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海南經濟特區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經六屆省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3月1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12日
  • 實施日期:2017年3月1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經濟特區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7〕2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經濟特區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六屆省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2日

辦法全文

海南經濟特區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藥經營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據《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經濟特區範圍內從事農藥批發零售經營及行政許可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藥批發和農藥零售經營網點實行總量控制。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銷售網路。農藥批發企業名錄和銷售網點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農藥批發企業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及市場供求實際需要採用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擬招投標的農藥批發企業數量在招投標前須報省政府批准。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全省農藥銷售網路布局規劃,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農藥零售經營者。擬招投標的農藥零售經營者數量在招投標前須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 農藥零售經營應當從本經濟特區的批發企業購進農藥。除運輸農藥批發企業採購的農藥,以及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用於科研與推廣示範的農藥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運輸、攜帶農藥進入本經濟特區。
購買農藥應當到取得經營許可的農藥商店購買。
嚴禁農藥零售企業及農藥使用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從本經濟特區以外購買農藥。
第六條 農藥批發企業應當建立滿足就近服務需要的區域配送中心,區域配送中心不具有法人資格,僅從事農藥批發企業配送業務,不得從事批發及零售經營。
第七條 申請農藥批發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與經營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具有植保、農學、化工等相關專業的技術隊伍。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和配送能力。倉庫應當配備衛生、消防、環保等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應當設立隔離措施,並與周邊和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區域、飲用水源地、醫療教育機構等保持安全距離。
(五)有嚴格的質量控制、安全防範、責任追溯等經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機制。
(六)應當建立農藥採購招投標信息系統、農藥經營電子台賬管理系統。
第八條 申請農藥零售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和配送能力。倉庫應當配備衛生、消防、環保等設施設備。
(二)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應當設立隔離措施,並與周邊和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區域、飲用水源地、醫療教育機構等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 申請農藥批發和零售經營許可程式:
(一)申請受理。申請農藥批發和零售經營許可應當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農藥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申請材料的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
(二)資格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農藥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參加農藥批發或零售經營許可的招投標。
(三)公開招標。農藥批發及零售經營許可招投標分別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投標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四)公示。農藥批發和零售經營許可的招標結果,分別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海南省農業信息網、海南日報等相關媒體或網路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
(五)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中標企業依據招投標條件查驗合格後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農藥市場監管網路系統,並與農藥經營企業設立的農藥採購招投標信息系統及農藥經營電子台賬管理系統聯網。
第十一條 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滿後,按規定重新核發。
農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批發、零售企業的日常監管,每年進行1次全面檢查,不符合經營條件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據《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農藥購銷台賬,記載所銷售農藥的生產單位、進貨渠道、產品名稱、銷售情況等信息。農藥購銷台賬應當保存3年。
第十三條 農藥批發企業應當製作本企業經營農藥產品的專營標識。專營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防水、防潮、防偽、易識別等特點,不得影響農藥品種原有包裝標識。
專營標識應當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藥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按照實際需要配備專業執法人員,維護農藥市場秩序穩定,嚴格執行違法經營使用農藥舉報獎勵制度,其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12日印發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府〔2011〕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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