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是由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5月14日印發的辦法。

《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分為總則、電子印章申請、電子印章製作、電子印章使用、電子印章管理、信息安全和附則等七章共二十八條,規範了全省電子印章管理,率先在全國範圍內制定關於商事主體電子印章的生成、申領與發放管理規範,為進一步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政府數位化轉型,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4日
  • 發布單位: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印發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辦發〔2021〕19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
(2021年4月25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21年5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和數字政府建設,打造一流營商環境,規範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電子公文處理工作辦法〉的通知》(廳字〔2019〕7號)、《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國辦電政函〔2019〕25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是指基於可信密碼技術生成身份標識,以電子數據圖形表現的印章,可用於簽署電子檔案,其內容包括電子印章印文圖像數據、印章信息和信任憑證。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適用於非涉密信息系統。
電子印章和實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法規明確電子印章不適用的情形除外。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經過列印或者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視同複印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分為電子公章、電子職務章和電子私章。
(一)電子公章。是指全省範圍內的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在線上關、群團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商事主體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用於契約、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的電子化形式。
(二)電子職務章。是指單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於單位(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三)電子私章。是指用於個人事務辦理的普通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第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省電子政務外網電子印章系統的規劃、建設和推廣套用工作;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的統籌建設和運維管理;省公安廳負責向省大數據管理局提供印章編碼和已備案實物印章的印模,負責全省電子印章的備案和社會治安管理;省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全省電子印章的密碼使用管理;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電子印章相關工作。
第五條 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提供電子印章製作、發放、查詢、變更、註銷、簽章、驗簽和使用管理等功能,並與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對接,實現電子印章數據共享、融合套用;與海南省特種行業治安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印章子系統對接,實現電子印模、實物印模數據共享和電子印章備案。
電子印章由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制發,可在具備條件的市縣部署建設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二級平台,實現電子印章屬地化管理。各單位(機構)原則上不再新建電子印章系統。已建有電子印章系統的單位(機構),由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指導其按照《GB/T38540—2020信息安全技術安全電子簽章密碼技術規範》改造電子印章系統,實現與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對接,支持跨系統、跨部門、跨網路平台的互信互驗。
第二章 電子印章的申請
第六條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在線上關、群團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應當在依法取得實物印章後,通過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申領電子印章。
(一)申領電子公章,應當提供單位(機構)的合法證明材料以及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二)申領電子職務章,應當提供持有人、所在單位(機構)的合法證明材料以及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三)申領電子私章,應當由本人辦理,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申領電子公章和電子職務章時,印模信息無法通過海南省特種行業治安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印章子系統獲取的,應當提供印模信息。
第七條 商事主體的電子印章,由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自動生成,通過海南政務服務網、海南政務服務APP等渠道申領,無需提供任何申請材料。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將商事主體註冊登記數據實時同步至海南省特種行業治安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印章子系統和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支撐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同步發放。
第八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審核相關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未通過審核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原因。
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製作
第九條 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當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規範標準。
第十條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在線上關、群團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的電子印模,由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根據海南省特種行業治安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印章子系統提供的實物印模和印模編碼生成。已生成的電子印模同時推送至省公安廳備案。
第十一條 新設商事主體的電子印模,由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印模編碼和印模製作規範生成。
已設商事主體的電子印模,由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根據海南省特種行業治安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印章子系統提供的實物印模和印模編碼生成;海南省特種行業治安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印章子系統不能提供實物印模和印模編碼的,按照新設商事主體的電子印模生成程式執行。
生成的商事主體電子印模同時推送至省公安廳備案。
第十二條 單位(機構)的電子公章和電子職務章的電子印模,應當與在省公安廳備案的印模信息,包括規格、式樣和編碼等保持一致,實行“同章同模”管理。
電子私章的圖形化特徵,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其名章規格、式樣;電子私章的文字內容,應當與印章持有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條 製作電子印章應當檢查所綁定數字證書的有效性,不得擅自更改、刪除電子印章製作信息。
