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旨在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和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及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由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0年9月30日通過並公布,共六章五十五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發布機關: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條例發布
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67號公告
《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0年9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30日
條例全文
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9月30日海章頸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坑良全汗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個人自律、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統籌推進的原則,構建政府組織、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體制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任務協調、考核測評和督導檢查。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屑付嬸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增強海南自由貿易港意識,維護海南自由貿易港文明形象,注重國際交往文明禮儀。
第十條 公民應當提高生態環保意識,自覺愛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露天焚燒秸稈、垃圾;
(二)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三)保護海洋、江河等水域環境,不向海洋、江河及其沿岸傾倒廢棄物;
(四)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參加海洋水上項目時,不踩踏珊瑚礁、紅樹林。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
(二)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依次排隊;
(三)在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四)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電影、展覽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五)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
(六)在公共場所進行娛樂、集會、經營等活動時,遵守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危戶辣牛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亂扔廢棄物;
(二)控制吸菸行為,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學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所吸菸(含歸炒促電子菸),室外公共場所設定的吸菸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三)維護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整潔,不隨意塗寫、刻畫、貼上、噴塗,不污損公共場所標示物;
(四)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使用公廁後即時沖水,不占用母嬰室、無障礙衛生間;
(五)維護公共安全,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內向外拋灑物品;
(六)臨路臨街的單位、門店、住戶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做好門前環境衛生、容貌和秩序維護工作。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
(二)駕駛機動車時,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勸廈、工程救險車、警厚槳坑車等應急車輛,通過斑馬線時禮讓行人;
(三)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時,車輛減速慢行;
(四)駕駛和乘坐汽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和攜帶的物品伸出車窗外,不向車窗外拋灑物品;
(五)駕駛非機動車時,不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不觀看視頻;
(六)駕駛和乘坐電動腳踏車時佩戴安全頭盔;
(七)行人應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不使用行動電話、不觀看視頻,不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
(八)在劃定區域內文明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消防通道、應急車道、盲道、無障礙停車位和公交站點停車。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用餐,反對浪費,在公共場所使用公筷公勺;
(二)不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三)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咳嗽、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時自覺佩戴口罩;
(四)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不使用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五)文明使用網路,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
(六)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七)文明殯葬、祭掃,摒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區域,不占用公用設施,不占用公共綠地種植私人作物,不亂搭亂建;
(二)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居家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時,遵守作業、作息時間和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
(三)按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規定,不在建築物的公共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四)按照汽車停放管理規定,不將汽車停放於小區公共通道;
(五)文明飼養寵物,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場所的排泄物;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人口密集區域,導盲犬除外。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風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和公共設施,愛護文物古蹟;
(三)服從旅遊經營者管理,遵守旅遊文明行為公約。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遵守診療服務制度,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二)尊重他人隱私,保持就診距離,不影響醫務人員為他人診療;
(三)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見義勇為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公民予以表彰、獎勵,並給予相關保障待遇。
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被惡意訴訟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清事實,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組織或者器官,依法保障捐獻者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依法參加扶貧、濟困、助學、助醫、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公民參加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的,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時,應當優先給予幫助。
第二十一條 支持紅十字會、急救中心及專業人員依法開展公眾急救知識、急救技能普及培訓。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學校應當將學生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學生綜合實踐活動範疇,逐步完善學生志願服務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活動,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完善城市文明建設基礎設施,保護城市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促進城市文明和諧宜居。