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成立於1992年1月27日(1988年海南建省以前,海南島上的民間文藝家省級會員歸屬於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廣東分會),是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直屬協會、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團體會員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 成立時間:1992年1月27日
  • 隸屬: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 現任主席:蔡葩女士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是海南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溫馨之家,聚集著海南知名的民間文藝大師及權威的民間文藝研究家、教育家、表演藝術家。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致力於組織、聯絡、協調全省性民間文學、民間藝術及民俗文化的考察、採集、保護、傳承,培育、扶持、發現、表彰民間文化藝術各類人才,開展國際民間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組織學術交流、藝術展覽、文藝演出、民間文藝節會活動,舉辦各種民間文藝成果的評獎,保護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全方位推動海南民間文藝事業發展、進步。
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簡稱“海南省民協”)會址設在海口。本會先後由蘇海鷗、陳高衛、楊詩糧、鹿玲諸先生(女士)任主席。現任主席為蔡葩女士,副主席為馮運天、李恆、李拴元、張志揚、吳孔德、吳名駒、陳佩、麻雙鳴、魏希望。
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曾有效地組織實施了對海南各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收集、整理、出版,開展多次大規模全省性的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俗文化採風和評獎活動。《海南民間故事集成》、《海南諺語集成》、《海南歌謠集成》的普查、編纂、出版工作等更是成績卓越。目前,海南省民協繼續努力拓寬民間文藝的交流渠道,請進來,走出去,與全國各地乃至國際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文化學術界進行學術對話,努力探索民間工藝、民間文藝的出省展銷、展覽、展演並兩個效益雙贏的路子。將海南民族特色濃郁的文化內涵和豐富的民間文藝推向全國,推向世界。

協會章程

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
(2010年8月19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簡稱海南省民協)是全省各民族民間文藝家自願組成的具有專業權威性與廣泛代表性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民間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二條 海南省民協是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也是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海南省民協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循憲法和法律,廣泛組織和團結各族民間文藝家,提高民間文藝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增強建設先進文化的能力;深入生活,深入實際,深入民眾,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不斷滿足我省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進我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的職責。
第五條 密切聯繫廣大民間文藝家、文藝團體,推進民間文藝隊伍的政治思想建設、道德建設、作風建設,有效加強民間文藝家隊伍的行業自律和自強。
第六條 組織和支持民間文藝家們進行創作、研究以及傳播優秀民間文藝作品,開展各種有社會影響和民間特色的公共文藝活動,承擔會員之間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對會員的工作給予幫助和指導。
第七條 積極發現和努力培養民間文藝人才,不斷壯大民間文藝隊伍,對各種優秀民間文藝作品和優秀民間文藝家給予獎勵和推介。
第八條 促進全省各民族、各黨派、各地區、各行業、各門類民間文藝家之間的團結,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及海外僑胞中民間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交往,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為實現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九條 積極開展和推動我省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間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積極開展和推動國際間民間文藝交流活動,促進海南民間文藝的發展、傳承與繁榮。
第十條 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民間文藝家的政治和經濟權益,積極溝通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反映民間文藝家們的情況、意見和要求。當民間文藝家和團體會員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對當事者的自我維權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條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積極協助民間文藝家和團體會員培育和開拓文化市場,在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許可範圍內積極發展文化產業,自主創新,增強活力,壯大實力。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三條 省民眾藝術館,各市縣文體局、群藝館為海南省民協團體會員。民間文化產業、行業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團體、企業亦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凡在海南工作或居住滿一年以上,從事民間文藝創作或研究的有志有為之士均可申請加入海南省民協,經主席團審定,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海南省民協會員。
入會條件細則依據本章程另行制定,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機構領導實施。
第十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期交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任務的義務。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以及對本會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主席團通過後,取消或停止其會籍:1、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剝奪政治權利者;2、違反本會章程;3、三年不交納會費者。
組 織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2、審議工作報告;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並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同時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備案。
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海南省民協理事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領導權力。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主席團,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海南省民協的日常領導工作。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和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團處理會務,同時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駐會秘書長負責主持協會日常工作。主席團需進行屆中述職。
第二十條 屆中任免理事會理事、主席團成員,須經過主席團提名,完成必要的報批手續後,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屆中任免理事要根據會員增加的數額控制在適度範圍內,原則上新任理事數不超過新增會員總數的15%。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條 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代表大會授權海南省民協主席團,可通過民主程式適時地予以罷免或撤換。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1、國家資助撥款;2、會員會費;3、社會資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文藝活動立項與結項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的英文名稱是HAINAN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縮寫:HNFLAA),會址設在海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於海南省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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