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
- 外文名:Soil&WaterConservationSocietyofHainanProvince
- 省份:海南省
- 英文縮寫:為SWCSHNP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英文譯名為Soil&WaterConservationSocietyofHainanProvince,。
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紐帶和發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宗旨:團結廣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倡導“幸福、創新、求實”的精神;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土保持科技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國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與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Soil&WaterConservationSocietyofHainanProvince,英文縮寫為SWCSHNP。
第二條海南省水土保持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紐帶和發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廣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倡導“幸福、創新、求實”的精神;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土保持科技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國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與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98號海南省水土保持監測總站,郵編570203。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水土保持學術交流活動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民間水土保持科技交流與合作。
(二)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水土保持先進技術。
(三)編輯出版有關科技書刊與科普讀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開展優秀書刊與優秀論文評選活動。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務。
(五)積極搞好技術推廣和技術諮詢活動,對水土保持科學發展戰略和重點水土保持項目技術論證發揮諮詢作用,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接受委託進行項目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科技文獻編纂與技術標準的編審等工作。
(六)推薦科技人才,積極發展新會員,表彰和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七)為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會員的心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承擔海南省水利廳及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
1.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2.獲得碩士學位(含碩士)以上的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3.本科、大專畢業工作3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工作5年以上,研究生畢業轉正,並從事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4.經考核達到中級技術職稱水平並從事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工作者。
(五)團體會員:
凡與水土保持工作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註冊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凡要求入會者,須本人申請,由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核准備案後,即為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會員;
(四)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個人會員還可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刊物以及通過評選獲得本會及本會上級組織給予的各種獎勵。
(七)團體會員還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項目論證和技術諮詢以及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及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個人會員還應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和科技諮詢服務;
(七)團體會員還應遵守本會章程,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合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人選由會員代表推薦產生,理事每屆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有關水土保持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本會工作並從事水土保持有關組織管理工作的幹部。理事和常務理事若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徵求推薦單位意見,予以變更和增補。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水土保持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在特殊情況下可設專職副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離任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對國家和海南省水土保持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領導幹部,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長。曾任本會常務理事,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
第三十一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在理事會領導下,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設立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專業學術活動。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本會理事會相同。專業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不再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專業委員會委員民主選舉產生,報本會審查。
第三十二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會設監事會,由本會3名以上會員組成(必須是單數),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負責人的近親屬或直系親屬不得在監事會任職)。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省水務廳及其他有關政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水務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11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