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會計建賬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是一部由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0年04月30日發布,200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會計建賬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2000]35號
- 發布日期:2000-04-30
- 生效日期:2001-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2000]35號
【發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
《江蘇省會計建賬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0〕35號2000年4月3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依法建賬是《會計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對我省各單位建賬工作的監督,為我省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現將省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和省國稅局、地稅局的《江蘇省會計建賬監管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會計建賬監管暫行辦法
(省財政廳 省監察廳 省審計廳 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二000年三月)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監管,進一步維護會計工作秩序,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依照本辦法建賬並接受監管。
第三條 會計建賬監管,是財政部門根據統一和規範管理的要求,對各單位使用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實行定點印製、定點銷售,並對各單位建賬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登記和確認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各單位只能設一套賬,不得賬外設賬、造假賬或不建賬(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各單位建賬必須使用監管賬證。
第五條 建賬監管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建賬監管工作,各市財政局負責本地區建賬監管工作。
各級監察、審計、稅務部門應密切配合,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協助財政部門做好會計建賬管理工作。
各級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財政部門加強對直屬單位的建賬監管工作。
第六條 會計賬簿、記賬憑證、會計電算化核算單位用於賬證輸出的特種列印紙、《江蘇省建賬註冊登記證》和《江蘇省監管會計賬證銷售許可證》由省財政廳統一設計和監製。實行會計電算化核算的單位,其帳證格式應符合全省統一規範要求。
第七條 監管會計賬證的印製實行公開招標,定點印刷。印刷單位須向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樣賬樣證及報價等,參加競標。
會計賬證印刷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有江蘇省財政廳頒發的《江蘇省監管會計賬證印刷許可證》;
(二)按省財政廳規定的格式、數量及紙的質量印刷;
(三)印刷單位不得自行銷售會計賬證。
第八條 省和各市財政部門指定監管賬證的銷售單位,並頒發《江蘇省監管會計賬證銷售許可證》。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印刷、銷售會計賬證的單位實行年檢制度。印刷、銷售單位每半年向授予其印刷、銷售權的財政部門上報印刷、銷售情況,並於年度終了後十五天內,印刷單位持《江蘇省監管會計賬證印刷許可證》、銷售單位持《江蘇省監管會計賬證銷售許可證》到發證的財政部門進行年檢。
第十條 各單位須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江蘇省建賬註冊登記證》。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經辦人身份證和會計證;
5.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副本);
6.經財政部門批准的以計算機替代手工記賬的單位,還應提供批文複印件;
7.其他有關資料。
在江蘇的中央、部屬單位原則上到省財政廳申領並接受監管。有特殊情況的報經省財政廳同意後,由省財政廳委託當地部門辦理並監管。
第十一條 已建賬的單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有關證件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建賬監管註冊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賬的單位,自設立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有關證件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建賬監管註冊手續。
第十三條 各單位依法變更時,自變更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有關證件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建賬監管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建賬單位購買會計賬證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建賬單位購買會計賬證時,必須向銷售單位出具《江蘇省建賬註冊登記證》,否則,銷售單位不得售予。銷售單位應代財政部門在《江蘇省建賬註冊登記證》上做好各單位每次購買會計賬證的種類、數量等的記錄。
第十五條 各建賬單位應在申領的《江蘇省建賬註冊登記證》上據實登記賬簿啟用情況,並妥善使用和保存賬證,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年度終了後三十天內,各單位應將《江蘇省建賬註冊登記證》和賬簿(包括代理記賬)送往同級財政部門查驗和確認。經確認的賬簿,財政部門在賬簿上加蓋“江蘇省財政廳賬簿監管專用章”,並在《江蘇省建賬註冊登記證》上作好相關記錄。
經過確認的賬簿才能作為編制會計報告的依據。未經確認的賬簿,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查賬時一律不予認可,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查賬和出具審計報告的依據。
第十七條 各級審計、稅務等部門在日常監督中,發現各單位建賬不符合本辦法之處,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財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負有主要責任的會計人員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各印刷、銷售單位未上報有關資料或年檢不合格,財政部門吊銷其《江蘇省監管會計賬證印刷許可證》、《江蘇省監管會計賬證銷售許可證》。
印刷單位自行銷售會計賬證、銷售單位違反規定銷售會計賬證的,應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對單位負責人、有關經辦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擅自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監管種類會計賬證的,財政部門應責令其停止銷售,並封存或就地銷毀所售賬證。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