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實施意見》是由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0年11月10日印發的一項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意見通知,意見全文,
意見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瓊辦發〔2020〕64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意見全文
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多戲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9〕41號)精神,加快推進我省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夯實鄉村振興基層基礎,更好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和擔戶求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關於海南工作的重要講話及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實施鄉村振淋歸遷興戰略的總體部署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要求,堅持黨的領導、農民主體、多方協同,堅持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堅持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以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為主攻方向,以增強農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基本前提,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幾悼碑的鄉村社會。到2035年,鄉村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顯著提高,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鄉村整估才社會治理有效、充滿活力、和諧有序,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村黨組織領導鄉村治理的體制機制
1.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完善“一核兩委一會”鄉村治理機制,強化和夯實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村黨組織書記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管理,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村委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穩步提高“一肩挑”比例和村“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率。村黨組織全面領導村民委員會以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推行由黨員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和村民小組長,鼓勵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中黨員應當占一定比例。具備單獨成立黨組織條件的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要成立黨組織,探索在跨村跨鄉鎮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設定“產業黨組織”。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落實好“三會一課”制度,定期開展支部主題黨日活動,分級分類對村幹部進行思想政治、形勢政策、黨紀國法教育和知識技能培訓。健全村級重要事項、重大問題由設晚宙村黨組織研究討論機制,全面落實“四議兩公開”。按照應納盡納、應整盡整的原則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對於本村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從縣(市、區)鄉(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中選派優秀黨員幹部擔任村黨組織書記。依法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宗族惡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村霸”,嚴防其侵蝕基層幹部和基層政權。掛牌整頓重點難點村,全面落實村“兩委”換屆選舉候選人縣級聯審機制,堅決把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涉邪教等問題的人清理出村幹部隊伍。(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委農辦、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各市縣)
2.實施村黨組織帶頭人隊伍整體最佳化提升行動。選優配強村雄抹汽妹黨組織帶頭人,注重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人員、本鄉本土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等黨員群體中選拔村黨組織書記,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高素質人才選配進村“兩委”班子。加強村級後備幹部隊伍的選拔、培養、儲備,每個行政村原則上每2年至少發展1名年輕黨員,每個村的後備幹部不少於6人,其中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後備人選要有1至2名。(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各市縣)
3.發揮駐村黨員幹部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選優派強用好駐村第一書記、鄉村振興工作隊隊員,將鄉村治理工作納入駐村第一書記“雙爭四幫”、鄉村振興工作隊“十抓十好”工作範圍,加強培訓,樹立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強化各幫扶單位黨組織與扶貧聯繫點黨組織的共駐共建,完善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建管並用,全面實施村級陣地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指導幫助村黨組織班子建設和幹部作風建設,將村黨組織打造成為鄉村振興的戰鬥堡壘。(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委農辦、省委宣傳部、省農業農村廳、省扶貧辦,各市縣)
(二)深化村民自治實踐
4.提升村民自治組織能力。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修訂《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推進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踐,著力提高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強化治安保衛等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建立健全民意調查等制度,拓寬農民民眾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為本地村民、外來居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等不同群體參與議事提供平台。(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農業農村廳,各市縣)
5.健全村民議事協商機制。建立健全村務協商會等村級議事協商制度,推動全省各行政村成立村務協商會,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多層次基層協商格局,構建黨組織統一領導、各類組織積極協同、村民民眾廣泛參與的基層治理體系。(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農業農村廳,各市縣)
6.推進村級事務公開。完善黨務、村務、財務“三公開”制度。梳理村級事務公開清單,及時公開組織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集體資產運營、土地徵收補償、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對不及時公開、假公開、半公開的村,採取民主評議、責任追究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實。健全村務檔案、台賬管理制度。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規範村級會計委託代理制,全面推行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實施村級事務陽光工程,探索建立村級事務“陽光公開”監管平台。(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各市縣)
