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車服務方案

《海南省校車服務方案》是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於2016年5月12日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校車服務方案
  • 頒布時間:2016年5月12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南省校車服務方案》的函
(瓊校車管理辦〔2016〕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精神,為切實保障我省廣大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在徵求各市縣政府和省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海南省校車服務方案》,並經王路副省長2016年4月19日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代章)
2016年5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方案全文

海南省校車服務方案
為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切實保障廣大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結合海南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堅持“安全第一、以人為本、服務學生”的宗旨,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總要求,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學生,明確範圍、突出重點,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司管理、部門監管的原則,規範校車運營和管理,穩步推進接送學生車輛的標準化和安全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建立健全符合海南實際的校車運營管理服務機制,確保校車運營安全、學生乘車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一)通過完善校車管理和服務措施,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和聯動機制,做到嚴格審批校車使用許可、嚴格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嚴格校車通行安全管理。進一步增強校車管理人員、校車駕駛人、教師、學生及其家長的交通安全意識。
(二)進一步改善學校周邊道路交通環境。
(三)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運載學生車輛的打擊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學生出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四)加強對《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過渡期內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管。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學生用車不能滿足國家專用校車標準的,允許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納入客運模式管理的車輛應當逐步更新為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11座以上的載客汽車;納入專營模式管理的車輛應當逐步更新為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車輛,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逐步更新為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專用校車。
三、工作要求
(一)最佳化學校布局。合理規劃設定學校,是解決學生交通安全問題的立足點。各市縣政府(含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要認真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十二五”期間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3〕4號)精神,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為交通不便的農村中小學生提供就近入學機會。結合實際建設好寄宿制學校,努力滿足留守少年兒童和交通不便學生的寄宿需求。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校際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育質量,讓農村學生能夠就近上好學。落實本市縣第二期及後續學前教育行動計畫,加快建設好公辦鄉鎮中心幼稚園、農村幼稚園,保障幼兒就近入學,儘可能減少其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二)完善公交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城鄉公共運輸,是解決學生交通安全問題的重要途徑。各市縣要採取措施,大力發展城鄉公共運輸,合理規劃、最佳化統籌、科學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在學生上下學、特別是周末、放假尖峰時段,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學校附近的公交站點要強制設立港灣式站台,並要設立相應的警示標誌。具體完成設立站台和警示標誌的時限,由各市縣政府具體確定。
(三)嚴格校車使用範圍。各市縣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一般不使用校車。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可以根據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各市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對現有校車使用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對不符合校車使用範圍的學校,要責令其進行整改,同時合理安排好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需求。
(四)嚴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針對目前存在的部分接送學生車輛尚未獲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情況,每年各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開展排查,對於《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實施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者,車輛達到標準的,督促其依法依規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和申領校車標牌;達不到標準的,堅決予以取締,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對所有非載客汽車接送學生的,一律予以取締。
四、服務對象
各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轄區內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具體實際逐一摸底,確定應納入基本運營模式保障的對象,使其獲得校車服務,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一)我省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劃片就近入學,對城區公辦中國小校學生、幼稚園幼兒一般不提供校車服務。凡具有完善的城市公交客運系統的城區或縣城,學生乘坐公車上下學。國小一至三年級學生和幼稚園幼兒乘坐公車上下學的,應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陪護。
(二)農村地區非寄宿制學校學生上下學步行路程國小在2.5公里、國中在3.5公里以內的,應鼓勵學生步行上下學。國小一至三年級學生、幼稚園幼兒步行上下學的應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陪護。
(三)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陪護職責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
