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會計建賬監督管理辦法

《海南省會計建賬監督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2月1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會計建賬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會計建賬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2〕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會計建賬監督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會計建賬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省會計建賬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會計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應當設定會計賬戶的個體工商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建賬監督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實施、部門聯動、共享共建原則。
省、市、縣、自治縣財政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會計建賬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通過“一個單位、一個統一建賬識別碼、一套賬”實現單位建賬與部門監管無縫對接,建賬信息備案登記、查詢、核對等“一站式自助服務”。
第四條 銀保監、稅務、審計、市場監管、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監督建賬單位依法建賬。
第五條 鼓勵建賬單位電子建賬、傳輸、存儲和管理會計檔案。
第二章 管理部門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會計建賬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政策;
(二)辦理建賬單位建賬登記、核實建賬單位建賬信息及建賬業務諮詢等;
(三)查處會計建賬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四)履行會計建賬監督管理其他職能。
第七條 省級財政主管部門除履行前條規定外,還行使以下職責:
(一)起草會計建賬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
(二)制定、修改會計建賬監督管理的有關制度;
(三)建設並維護全省會計建賬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四)管理全省備案登記建賬單位的統一建賬識別信息、維護會計建賬誠信記錄;
(五)統籌全省備案登記建賬單位建賬信息核對工作;
(六)指導各市、縣、自治縣財政主管部門的會計建賬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賬登記信息
第八條 建賬單位應當按屬地原則通過全省建賬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財政主管部門報送首次建賬登記信息、變更備案信息、年度備案信息。
第九條 首次建賬登記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賬簿啟用時間;
(二)建賬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建賬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四)建賬單位會計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繫方式;
(五)計算機記賬單位應登記記賬軟體名稱、軟體廠商、啟用賬簿的名稱,手工記賬單位應登記啟用賬簿的名稱、數量及編號;
(六)上年度財務報表。
第十條 建賬單位應當在依法設立後30日內,通過全省建賬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屬地財政主管部門報送首次建賬登記信息。
第十一條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賬單位的建賬登記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建賬單位分配統一的建賬識別碼。
第十二條 建賬單位的會計建賬信息發生變動時,應當在變動發生後30日內,通過全省建賬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屬地財政主管部門報送變更備案信息。
第十三條 建賬單位破產、撤銷、解散的,應當自註銷或吊銷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省建賬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屬地財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每年的5月31日前,建賬單位應當向所屬地財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備案信息。
第四章 賬簿管理
第十五條 建賬單位應選擇與其業務活動及經營方式相匹配的建賬方式進行會計建賬,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鼓勵建賬單位使用統一建賬識別信息進行會計電算化建賬。
第十六條 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建賬單位須保證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會計檔案保管的規定。
第十七條 採用手工賬簿的建賬單位可以向所屬地財政主管部門免費申領帶有統一建賬識別信息的賬簿進行建賬並逐步過渡到會計電算化建賬。
第十八條 建賬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保管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賬簿交接、登記、保管制度,確保其電子賬簿或手工賬簿安全、完整。
第五章 建賬信息套用
第十九條 建賬單位向財政、銀保監、稅務、審計、市場監管、紀檢監察等部門報送財務信息,應附上統一建賬識別碼。
第二十條 銀保監、稅務、審計、市場監管、紀檢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建賬單位履行建賬監管職責,應核實建賬單位帶有統一建賬識別碼的建賬信息,發現建賬信息不符的應向所屬地財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建賬單位申請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融資扶持時,須向所屬地財政主管部門、稅收部門、銀行報送帶有統一建賬識別碼的建賬信息備案登記情況。相關部門和單位收到建賬單位的申請後,可通過全省建賬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提取共享的財務數據,實現市場主體少跑腿,政務服務與商業服務一網通辦。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機構依法對建賬單位進行審計,建賬單位應提供建賬備案登記信息及帶有統一建賬識別碼的賬簿,所屬地財政主管部門應配合相關部門對建賬單位提供的建賬信息進行核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財政與銀保監、稅務、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建立聯繫機制,定期通報建賬單位會計建賬檢查信息。
第二十四條 財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賬單位建賬情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和檢查,發現建賬單位建賬備案登記信息與實際建賬信息不符的,責令建賬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向銀保監、稅務、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五條 銀保監、稅務、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建賬單位建賬信息實施監督。對於建賬單位拒不提供真實建賬信息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預算撥款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暫停預算撥款。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第二十七條 對在建賬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程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建賬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建賬備案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海南省建賬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老辦法》)1999年頒布,2004年修訂,已施行20多年。隨著財務處理技術和財務環境的變化,《老辦法》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因此,海南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會計建賬監督管理辦法,推動會計建賬監督管理改革,構建與自貿港相適應的會計建賬監管體系,實現以會計建賬監管為抓手,全面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助力海南自貿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辦法》適用範圍涵蓋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應當設定會計賬戶的個體工商戶。
《辦法》具有四大創新點。一是打造全省統一的會計建賬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藉助“網際網路+”手段,通過推廣和使用會計建賬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省級與市、縣級財政部門及各類市場主體統一聯網,市場主體建賬信息數據全省大集中,進一步提升會計建賬監管水平和監管效率。
二是構建統一建賬識別碼套用體系。通過統一建賬識別碼實現部門協作深度配合,促進建賬信息在融資貸款、納稅申報、申請財政補貼等方面的具體套用。以統一建賬識別碼為抓手,實現杜絕假賬,助力自貿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三是建賬數據跨部門共享,橫向打通協同監管。運用區塊鏈技術,實現“鏈上登記、鏈上備案、鏈上變更、鏈上註銷、鏈上協管”等建賬業務全流程監管及數據跨部門共享。
四是降低線下建賬成本,一站式流轉建賬數據。建賬單位通過會計建賬監督管理系統線上“一網通辦”建賬業務,一站式流轉建賬數據。系統提供免費的會計核算軟體,幫助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電子建賬,降低線下建賬成本。統一規範建賬單位建賬數據填報標準,提升會計建賬數據質量,促進會計數據來源單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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