7.清理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出台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責事項指導清單和協助政府工作指導清單,理清權責邊界。應當由基層政府履行的法定職責,一般不得要求村級承擔;需要村級協助的工作事項,要充分考慮村級組織承接能力,實行嚴格管理和總量控制,並提供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從嚴控制督查檢查考核頻次,不簡單以留痕情況評價基層工作。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改進和規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以市縣為單位制定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委農辦、省委組織部、省委辦公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各市縣)
8.推廣運用積分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因地制宜推廣積分制,通過積分制將鄉村治理與發展鄉村產業、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推進基礎設施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塑造文明鄉風、扶貧濟困等鄉村振興重點任務有機結合起來,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通過民主程式確定符合當地實際的積分內容和制度設計,充分調動農民民眾的積極性,將農村基層治理由“村里事”變成“家家事”。鼓勵市縣積極建立鄉村治理積分制示範基地。(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委宣傳部、省扶貧辦、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各市縣)
(三)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9.提升鄉村法治能力。規範鄉鎮基層行政執法事項及行政執法流程,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創建“民主法治示範村”,在村組幹部、人民調解員、農村黨員和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的村民中培養農村“法律明白人”,提升村民法律意識,強化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觀念,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推廣車載法庭等巡迴審判方式,建好旅遊法庭、交通法庭、膠林法庭等特色法庭,發揮海洋檢察室、旅遊巡迴檢察工作站、派駐重大項目檢察工作站等專門機構作用。整合法學專家、律師、政法幹警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資源,開展“法律進鄉村”“綠島法援—走進新農村”送法下鄉等活動,推進“法援惠民生助力農民工”和“法援惠民生關愛殘疾人”品牌建設。加強村(居)法律顧問管理,實現全省村(居)法律顧問全覆蓋。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台,全天候向民眾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法律諮詢服務。(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殘聯,各市縣)
10.加強平安鄉村建設。加快社會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設,鞏固和加強近海、岸線、島內三道防控圈。加強各級綜治中心建設,建立健全集問題發現、流轉交辦、協調聯運、研判預警、督查考核等於一體的綜合指揮工作機制,實現基層管理跨部門、跨層級協同運轉。整合基層格線工作資源和指揮平台,構建格線化服務管理體系。各市縣可根據財力實際,適時探索建立農村地區“一村一警務助理”警務模式。強化對農村地區重點人員排查管控,將涉穩、涉訪、涉毒、有刑事犯罪前科人員和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等納入視線管理。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和打擊整治毒品違法犯罪工作,嚴密防範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向鄉村基層滲透,解決“村霸”、農村宗族勢力把持基層政權、壟斷農村資源、侵占集體資產、橫行鄉里欺壓百姓等突出問題。加強農村道路交通、食品、藥品、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單位: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監委、省委統戰部、省委網信辦、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大數據管理局、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藥品監管局,各市縣)
11.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和規範農民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落實《海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探索建立綜合性一站式調解中心,健全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機制,化解重大疑難複雜矛盾糾紛。設立交通法庭、婦聯調解專席,建立轄區負責制和法官輪值制,輪值法官提前參與糾紛調解,架起法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橋樑。(責任單位: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信訪局、省民宗委、省婦聯,各市縣)
12.堅決懲治基層小微權力腐敗行為。建立村幹部“權力清單”和小微權力監督制度,形成民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上級部門監督和會計核算監督、審計監督等全程實時、多方聯網的監督體系。織密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廉政防護網”,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和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嚴肅查處侵害農民利益的腐敗行為,定期梳理篩選一批典型問題案例進行通報曝光,並納入農村基層黨員幹部教育培訓內容。推進農村巡察工作,將基層小微權力運行、侵害農民利益的腐敗行為等納入巡察重點。加大涉農和惠民惠農補貼資金審計工作力度,加強村級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原則上統一通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惠民惠農補貼資金。(責任單位:省紀委監委、省民政廳、省委巡視辦、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審計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
(四)實施德治鄉村培育行動
13.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鄉村振興,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文明公約、村規民約、家規家訓。完善鄉村信用體系建設,增強農民民眾誠信意識。發揮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作用,以志願服務為主要形式,廣泛開展各類實踐活動。堅持完善學校教育、親職教育與社會教育“三位一體”工作機制,廣泛開展“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全民閱讀活動”、創建“文明校園”“未成年人道德講壇”等系列活動,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團省委,各市縣)
14.塑造新時代文明鄉風。開展以“五大文明創建活動、九個專項行動”為重點內容的社會文明大行動,落實《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縣(市)、鄉鎮兩級黨委、政府要指導轄區內各村制定或修訂形成務實管用的村規民約。發揮村務協商會、紅白理事會作用,推行道德“紅黑榜”,遏制婚喪大操大辦、厚葬薄養、人情攀比、封建迷信等陳規陋習,建立生態安葬獎補制度,推行綠色殯葬,落實農村黨員幹部婚喪事宜報備制度。經常性組織開展文化進萬家、文藝小分隊送戲下鄉等惠民演出活動。深入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工程,開展“海南省道德模範”“我推薦我評議身邊好人”“新時代好少年”“尋找最美家庭”“感動海南人物”等選樹活動,推進文明家庭、文明生態村、文明村鎮創建,促進村民養成較好的文明衛生習慣,踐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和綠色生產方式,確保農村生態環境只能更好、不能變差。(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委組織部、省文明辦、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生態環境廳、團省委、省婦聯,各市縣)
