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流轉與收回暫行辦法》在2006.01.26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流轉與收回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0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2006年1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換地權益書流轉和收回行為,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的核發、流轉和收回,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經濟特區符合核發換地權益書條件的土地權益人,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土地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書面提出核發換地權益書的申請,依照《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土地價格評估結果後,由土地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20個工作日核心發換地權益書。
土地權益人不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土地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告知權益人在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仍不提出申請的,土地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委託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向權益人核發換地權益書,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予以公告。土地價格評估費用由土地權益人承擔。
第四條 換地權益書持有者在簽發換地權益書的市、縣、自治縣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可以依照本辦法,以換地權益書載明的權益價值向政府等額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五條 換地權益書流轉、質押,應當到簽發換地權益書的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質押登記手續。
第六條 申請辦理換地權益書流轉變更或者質押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流轉、質押契約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法律檔案;
(三)換地權益書;
(四)流轉、質押當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換地權益書流轉變更或者質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當註銷原換地權益書,向變更後的權益人頒發由本級政府核發的換地權益書或者在質押的換地權益書上註明質押情況。
第八條 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辦理換地權益書流轉變更或者質押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流轉變更或者質押情況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換地權益書可以整體流轉,也可以分割流轉。換地權益書分割後核發的換地權益書記載的權益價值之和,應當等於原換地權益書記載的權益價值。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受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換地權益書收回的土地,可以以換地權益書支付土地出讓金的70%,以貨幣支付土地出讓金的30%;受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出讓的新增建設用地,在以貨幣形式支付土地出讓金中用於土地徵收(收回)的費用後,餘下的土地出讓金可以以換地權益書支付70%,以貨幣支付30%。
第十一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本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簽發的換地權益書支付土地出讓金的,不得拒收;對於以換地權益書記載的價值等額支付土地出讓金後,換地權益書剩餘的價值,應當另行核發相應的換地權益書。
第十二條 收回的換地權益書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經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政府核准後,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銷毀。
第十三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式核發換地權益書或者辦理流轉變更、質押登記手續的;
(二)不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將流轉變更或者質押情況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拒絕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比例以換地權益書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者對以換地權益書支付土地出讓金後剩餘的價值拒發相應價值的換地權益書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式銷毀收回的換地權益書的。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認為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