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完善村鎮水、電、路、通信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改善村鎮人居環境;完善村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推進文明村鎮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崗位培訓和績效考核內容,積極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樹立行業新風,為社會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倡導現代家庭文明觀念,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推動形成愛國愛家、相親相愛、禮讓互助、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二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培養學生文明行為意識,把思想品德作為學生核心素養、納入學業質量標準,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公益、緊急救助、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標準和程式由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對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單位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二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弘揚良好社會風尚,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社會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公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時,應當符合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徵求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人民銀行等單位和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制定不文明行為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 網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加強網路內容建設,豐富網上道德實踐,發展積極向上的網路文化。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網路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對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的審查,對未成年人參與網路遊戲的時長、內容及遊戲消費等進行限制。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不斷完善下列設施並加強維護和管理:
(一)宣傳城市主題景觀和公益廣告設施;
(二)文明行為提示標識;
(三)盲道、坡道、電梯、過街提示裝置等無障礙設施;
(四) 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和存放清運設施及規範標識;
(五)其他相關設施。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文明出行,建設實時、自動、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實現道路交通管理執法的常態化,依法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及時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公民和旅遊經營者自覺遵守文明旅遊管理規定和行為規範,制止不文明旅遊行為,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旅遊經營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設備,設定醒目服務設施、遊覽導向、注意事項等標誌,規範從業人員經營服務行為,不從事虛假宣傳、強制消費、欺客宰客等活動,向旅遊者告知旅遊文明規範,積極引導文明旅遊。
第三十六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布局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的日常養護和停放管理,保持車輛乾淨整潔,及時對故障、報廢車輛進行清理更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監督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車輛,維護交通出行秩序。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並公示文明行為守則、公約,設定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在公共場所或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將其勸離。
從事物業、保全等服務的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九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因發生不文明行為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可以約談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責令公開道歉。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文明執法行為規範,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使用規範用語,公正文明執法。
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繫電話等信息,並出示有關身份證明。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人臉識別系統進行人臉識別,或者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報送信用信息系統,向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居住社區通報,並可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曝光,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二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公共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文明行為公共勸導員、監督員和公民現場拍攝的不文明行為照片、影像資料,以及公共場所監控系統拍攝的不文明行為影像資料符合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部門處罰不文明行為的證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發現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未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處理的;
(四)對相關設施疏於管理和維護,致使設施損壞或者喪失功能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 在公共場所赤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在公共海灘、公共浴場裸曬、裸泳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插隊、搶占座位的,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在應當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大聲喧譁或者製造噪音的,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違反環境噪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進行娛樂、集會、經營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幹擾他人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居家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不遵守作業、作息時間,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亂扔廢棄物的,責令清除,處五十元罰款;
(二)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學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所內吸菸(含電子菸)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塗寫、刻畫、貼上、噴塗,污損公共場所標示物的,責令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內向外拋灑物品的,責令清除,處五百元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臨路臨街的單位、門店、住戶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城區道路拋灑、焚燒喪葬祭奠物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公共區域和設施、亂搭亂建,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
(二)在建築物的公共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屬於違法建築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物的;
(二)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人口密集區域的;
(三)攜犬出戶時,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的。
第五十二條 相關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
違法行為人按規定完成社會服務的,可以折抵處罰。社會服務折抵處罰的具體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罰。
多次實施不文明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條例》是海南省第一部關於文明行為促進的專門性法規,規定了文明行為促進基本原則、文明行為規範、鼓勵促進措施、實施保障和法律責任,共六章五十五條。
其中,文明行為規範要求公民應當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海南自由貿易港文明形象,自覺愛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文明健康生活,維護社區文明,文明旅遊,文明就醫。
《條例》鼓勵和支持公民見義勇為行為;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組織或者器官;鼓勵和支持公民依法參加扶貧、濟困、助學、助醫、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支持紅十字會、急救中心及專業人員依法開展公眾急救知識、急救技能普及培訓;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對於違反《條例》規定的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學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所內吸菸(含電子菸),向車窗外拋灑物品以及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等不文明行為,將依據《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多次實施不文明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海南省文明委專門印發《關於學習宣傳貫徹<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門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任務,以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為基本目標,重點在宣傳教育、規範管理、文明習慣、執法監督等方面下功夫,穩步推進《條例》順利實施,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營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解讀二