(四)凡不能通過城市公交客運或步行上下學的中小學生、幼兒,應全部納入基本運營模式保障。
五、運營模式
我省校車運營模式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司管理、部門監管” 的基本原則建立。各市縣政府要全面規劃,整合資源,採取措施,統一組織實施,逐步構建規範有序的校車運營市場;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履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市縣在遵循工作要求的基礎上,從本地實際出發,選擇以下幾種運營模式:
(一)政府購買服務模式。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應當承擔的校車服務,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二)組建校車公司模式。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組建校車專營公司,由公司統一購買校車,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應當購買符合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車,接送國中生的可以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噴塗國家統一校車圖案式樣、加裝車內監控設備的客運車輛,校車專營公司專門承擔中小學生和幼兒接送業務以及承擔學生社會實踐、夏令營和以學生為主的旅遊、拓展等活動用車業務。校車承擔學生上下學接送以外的其他業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鼓勵省內客運企業組建全省性的校車集團,統一為各地提供校車服務。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採取新購和換購的校車按照購車價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按車輛撥付一定額度的校車運營補貼等方式予以支持,省財政根據各市縣運營情況適當予以獎補。
(三)學校或幼稚園自主運營模式。由政府出資購買或學校幼稚園自行購買、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客運車輛,按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物價部門指導核定學生每學期交納乘車費用,學校或幼稚園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經省政府同意,我省建立了由宣傳、發改、物價、工信、財政、教育、公安、司法、住建、交通、稅務、質監、安監19個部門的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各市縣政府對本市縣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本市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各市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方案以及本市縣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二)建立財政保障體系。各市縣應拓寬經費渠道,鼓勵社會投入,多渠道籌措校車服務所需資金,適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購車補貼、運營成本補貼、保險費補貼、安全獎勵等方面,建立政府和學生家長共同分擔校車服務成本機制。省財政統籌安排資金對市縣予以獎補。
(三)制定稅費減免及運營管理扶持政策。各市縣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制定並落實好稅費扶持政策。公安、交通、稅務、工商、物價、保監等部門要結合實際,儘快制定校車服務的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研究落實校車有關稅費優惠政策;物價部門應在校車的各類費用和保險優惠政策等方面貫徹“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要最大幅度給予優惠”的精神,並負責校車運價擬定和監督實施工作;公安交警部門應只收取校車牌照辦理工本費,免費為校車駕駛人培訓,並協調車輛檢測機構減免校車綜合性能檢測費;交通運輸部門應依法許可校車開展以學生為主的跨市縣區域的社會實踐活動、春遊秋遊、夏令營以及戶外拓展等業務;保險機構對校車按規定標準承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應結合校車實際運營情況給予最大優惠,並建立理賠綠色通道,快速理賠。
(四)建立農村公路安全設施保障機制。各市縣政府要建立農村公路安全設施保障機制,按照“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做到建設一條、開通一條、養護一條;要完善有校車途徑線路的農村公路道路改造,有條件的路段按雙車道、設定硬路肩改造,無條件的路段按設定錯車道改造;完善校車停靠站設定。各級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聯合行動,全面核查校車運行的出行線路,對校車途經線路上的農村公路的安全隱患路段及其應採取的措施逐一查清底數,按照農村公路管理的責任劃分,遵循“誰管養、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隱患路段整治責任,完善急彎、陡坡路段安全警示標誌,提高安全防護水平。同時,各級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要從交通建設經費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完善農村道路安全設施。
(五)建立健全學生用車信息平台。省級公安交警部門應建立健全校車信息管理省級系統,專門管理全省校車、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校車運營企業等信息。各市縣政府也要建立校車信息管理本級子系統,完善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協調機制,確保及時全面掌握校車、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校車運營企業的信息。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和督辦機制,做到縣不漏校(園),校(園)不漏車,車不漏人。公安交警部門要負責對校車標牌發放、車輛安全檢驗、行駛線路、駕駛人資質等情況進行收集和統計;交通運輸部門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據管理許可權負責提供校車途經線路狀況、停靠站點預告標誌、標牌相關信息。教育、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及時掌握動態信息,對異常情況、突發事件及時預防,正確處置。市縣政府要根據基本信息和動態信息,標本兼治,不斷最佳化校車運行環境。
(六)建立督導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省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不定期組成聯合檢查小組,對各市縣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督查。各市縣政府要相應地建立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本轄區內校車管理工作的督查,把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績效考核的範圍。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給予相應處理,對造成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責任。
(七)營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環境。各市縣政府要建立交通安全整治長效機制。一是建立巡邏檢查制度。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要強化校車線路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排除交通安全隱患,加強校車及駕駛員的網上巡查,及時發現並查處校車、校車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二是建立交警護學崗。公安交警部門要安排專門力量,在車流量較大且交通情況較為複雜的中國小門口設立交警護學崗,維護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三是不定期開展集中整治行動。要組織公安交警、交通運管、教育、安監等部門集中開展校車打非治違行動,營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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