第十四條 電子印章圖形化特徵、數字證書及其密鑰應當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中,包括智慧型密碼鑰匙、智慧型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組、印章伺服器、伺服器密碼機、簽名驗簽伺服器等。
第十五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應當將電子印章製作信息和電子印章檔案材料永久保存,以備查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電子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條 電子公章的使用許可權和使用審批流程應當與實物印章一致,經批准同意後方可進行簽章。
電子職務章由持有人在其業務授權範圍內,根據其實物印章的加蓋規定或者手寫簽名的處理流程進行簽章。
電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範圍內使用。
第十七條 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應當向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在線上關、群團機關以及事業單位開放簽章、驗簽等套用服務接口;向社會組織、商事主體以及其他組織、自然人提供簽章、驗簽等基本服務。
第五章 電子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條 電子印章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印章,並參照實物印章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電子印章的保護口令應當嚴格保密。需要修改保護口令的,應當向省大數據管理局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出現單位(機構)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個人姓名或者所屬單位變更、電子印章載體丟失或者損壞以及實物印章發生其他變更情形的,使用主體應當及時通知電子印章制發部門進行處理,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報紙或者政府入口網站等途徑公示聲明電子印章作廢,並向省大數據管理局提交相關材料,重新申領電子印章,原電子印章自動失效、作廢。
第二十條 電子印章使用單位(機構)撤銷、註銷或者因合併後不再保留原單位(機構)名稱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印章制發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報紙或者政府入口網站等途徑公示聲明電子印章作廢,並向省大數據管理局申請註銷電子印章。有電子印章載體的應當將電子印章載體移交省大數據管理局。
電子公章的註銷應當提供單位(機構)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和聯繫方式。
電子職務章的註銷應當提供單位(機構)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持有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和聯繫方式。
電子私章的註銷應當由持有人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對電子印章的製作、換領、註銷以及電子印章使用提供獨立審計功能,確保審計信息真實完整。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條 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應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電子印章相關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條 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應當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
第二十四條 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規範:
(一)採用具有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支持國產密碼算法和文檔格式標準。
(二)符合《安全電子簽章密碼套用技術規範》(GM/T0031—2014)、《GB/T38540—2020信息安全技術安全電子簽章密碼技術規範》《黨政機關電子印章套用規範》(GB/T33481—2016)、《C0118—2019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統一電子印章總體技術架構》、《C0119—2019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統一電子印章簽章技術要求》、《C0120—2019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統一電子印章印章技術要求》、《C0121—2019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統一電子印章接入測試方法》、《C0122—2019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統一電子印章系統接口要求》等的規定。
(三)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通過商用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至少符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要求。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信息系統使用電子印章的,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電子印章的申請、製作、使用等,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電子印章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一、建立全省電子印章標準技術體系
《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電子印章的法律效力、電子印章類型、各部門責任分工、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建設規範等。主要包括一是依託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建立規範、權威、可信的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為實現電子印章在全國各地的融合套用打下堅實基礎。二是通過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與各單位自建的電子印章系統對接,可實現電子印章跨系統、跨部門、跨網路平台的互信互驗,進一步擴展了原有電子印章的套用範圍。
二、規範全省統一電子印章的申請與制發
《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一是細化了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的申請主體、申請條件、申請電子印章類別、以及申請流程。二是明確了各單位、組織機構在依法取得實物印章後,通過海南省統一電子印章系統申領電子印章。三是明確了電子印章的製作要求以及生成規範,電子印章的圖形化特徵與實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按照國家安全電子印章要求使用密碼技術、數字簽名、區塊鏈技術製作電子印章。
三、規範全省統一電子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一是規範了電子使用範疇,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對外服務的接口許可權。二是明確了電子印章變更、註銷的流程與規範,以及系統審計與系統信息安全保障。三是明確為了保證電子印章管理套用安全,電子印章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印章,並參照實物印章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四、規範全省統一電子印章的信息安全
《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電子印章管理系統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電子印章相關信息安全。
五、出台《辦法》的重要意義
《海南省電子印章套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一是有利於加快實現我省各部門、各市縣自建電子印章系統在電子政務外網的統一管理、互信互認和對接國家平台,進一步規範我省電子印章管理。二是有利於加快推進電子印章在市場主體和政府側的互信互認和有效套用,為我省推進政務服務“零跑動”“一件事一次辦”“全省通辦”“跨省通辦”和“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同步發放”等各項政務服務改革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制度保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