《條例》分為總則、文明行為規範、鼓勵與促進、實施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五十五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實施,必將為公民素質提升和社會文明進步、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聚焦海南特點和社會熱點,科學確定文明行為規範
一是突出海南自由貿易港文明形象。《條例》明確提出公民應當增強海南自由貿易港意識,維護海南自由貿易港文明形象,注重國際交往文明禮儀。
二是強調公民應當提高生態環保意識,自覺愛護生態環境。《條例》規定,公民不露天焚燒秸稈、垃圾,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不向海洋、江河及其沿岸傾倒廢棄物,不踩踏珊瑚礁、紅樹林等。
三是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依次排隊;在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等。其中,對裸曬、裸泳等不文明行為作出約束。《條例》禁止在我省公共海灘、公共浴場裸曬、裸泳,填補我國該領域立法的空白。
四是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條例》規定公民不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亂扔廢棄物;控制吸菸行為,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學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所吸菸(含電子菸),室外公共場所設定的吸菸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維護公共安全,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內向外拋灑物品等。
五是公民應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條例》明確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公民應當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駕駛機動車時,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通過斑馬線時禮讓行人;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時,車輛減速慢行;駕駛和乘坐汽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和攜帶的物品伸出車窗外,不向車窗外拋灑物品;駕駛非機動車時,不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不觀看視頻;駕駛和乘坐電動腳踏車時佩戴安全頭盔;行人應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不使用行動電話、不觀看視頻,不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等。
六是公民應當文明健康生活。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重要指示精神,同時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要求,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條例》規定,公民應當文明用餐,反對浪費,在公共場所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咳嗽、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時自覺佩戴口罩;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不使用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等。
七是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合理使用公共區域,不占用公用設施,不占用公共綠地種植私人作物,不亂搭亂建;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居家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時,遵守作業、作息時間和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按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規定,不在建築物的公共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按照汽車停放管理規定,不將汽車停放於小區公共通道;文明飼養寵物,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場所的排泄物;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人口密集區域,導盲犬除外。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
八是公民應當文明旅遊。《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尊重當地歷史文化風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和公共設施,愛護文物古蹟;服從旅遊經營者管理,遵守旅遊文明行為公約。
九是公民應當文明就醫。《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遵守診療服務制度,配合開展診療活動;尊重他人隱私,保持就診距離,不影響醫務人員為他人診療;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二、獎懲結合,加強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措施
(一)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條例》對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公益、緊急救助、志願服務行為的優待和禮遇措施進行規定,對文明行為信息予以記錄,規定相關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對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單位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二)實施不文明行為信用聯合懲戒制度。信用聯合懲戒是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實施信用聯合懲戒是政府治理不文明行為的有效方式。《條例》規定,發展改革、人民銀行等單位和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制定不文明行為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三)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條例》強調政府有關部門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管理與監督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並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社會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公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時,應當符合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徵求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意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共建共治共享,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一)政府主導,統籌推進。《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任務協調、考核測評和督導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社會協同,全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離不開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需要凝聚社會共識,調動社會力量,推動形成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良好局面。《條例》規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等應依法履行職責。大眾傳播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同時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發現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四、德法兼治,健全不文明行為執法保障機制
(一)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條例》注重教育引導,綜合考慮處罰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一是對在公共場所赤膊,在公共海灘裸曬、裸泳,在城區道路拋灑、焚燒喪葬祭奠物,占用公共區域和設施、亂搭亂建,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不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物,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人口密集區域,攜犬出戶時,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等不文明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二是對插隊、搶占座位、大聲喧譁等一些較為普遍的不文明行為責令改正,可處罰款。三是對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亂扔廢棄物、在室內公共場所吸菸、在公共設施亂塗亂畫等不文明行為,責令清除或改正,並處罰款。四是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五是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罰。多次實施不文明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文明執法與社會監督相結合。一是文明規範執法。治理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人員首先應當文明執法,以過硬的文明素質對社會起到示範作用。《條例》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文明執法行為規範,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使用規範用語,公正文明執法。相關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按規定完成社會服務的,可以折抵處罰。二是強化社會監督。為了解決不文明行為取證難、執法難等問題,《條例》規定,公民現場拍攝的不文明行為照片、影像資料及公共場所監控系統拍攝的不文明行為影像資料符合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部門處罰不文明行為的證據。對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違法行為人,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人臉識別系統進行人臉識別,或者按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對情節嚴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不文明行為,及時報送信用信息系統,向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居住社區通報,並可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曝光。
