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海原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政府職能部門。承擔著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職責。
機構設定
一、綜合辦公室職責: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 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保衛和接待工作。
二、救災救濟中心職責:
(一)負責農村特困災民救助工作
1、組織調查研究,制定農村特困災民救助工作管理辦法,聯繫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農村特困災民救助工作。
2、負責鄉鎮農村特困災民救助對象的入戶調查、登記、季度核查審定及審批工作。
3、負責農村特困災民救助對象的建檔立卡,完善救助對象家庭備案制度。
4、負責農村特困災民救助對象檔案資料的信息錄入和及時統計匯總上報各種數據。
5、負責農村特困災民救助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和發放。
6、負責指導、監督、檢查鄉鎮開展農村特困災民救助工作。
(二)負責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救助工作
1、組織調查研究,制定五保供養工作管理辦法,聯繫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五保供養工作。
2、負責鄉鎮五保供養對象的入戶調查、登記、季度核查審定及審批工作。
3、負責五保供養對象的建檔立卡工作。
4、負責五保供養對象檔案資料的信息錄入和及時統計匯總上報各種數據。
5、負責五保戶供養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和發放。
(三)負責社會流浪乞討人員的生活救助及收容遣送工作
1、組織調查研究,制定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及收容遣送工作管理辦法,聯繫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及收容遣送工作。
2、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及收容遣送的調查、登記、安撫工作。
3、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
三、城市低保中心職責:
(一)組織調查研究,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辦法,聯繫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負責鄉鎮和社區居委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入戶調查、登記、季度核查審定及審批工作。
(三)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建檔立卡,完善低保對象家庭備案制度。
(四)負責低保對象檔案資料的信息錄入和及時統計匯總上報各種數據。
(五)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和發放。
(六)負責指導、監督、檢查鄉鎮、社區居委會開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優撫安置辦公室職責:
擬定本縣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實施細則;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評審、褒揚執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報;負責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烈士事跡編纂工作。負責優撫對象檔案管理、擬定解決優撫對象生活、看病、住房等三難問題的具體方案。負責接受退伍士兵登記、檔案保管等工作,懲辦城鎮退伍士兵安置工作。
五、基層政權辦公室職責:
(一)貫徹落實基層政權和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方針、政策;
(二)指導城市社區建設工作的規範化建設;
(三)指導各地依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
(四)組織、指導村(居)委會幹部的培訓。
六、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開展全縣行政區劃理論與戰略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行政區劃發展規劃,承辦鄉以上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審批、申報工作;
(二)參與縣際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縣內跨市地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三)指導全縣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劃、居民地名稱的命名、更名、標誌設定和院樓門單元戶號的編制及號牌的管理工作,監督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具有地名意義的地理實體名稱及其標誌設定的管理工作;
(四)承辦鄉以上行政區劃、著名的或跨市地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審批和申報工作。
七、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指導全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承辦縣管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等各項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二)審批縣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三)指導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承辦縣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開展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查處非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違紀活動。
八、社會福利及社會事務辦公室職責:
(一)制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縣社會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社會福利機構實施巨觀管理,為縣內城鎮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提供供養、醫療康復服務,為家庭和單位托養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代養服務。
(二)指導城市社區服務工作,促進全縣社區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三)對全縣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和監督,協調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承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發證和更名工作。
(四)收養
負責全縣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我縣收養子女登記;
(五)婚姻登記管理
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婚姻登記規範化建設。具體登記工作由申請登記人戶口所在鄉鎮承辦。
九、殯葬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管理辦法》,組織調查研究,結合實際,制定本縣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和改革規劃,並向縣人民政府匯報工作。
(二)負責城鄉殯葬設施的建設規劃、登記、審批和申報。
(三)負責會同工商、物價、建設等部門對殯葬服務單位進行登記、審批、年檢。
(四)負責指導、檢查、監督殯葬服務單位依法從事殯葬服務活動。
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及時傳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和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老齡工作的指示。
(二)負責辦理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事務及所決定的事項。
(三)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老齡工作的法律、政策和規劃,研究本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提出實施辦法。
(四)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
(五)負責和各成員單位、各鄉(鎮)的聯繫,協調工作,了解工作動態,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匯報和交流。
(六)研究、制定全縣重大老齡活動方案,協調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七)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表彰先進典型。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