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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府辦〔2016〕16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消防文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19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消防文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文員,是指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以及有關部門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檔案管理、視窗受理服務等輔助性工作和協助開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行政案件辦理等消防監督工作,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消防文員的招用和管理應當堅持工作需要、因事設崗、合理使用、規範管理、財政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消防工作需要,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或者公開招錄的方式聘用消防文員充實消防力量,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消防文員,開展本級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消防文員的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助開展消防文員招錄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消防文員的招錄、培訓和管理工作;用人單位負責消防文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完善消防文員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和責任;
(二)明確消防文員的工作崗位及職責範圍;
(三)建立消防文員管理檔案,如實記錄其基本情況、工作情況、教育培訓情況、獎懲情況等;
(四)對消防文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五)定期組織考評,按照許可權評定消防文員崗位等級,落實獎懲措施;
(六)向社會公示本單位消防文員的姓名、照片、工作範圍和舉報投訴途徑等情況;
(七)核查處理社會單位或者人民民眾對消防文員的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 消防文員的招錄計畫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消防工作任務,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消防文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行良好,熱愛消防事業;
(二)無犯罪記錄和吸食毒品史;
(三)具有全日制大學專科畢業以上學歷,具備與應聘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其中,從事協助開展消防監督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全日制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符合軍隊接收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體格檢查標準。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與所招錄的消防文員簽訂並依法履行勞動契約。
第十條 消防文員崗位分為業務輔助類和協助執法類。
業務輔助類消防文員可以從事文秘內勤、消防宣傳、消防培訓、視窗受理、檔案管理、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受理、網路系統管理、接警調度以及社會化指導(含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格線化”管理指導)等非執法工作。
協助執法類消防文員可以對社會單位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協助公安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開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監督檢查、辦理消防行政案件等工作。
第十一條 協助執法類消防文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社會單位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的消防文員,應當同時具備三級以上(含三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和消防職業技能中級以上(含中級)職業資格;
(二)協助開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辦理消防行政案件、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文員,應當具備二級以上(含二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
第十二條 消防文員實行崗位層級晉升機制。每類崗位從低到高設定五、四、三、二、一共五個等級,每級從低到高分為一至三檔,依照統一考核標準、內容、辦法,經考核合格可以晉升1檔。
第十三條 消防文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
(二)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服從管理;
(三)工作時間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工作證件;
(四)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消防文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需求,接受崗前培訓、在崗培訓、晉級培訓。培訓內容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職業標準和崗位職責確定。
消防文員的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消防文員的崗位業務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15天。
第十五條 協助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辦理消防行政案件、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文員,應當在公安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帶領下開展工作,並由公安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對其工作結果進行核對確認。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文員檔案並加強管理,消防文員勞動關係解除後,應當及時將其檔案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消防文員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4個等級。考核結果作為對消防文員獎懲、續聘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消防文員的工資與其崗位類別和崗位層級掛鈎,具體標準由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消防文員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不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消防文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並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消防文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消防文員,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消防文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的;
(三)嚴重違反紀律和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解除勞動契約的其他情形。
消防文員因違法違規或受到處罰而解除勞動契約的,各級公安消防機構不得再次將其招錄為消防文員。
第二十三條 消防文員在協助消防監督執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日常防火檢查中,未按照規定的內容進行檢查的;
(二)對日常防火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報告的;
(三)擅自或者違規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建設工程備案抽查,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的;
(四)偽造、篡改法律文書、檔案資料,或者私自存留、損毀法律文書、檔案資料的;
(五)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財物、宴請,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以及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開展消防監督執法活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