(四)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參加海洋水上項目時,不踩踏珊瑚礁、紅樹林。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
(二)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依次排隊;
(三)在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四)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電影、展覽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五)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
(六)在公共場所進行娛樂、集會、經營等活動時,遵守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亂扔廢棄物;
(二)控制吸菸行為,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學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所吸菸(含電子菸),室外公共場所設定的吸菸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三)維護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整潔,不隨意塗寫、刻畫、貼上、噴塗,不污損公共場所標示物;
(四)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使用公廁後即時沖水,不占用母嬰室、無障礙衛生間;
(五)維護公共安全,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內向外拋灑物品;
(六)臨路臨街的單位、門店、住戶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做好門前環境衛生、容貌和秩序維護工作。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
(二)駕駛機動車時,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通過斑馬線時禮讓行人;
(三)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時,車輛減速慢行;
(四)駕駛和乘坐汽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和攜帶的物品伸出車窗外,不向車窗外拋灑物品;
(五)駕駛非機動車時,不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不觀看視頻;
(六)駕駛和乘坐電動腳踏車時佩戴安全頭盔;
(七)行人應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不使用行動電話、不觀看視頻,不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
(八)在劃定區域內文明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消防通道、應急車道、盲道、無障礙停車位和公交站點停車。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用餐,反對浪費,在公共場所使用公筷公勺;
(二)不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三)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咳嗽、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時自覺佩戴口罩;
(四)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不使用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五)文明使用網路,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
(六)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七)文明殯葬、祭掃,摒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區域,不占用公用設施,不占用公共綠地種植私人作物,不亂搭亂建;
(二)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居家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時,遵守作業、作息時間和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
(三)按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規定,不在建築物的公共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四)按照汽車停放管理規定,不將汽車停放於小區公共通道;
(五)文明飼養寵物,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場所的排泄物;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人口密集區域,導盲犬除外。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風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和公共設施,愛護文物古蹟;
(三)服從旅遊經營者管理,遵守旅遊文明行為公約。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遵守診療服務制度,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二)尊重他人隱私,保持就診距離,不影響醫務人員為他人診療;
(三)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見義勇為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公民予以表彰、獎勵,並給予相關保障待遇。
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被惡意訴訟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清事實,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組織或者器官,依法保障捐獻者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依法參加扶貧、濟困、助學、助醫、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公民參加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的,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時,應當優先給予幫助。
第二十一條 支持紅十字會、急救中心及專業人員依法開展公眾急救知識、急救技能普及培訓。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學校應當將學生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學生綜合實踐活動範疇,逐步完善學生志願服務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活動,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完善城市文明建設基礎設施,保護城市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促進城市文明和諧宜居。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完善村鎮水、電、路、通信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改善村鎮人居環境;完善村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推進文明村鎮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崗位培訓和績效考核內容,積極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樹立行業新風,為社會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倡導現代家庭文明觀念,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推動形成愛國愛家、相親相愛、禮讓互助、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二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培養學生文明行為意識,把思想品德作為學生核心素養、納入學業質量標準,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公益、緊急救助、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標準和程式由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對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單位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二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弘揚良好社會風尚,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四章 實施與保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社會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公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時,應當符合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徵求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人民銀行等單位和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制定不文明行為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 網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加強網路內容建設,豐富網上道德實踐,發展積極向上的網路文化。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網路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對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的審查,對未成年人參與網路遊戲的時長、內容及遊戲消費等進行限制。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不斷完善下列設施並加強維護和管理:
