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市校車使用許可實施辦法

《瓊海市校車使用許可實施辦法》是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3月1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瓊海市校車使用許可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3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4年3月17日
  • 發布單位:瓊海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瓊海市校車使用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瓊海市校車使用許可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瓊海市校車使用許可實施辦法
為了規範校車管理,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專用校車。
第二條 專用校車使用許可遵循便於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校車由市教育、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填寫審查意見並簽字蓋章後,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條 學校和幼稚園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運輸企業,以及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第四條 校車使用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校車使用許可,領取校車標牌後,才能提供校車服務。
第五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國家安全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六條 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以下統稱“申請人”)是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主體,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瓊海市專用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審批表》);
(二)校車許可申請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四)學校申請校車使用許可還需要提供行政資質登記證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五)校車查驗記錄表;
(六)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
(七)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
(八)機動車責任保險憑證複印件;
(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複印件;
(十)校車運行方案;
(十一)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校車所有者與相關單位簽訂的安全管理責任書;
(十三)校車服務提供者為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運輸企業的,還應當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供有關部門審查時與複印件核對。
第七條 業務辦理、審批、許可流程:
(一)申請人申請。申請人申請許可時,需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複印件並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連同材料正本提交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在《審批表》上填寫負責人的審核意見,加蓋公章,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表》和材料複印件分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到教育行政部門的徵求意見材料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並自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確認、查驗車輛,對第五條規定的第(一)、(二)、(三)項證明、憑證進行查驗,對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在《審批表》上填寫負責人的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回復。
(三)市交通運輸部門收到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的審核意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校車行駛路線、路況和對校車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道路旅客運輸或城市公共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在《審批表》上填寫負責人的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回復。
(四)市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運輸部門回覆意見起5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申請人接到市人民政府的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及校車標牌業務。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審批表》後,3個工作日核心發校車標牌。校車標牌上籤注車輛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信息。校車標牌分前後兩塊,分別放置於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後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應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及時完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校車通行安全隱患。校車在公共運輸站點停靠的,要設立相應的預告標識和停靠站點標牌。
(八)申請人於辦理完相關手續後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表》及第六條規定的材料一式五份裝訂成冊,報審批的市人民政府和審查的教育、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各一份,校車所有人執一份。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瓊海市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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