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供銷社

海原縣供銷社成立於1952年5月,是以“三農”服務和城鄉商品流通為主的涉農經營主管部門,主要,煙花爆竹銷售、日用消費品配送、農副產品收購、再生資源回收等經營業務,是全縣城鄉商品流通和為農服務的主渠道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原縣供銷社
  • 成立時間:1952年5月
  • 服務:承擔全縣農業生產資料的儲備供應
  • 銷售總額:4251萬元
機構簡介,機構職能,

機構簡介

海原縣供銷社主要職責是對所屬企業實施“監督、指導、協調、服務”,組織所屬企業、參與農業產業化發展,創辦、領辦農村整芝背鞏合作經濟組織,搞好為“三農”服務工作。農業生產資料、煙花爆竹經營是供銷社的主營業務。年供應各種化肥 4034噸,銷售煙花爆竹30萬元,農副產品收購額2489萬元以上,年同時還承擔著農民經紀人協會管理和農民經紀人培訓任務。
縣社機構有:中共海原縣供銷社黨總支部委員會、海原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海原縣供銷社系統工會委員會。掛靠依託組織有:海原縣農民經紀人協會。縣社機關設辦公室、財務統計股、綜治辦,工作人員7人。
現有直屬企業3個、招待所1個、配送中心1個、基層中心社7個(城關供銷社、西安供銷社、李旺供銷社、李俊供銷社、三河供銷社、七營供銷社、甘城供銷社),經營網點175個(其中日用消費品農家店133個、農資農家店42個),領辦專業合作社10個。

機構職能

縣級供銷合作社是整個供銷堡市端合作社系統的核心組成部分,是供銷社事業發展的基礎和關鍵,是推動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12]35號)精神要求,縣級供銷社主要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和教育培訓等基本職能。
一、貫徹拔旬簽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農村合作經濟的方針、政策及中道汗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自治區供銷社的工作部署和迎請陵規劃;制定全縣合作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指導全縣供銷社系統改革發展工作,指導基層社建凳槳習元設和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工作。
二、組織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整合農村流通領域各類資源和項目資金,加快傳統經營網路改造升級,用現代流通方式加快推進農資、日用消費品、農副產品和再生資源網路體系建設。
三、培育發展農產品市場體系,組織實施縣域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參與農村市場監管工作。推動社屬各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專業大戶創新農產品流通方式,組織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村各種民間流通組織參與和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強農產品商貿信息服務。
四、積極參與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發展社區性、綜合性、便民性服務網點,依法開展再生資源、煙花爆竹、家電、圖書等經營業務,開拓農村社區文體娛樂、養老幼教、勞動就業等服務,建設農村社區綜合性公共服務平台。
五、發揮政府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間的橋樑作用,加強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溝通聯繫;開展系統內行業協會經營服務和管理工作,維護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協調製定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產品標準等,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達愉轎織的聯合與合作搭建服務平台。
六、履行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和出資人職責,強化社有資產監管,落實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監督社有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七、指導系統內合作組織建設,加強基層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對基層社改制後剩餘資產,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維護供銷合作社系統社有資產完整性。
八、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七、指導系統內合作組織建設,加強基層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對基層社改制後剩餘資產,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維護供銷合作社系統社有資產完整性。
八、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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