以上幹部二孩《生育服務證》申領程式
(1)申請對象
本省戶籍處級以上的城鎮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2)申請程式
A、當事人書面申請,填寫《生育服務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後持結婚證、戶口簿或身份證明、收養證明等與申請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
B、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根據申報材料,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居委會張榜公示15日,接受民眾監督,在30個工作日內審查,並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核定。
C、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根據申報材料,簽署核定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
D、由受理的市、縣、自治縣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列入人口計畫並核發城鎮居民二孩《生育服務證》,並在2個工作日內送給申請人。
註:
1、縣級以上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決定批准生育並發給二孩生育服務證;對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請的書面決定。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請的書面決定應當載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該決定而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2、二孩生育服務證或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請的書面決定,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