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福建商會

海南省福建商會

海南省福建商會簡介 海南省福建商會成立於2002年6月8日,前身系1995年5月成立的“福建省駐瓊企事業聯誼會”;由最初的28家發起單位,截至目前入會本級會員有700多家,團體會員單位18家,到目前加入商會各類會員總數已超4000家,是海南最大的商幫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福建商會
  • 外文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Province
  • 成立時間:2002年6月8日
  • 前身:福建省駐瓊企事業聯誼會
  • 登記部門:海南省民政廳
商會章程,協會聯誼會名稱,

商會章程

海南省福建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南省福建商會(英文譯名:Fujian Chamber of HaiNan Province )。
第二條 本會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駐海南辦事處牽頭並同多家駐瓊閩籍企業共同發起,由駐瓊閩籍企業自願聯合組成並經海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交流、誠信、發展”。即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引導會員企業誠信、守法、文明經營;團結廣大駐瓊閩籍企業、鄉親,加強會員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在政府與會員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代表會員企業向政府反映意見、建議和要求;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本會的優勢與作用,促進商會會員事業興旺發達,為閩、瓊兩省間的經貿合作往來與社會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駐海南辦事處的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海南省福建商會會址: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路28號康業花園C棟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海南省福建商會業務範圍:
(一) 廣泛聯繫海內外僑胞和福建籍企業界人士,加強信息交流,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為海南經濟貿易往來牽線搭橋。
(二) 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友愛、互助、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三)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管理本會的企業界的助手。
(四) 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辦好本會服務事業。
(五) 為會員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六) 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七)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海南省經商辦企業的福建籍企業界人士承認本章程,按 照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原則,辦理有關手續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海南省福建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凡在司法、公安、檢察、稅務及相關職能部門,登記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閩籍在瓊人員不吸納入會。
第九條 海南省福建商會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成會員銘牌。
第十條 海南省福建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受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和特殊情況下的扶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海南省福建商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要有大局觀念,自覺維護商會形象,加強會員內的交流和團結。
第十二條 會費標準及繳費時間
會費繳納標準為:會長10萬元/年,榮譽會長3萬元/年,名譽會長2萬元/年,常務副長3萬元/年,副會長1萬元/年,理事0.2萬元/年,會員0.1萬元/年。
本會會員會費實行年費制,理事、會員可選擇一次性繳清每屆會費,也可按年繳費。繳費時間為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繳清一年會費,以後為每年12月31日前繳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申請延長,經批准後最多能延長一年,可連選連任,連任超過兩屆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召集。根據需要,顧問、名譽會長、副會長、副秘書長可以列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研究增補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大事項;
(八)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九)制定或審議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對違紀會員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副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成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5名,監事會領導及成員經醞釀協商推舉產生並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二)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的日常工作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在三亞設立辦事處,名稱為海南省福建商會三亞辦事處,由本會一名常務副會長代表商會牽頭聯絡三亞片區會員企業,在本《章程》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本會派出一名副秘書長常駐三亞辦事處,負責三亞辦事處的各項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三亞辦事處負責聯絡三亞市、五指山市、東方市、萬寧市、保亭縣、陵水縣、樂東縣及瓊中縣等八個市縣的會員企業。
第二十九條 三亞辦事處依照本會《章程》規定吸收商會三亞片區會員、收取會費,所收會費的20%上交本會,80%會費用於三亞辦事處聯絡會員鄉親及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跨片區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主任委員由商會副會長以上從事該行業者擔任,各行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行使職權,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審核後,允許在本會內設立不具法人資格的各類協會、聯誼會等團體組織,為商會下設機構。其會長兼任商會副會長以上職務,秘書長兼任商會副秘書長,此類團體組織必須統一接受商會常務理事會的指導。
第三十二條 商會下設的各類協會、聯誼會等團體組織必須嚴格遵守商會和本會章程。如有逾越,視情形經商會常務理事會研究後按規定予以相應處置。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對外借貸。
第四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用款計畫必須提請常務理事會商討,由監事會審議決定,保證用款計畫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海南省福建商會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聯誼會名稱

海南省福建商會(2002.6.8,其前身是1995年5月成立福建省駐瓊企事業聯誼會)
海南省福建商會三亞理事會(2008.12.28成立)
安溪縣茶葉協會海南分會(2008.9.27成立)
戰友聯誼會(2010.9.16成立)
三亞泉港企業家聯誼會(2010.11.18成立)
海口泉港企業家聯誼會(2010.1.19成立)
花卉協會(2010.12.18成立)
昌江閩籍聯誼會(2011.1.3成立)
文昌閩籍聯誼會(2011.6.12成立)
長汀聯誼會(2011.8.6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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