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6日在海口召開,大會選舉並產生了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會第一屆理事會,通過《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會章程》,對開創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工作的新局面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會
- 外文名:Hainan Association for Un-state owned Economy Development
- 縮寫:HAUED
- 會長:徐元芳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據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會首任會長徐元芳介紹,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會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
引導組織非公有制企業和資本進入國家鼓勵支持的行業和領域,促進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壯大。積極推進以參股方式進入電力、電信、石油、礦產、市政基礎設施、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銀行、證券、保險、高新技術等領域,促進行業發展和產業化,提升非公資本實力。
引導組織非公有經濟和企業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中央決定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資本共同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依據規定,條件成熟時,組織和幫助非公有制企業通過併購和控股、參股等各種形式,積極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
支持和幫助符合條件的非公企業獲得政府科技創新經費、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市場開拓資金、投資補助資金、中國名牌產品鼓勵資金、商品流通獎勵資金支持;鼓勵非公資本進入投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聯合境內銀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建立和建設非公企業的融資平台。
依據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會社會化、事業化、市場化的原則和優勢,努力開展面對非公企業的服務工作。規範服務行為,為非公企業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在投資控股、擔保融資、財經政策、土地使用、項目審批、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國內外市場開拓、管理諮詢、人才培訓、商務考察、經驗交流等方面給會員企業以積極的服務。及時組織會員企業間資金、項目、產品、市場的合作與股權轉讓,幫助非公企業盤活資金,爭取發展機會。
推薦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出席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協調聯席會議和各級政府的重要經濟工作會議,為政府制定發展戰略規劃、重大經濟決策和部署重大經濟工作建言獻策。
加強非公有制企業行業自律,聯合主流媒體大力宣傳非公企業中湧現的先進典型,培育非公成長性企業,頌揚非公誠信企業,以及為非公經濟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及時推薦給海南省相關部門進行表彰鼓勵。
建設宗旨
堅持該會服務政府、服務企業,發展壯大非公有制經濟的宗旨,搭建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信息溝通的橋樑,想企業所想,急企業所急,為企業排憂解難,為政府分擔義務和責任。自覺維護非公企業的合法權益,使合法經營不受干擾,人身和財產得到保障。合理化解矛盾和糾紛,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登記註冊的省級法人社團組織,英文名 “Hainan Association for Un-state owned Economy Development”縮寫為“HAUED”。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海南省內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企業和從事民營事業的科研、金融、新聞界人士及熱心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各類管理人員組成的非贏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決擁護黨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提倡愛國、誠信、敬業、守法,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支持引導個體民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堅持面向會員、面向企業服務,做好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紐帶,通過培訓、示範、論壇、會展等交流與合作,促進海南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社團登記機關是海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業務指導和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擬設在海口市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A —1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本著無償和有償服務會員的原則開展以下業務:
(一)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誠信經商,守法經營。為非公有制企業在政治上引路,在合法權益上代言,做非公有制企業與政府的橋樑;
(二)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組織會員學習、研究、運用經濟理論、經濟政策、經濟規律,提高非公有制企業駕馭經濟的綜合能力,獲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在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義利兼顧,回饋社會上有所作為;
(四)組織、參加全國性和全省性與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相關的各項活動,為會員參加各類會展、學術論壇、政策研究、經濟洽談、業務交流、文藝匯演、出國考察等提供平台和必要的幫助;
(五)為會員企業的發展牽線搭橋,提供市場調研分析、融資策劃服務、編制項目可行性報告、企業整合(兼併、收購、聯合)諮詢等中介服務;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及時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幫助;
(七)集中會員優勢,開展專業培訓,為企業提供經營管理診斷、運籌策劃、整合行銷、廣告代理等服務;
(八)辦好促進會網站,發揮信息、橋樑、視窗、紐帶作用;
(九)為會員提供網站建設服務;
(十)在會員中開展誠信守法經營、爭光貢獻、發展效益、安置就業、公益慈善等評比和表彰活動;
(十一)承擔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入會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四)熱心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事業並在其中積極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由單位向本會提交書面入會申請,個人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交書面或口頭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提供有償服務時,本會會員可享受優惠待遇;
(三)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免費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成為本會網上註冊用戶;
(五)向本會提請合法保護,獲得法律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給會員的各項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在本會全體會員中採用等額選舉的辦法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人數、選舉辦法另行規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會議、電視電話會議或書面傳真表決徵求意見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在特殊情況下召開會議的形式與理事會召開會議的形式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受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除辦公地址變更外的修改,都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