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營養學會

海南省營養學會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關懷和省科技廳、衛生廳、教育廳、海洋與漁業廳、人事勞動保障廳等部門的支持下,由省科技協會主管,於2001年5月29日經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專門從事營養學術研究、普及和教育的省級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營養學會
  • 地點:海南省
  • 時間:2001年5月29日
  • 類型:營養學會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海南省營養學會瓊海公開課免費試聽 海南省營養學會瓊海基地是瓊海地區唯一集營養科技工作者培訓、健康事業推廣、自主健康管理與保健品研發於一體的專業化綜合性機構,基地由一批參加中國校園健康行動-海南省教育廳學生營養健康團的專業營養師所組成,以利民、高效、專業化為宗旨,以推廣健康事業、增強國民體質為己任,並在海南省營養學會以及各級政府的關懷和大力支持下成立。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海南省營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文名稱:Hainan Nutrition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從事食品飲料、醫藥保健產品生產的廠家、流通企業和相關的科研機構與專家學者自願共同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省級社會組織,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圍繞生命科學,開展營養與人類健康、營養與人類進步等相關問題的理論研究,發掘、借鑑、推廣古今中外的優秀成,發揮中介、服務功能,做好普及與交流工作,並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照本章程開展各項活動,為推動人類健康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白龍南路48號海南省科技活動B座303室,郵編:5702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團結、組織有關企業、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開展理論研討活動;
(二)、 組織有關專家開展重點課題調研,舉辦具有針對性的知識講座;
(三)、 做好相關科技知識信息的普及、交流、諮詢、中介服務;
(四)、 面向社會開展營養與健康等相關知識的宣傳工作;
(五)、 重點面向學校、社區舉辦相關的教育培訓活動;
(六)、 加強相關資源的開發引進;
(七)、 舉辦有關產品與知識展覽、展示活動,宣傳推廣先進科研成果;
(八)、 編輯出版發行有關的書刊和資料;
(九)、 表彰與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十)、 接受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承辦有關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個人會員應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與營養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在學術方面有一定貢獻的公民。
(五)、 團體會員應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並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的學術團體,支持學會工作並參加本會活動,並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優先獲得本學會的服務;
(四)、 參與本會管理,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學會決議,完成本學會分配的任務;
(二)、 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會所需的各種資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學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和專家委員會委員;
(九)、 決定成立專業委員會;
(十)、 提出修改本會章程意見;
(十一)、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每屆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贊助與捐贈;
(三)、 政府撥款和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為保障本會的正常辦公和活動經費,凡會員每年應按時交納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科協和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實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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