(一)宣傳城市主題景觀和公益廣告設施;
(二)文明行為提示標識;
(三)盲道、坡道、電梯、過街提示裝置等無障礙設施;
(四) 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和存放清運設施及規範標識;
(五)其他相關設施。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文明出行,建設實時、自動、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實現道路交通管理執法的常態化,依法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及時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公民和旅遊經營者自覺遵守文明旅遊管理規定和行為規範,制止不文明旅遊行為,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旅遊經營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設備,設定醒目服務設施、遊覽導向、注意事項等標誌,規範從業人員經營服務行為,不從事虛假宣傳、強制消費、欺客宰客等活動,向旅遊者告知旅遊文明規範,積極引導文明旅遊。
第三十六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布局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的日常養護和停放管理,保持車輛乾淨整潔,及時對故障、報廢車輛進行清理更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監督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車輛,維護交通出行秩序。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並公示文明行為守則、公約,設定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在公共場所或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將其勸離。
從事物業、保全等服務的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九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因發生不文明行為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可以約談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責令公開道歉。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文明執法行為規範,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使用規範用語,公正文明執法。
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繫電話等信息,並出示有關身份證明。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人臉識別系統進行人臉識別,或者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報送信用信息系統,向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居住社區通報,並可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曝光,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二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公共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文明行為公共勸導員、監督員和公民現場拍攝的不文明行為照片、影像資料,以及公共場所監控系統拍攝的不文明行為影像資料符合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部門處罰不文明行為的證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發現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未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處理的;
(四)對相關設施疏於管理和維護,致使設施損壞或者喪失功能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 在公共場所赤膊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在公共海灘、公共浴場裸曬、裸泳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插隊、搶占座位的,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在應當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大聲喧譁或者製造噪音的,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違反環境噪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進行娛樂、集會、經營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幹擾他人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居家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不遵守作業、作息時間,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亂扔廢棄物的,責令清除,處五十元罰款;
(二)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學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所內吸菸(含電子菸)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塗寫、刻畫、貼上、噴塗,污損公共場所標示物的,責令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內向外拋灑物品的,責令清除,處五百元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臨路臨街的單位、門店、住戶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城區道路拋灑、焚燒喪葬祭奠物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公共區域和設施、亂搭亂建,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
(二)在建築物的公共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屬於違法建築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物的;
(二)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人口密集區域的;
(三)攜犬出戶時,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的。
第五十二條 相關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
違法行為人按規定完成社會服務的,可以折抵處罰。社會服務折抵處罰的具體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罰。
多次實施不文明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條例》是海南省第一部關於文明行為促進的專門性法規,規定了文明行為促進基本原則、文明行為規範、鼓勵促進措施、實施保障和法律責任,共六章五十五條。
其中,文明行為規範要求公民應當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海南自由貿易港文明形象,自覺愛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文明健康生活,維護社區文明,文明旅遊,文明就醫。
《條例》鼓勵和支持公民見義勇為行為;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組織或者器官;鼓勵和支持公民依法參加扶貧、濟困、助學、助醫、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支持紅十字會、急救中心及專業人員依法開展公眾急救知識、急救技能普及培訓;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對於違反《條例》規定的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學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所內吸菸(含電子菸),向車窗外拋灑物品以及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等不文明行為,將依據《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多次實施不文明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海南省文明委專門印發《關於學習宣傳貫徹<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門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任務,以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為基本目標,重點在宣傳教育、規範管理、文明習慣、執法監督等方面下功夫,穩步推進《條例》順利實施,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營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解讀二
《條例》分為總則、文明行為規範、鼓勵與促進、實施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五十五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實施,必將為公民素質提升和社會文明進步、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聚焦海南特點和社會熱點,科學確定文明行為規範
一是突出海南自由貿易港文明形象。《條例》明確提出公民應當增強海南自由貿易港意識,維護海南自由貿易港文明形象,注重國際交往文明禮儀。
二是強調公民應當提高生態環保意識,自覺愛護生態環境。《條例》規定,公民不露天焚燒秸稈、垃圾,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不向海洋、江河及其沿岸傾倒廢棄物,不踩踏珊瑚礁、紅樹林等。
