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燃油附加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已經1994年4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
【發布日期】1994-04-29
【生效日期】1994-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燃油附加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一)按月征費標準:
1、客車、貨車、特種車、牽引車、農用車、汽車拖帶的掛車按核定裝載質量每噸每月300元;
2、膠輪拖拉機拖帶的掛車、簡易機動車按核定裝載質量每噸每月150元;
3、手扶拖拉機每月每台50元。
(二)按旬征費標準:
1、客車、貨車、特種車、牽引車、農用車、汽車拖帶的掛車按核定裝載質量每噸每旬125元;
2、膠輪拖拉機拖帶的掛車、簡易機動車按核定裝載質量每噸每旬60元。
(三)按日征費標準:
客車、貨車、特種車、牽引車、農用車、汽車拖帶的掛車按核定裝載質量每噸每日15元。
實行全年統繳分月付款的車輛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按照交通規費征稽部門和車輛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簽訂統繳契約規定的時間繳費。
違反《辦法》和本補充規定運輸汽油的,交通規費征稽機構有權扣留運輸車輛或船隻,進行調查處理。扣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擅自發放年審年檢簽證,造成偷漏燃油附加費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追回偷漏的燃油附加費,並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違犯法律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