三是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依次排隊;在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等。其中,對裸曬、裸泳等不文明行為作出約束。《條例》禁止在我省公共海灘、公共浴場裸曬、裸泳,填補我國該領域立法的空白。
四是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條例》規定公民不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亂扔廢棄物;控制吸菸行為,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學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等特殊場所吸菸(含電子菸),室外公共場所設定的吸菸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維護公共安全,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內向外拋灑物品等。
五是公民應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條例》明確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公民應當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駕駛機動車時,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通過斑馬線時禮讓行人;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時,車輛減速慢行;駕駛和乘坐汽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和攜帶的物品伸出車窗外,不向車窗外拋灑物品;駕駛非機動車時,不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不觀看視頻;駕駛和乘坐電動腳踏車時佩戴安全頭盔;行人應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橫道時不使用行動電話、不觀看視頻,不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等。
六是公民應當文明健康生活。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重要指示精神,同時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要求,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條例》規定,公民應當文明用餐,反對浪費,在公共場所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咳嗽、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時自覺佩戴口罩;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不使用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等。
七是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合理使用公共區域,不占用公用設施,不占用公共綠地種植私人作物,不亂搭亂建;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居家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時,遵守作業、作息時間和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按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規定,不在建築物的公共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按照汽車停放管理規定,不將汽車停放於小區公共通道;文明飼養寵物,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場所的排泄物;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人口密集區域,導盲犬除外。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
八是公民應當文明旅遊。《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尊重當地歷史文化風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和公共設施,愛護文物古蹟;服從旅遊經營者管理,遵守旅遊文明行為公約。
九是公民應當文明就醫。《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遵守診療服務制度,配合開展診療活動;尊重他人隱私,保持就診距離,不影響醫務人員為他人診療;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二、獎懲結合,加強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措施
(一)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條例》對見義勇為、無償獻血、慈善公益、緊急救助、志願服務行為的優待和禮遇措施進行規定,對文明行為信息予以記錄,規定相關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對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單位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二)實施不文明行為信用聯合懲戒制度。信用聯合懲戒是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實施信用聯合懲戒是政府治理不文明行為的有效方式。《條例》規定,發展改革、人民銀行等單位和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制定不文明行為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三)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條例》強調政府有關部門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管理與監督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並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社會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公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時,應當符合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徵求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意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共建共治共享,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一)政府主導,統籌推進。《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任務協調、考核測評和督導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社會協同,全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離不開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需要凝聚社會共識,調動社會力量,推動形成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良好局面。《條例》規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政務服務視窗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等應依法履行職責。大眾傳播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同時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發現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四、德法兼治,健全不文明行為執法保障機制
(一)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條例》注重教育引導,綜合考慮處罰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一是對在公共場所赤膊,在公共海灘裸曬、裸泳,在城區道路拋灑、焚燒喪葬祭奠物,占用公共區域和設施、亂搭亂建,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不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物,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人口密集區域,攜犬出戶時,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繩)牽領等不文明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二是對插隊、搶占座位、大聲喧譁等一些較為普遍的不文明行為責令改正,可處罰款。三是對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亂扔廢棄物、在室內公共場所吸菸、在公共設施亂塗亂畫等不文明行為,責令清除或改正,並處罰款。四是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五是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罰。多次實施不文明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文明執法與社會監督相結合。一是文明規範執法。治理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人員首先應當文明執法,以過硬的文明素質對社會起到示範作用。《條例》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文明執法行為規範,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使用規範用語,公正文明執法。相關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按規定完成社會服務的,可以折抵處罰。二是強化社會監督。為了解決不文明行為取證難、執法難等問題,《條例》規定,公民現場拍攝的不文明行為照片、影像資料及公共場所監控系統拍攝的不文明行為影像資料符合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部門處罰不文明行為的證據。對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違法行為人,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人臉識別系統進行人臉識別,或者按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對情節嚴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不文明行為,及時報送信用信息系統,向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居住社區通報,並可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