15.傳承弘揚鄉土文化。深化拓展“我們的節日”主題活動,辦好黎族苗族傳統節日“三月三”、農民豐收節等節慶活動,弘揚民俗文化,激發家國情懷。辦好“群藝大舞台”“東西南北中廣場文藝會演”“海南原創廣場舞大賽”等品牌民眾文化活動,發展海南鄉村傳統體育活動,豐富基層文化體育產品供給。加強傳統村落、鄉村文物資源等保護開發,打造鄉村旅遊精品線路,助推鄉村旅遊高質量發展。建設海南省數字圖書館,提升農民民眾獲取優質數字文化資源的便捷性。加強對流動(大蓬車)演出隊、民辦瓊劇院團和農村廟會、公期等節慶活動的巡查管理。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民體育健身設施建設。實施海南傳統工藝振興計畫和非遺傳承人群研培計畫。(責任單位: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委宣傳部、省民宗委、省文明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委網信辦、省農業農村廳、省文聯,各市縣)
(五)強化基層服務能力
16.提升鄉鎮和村為農服務能力。強化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加大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推動各級投放的公共服務資源以鄉鎮、村黨組織為主渠道落實,重點提升鄉村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探索推進農村基層格線化管理,著力打造專業化的農村格線管理隊伍,打通服務民眾的“最後一公里”。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層延伸,整合鄉鎮和縣級部門派駐鄉鎮機構承擔的職能相近、職責交叉工作事項,建立集綜合治理、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公共服務等於一體的統一平台,構建縣鄉聯動、功能集成、反應靈敏、扁平高效的綜合指揮體系。建強農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依託全省統一、覆蓋城鄉的“一張審批網”工程,完善數據接口和共享方式,推進城鄉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強化“一門式辦理”“一站式服務”。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將農村民生和社會治理領域中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扶貧辦、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省大數據管理局,各市縣)
17.構建多方主體參與的鄉村治理機制。支持鼓勵婦聯、共青團、殘聯等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發揮作用。支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服務組織等參與村級事務、開展為民服務。引導企業參與鄉村治理,到農村投資興業、扶貧濟困。實施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項目,並適當向農村地區傾斜。定期舉辦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培訓班,支持農村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發展。(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各市縣)
18.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夯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逐步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穩妥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紮實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鼓勵駐村第一書記、鄉村振興工作隊隊員、專業技術人員、退休人員、大學生、下鄉企業家、優秀農民工、退伍軍人等各類人才下鄉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重點抓好村“兩委”負責人、農村各類經營人才、技術人才的培訓,著力培育一批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經理人,提高發展集體經濟的能力。盤活農村資源要素,創新財稅金融政策,積極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每年選擇500個行政村,每個村投入不少於50萬元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到2022年在全省扶持2000個行政村。用好海口、三亞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逐步形成省級層面統籌,涵蓋各市縣交易市場分中心的綜合交易市場模式。(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省扶貧辦,各市縣)
三、組織實施
19.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鄉村治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要把鄉村治理工作納入鄉村振興實績考核。將黨組織領導的鄉村治理工作作為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推動層層落實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制定具體措施,謀劃一批重大舉措、重大行動,抓好貫徹落實。堅持抓鄉促村,縣鄉黨委要落實抓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鄉村治理的主體責任。鄉鎮黨委要落實直接責任,鄉鎮黨委書記和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等要包村聯戶。各市縣黨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情況時要將鄉村治理工作進展作為重要內容。(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各市縣)
20.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要發揮牽頭抓總、統籌協調作用,指導督促各地各部門落實好各項工作。組織、宣傳、政法、民政、司法行政、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強化政策、資源和力量配備,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各部門要加強試點示範,開展好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範及鄉村治理示範村鎮創建工作,及時總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編辦、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各市縣)
21.強化工作保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方面為鄉村治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支持村級辦公、服務民眾、黨建等工作正常開展。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設施裝備保障,完善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等硬體設施。切實保障村幹部基本報酬,建立健全與績效考核相掛鈎的報酬兌現機制。加大基層人員編制管理力度,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賦予鄉鎮更加靈活的用人自主權,用於引進急需緊缺人才。有計畫、分層次開展鄉鎮和村幹部培訓。(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
2.實施村黨組織帶頭人隊伍整體最佳化提升行動。選優配強村黨組織帶頭人,注重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人員、本鄉本土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等黨員群體中選拔村黨組織書記,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高素質人才選配進村“兩委”班子。加強村級後備幹部隊伍的選拔、培養、儲備,每個行政村原則上每2年至少發展1名年輕黨員,每個村的後備幹部不少於6人,其中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後備人選要有1至2名。(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各市縣)
3.發揮駐村黨員幹部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選優派強用好駐村第一書記、鄉村振興工作隊隊員,將鄉村治理工作納入駐村第一書記“雙爭四幫”、鄉村振興工作隊“十抓十好”工作範圍,加強培訓,樹立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強化各幫扶單位黨組織與扶貧聯繫點黨組織的共駐共建,完善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建管並用,全面實施村級陣地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指導幫助村黨組織班子建設和幹部作風建設,將村黨組織打造成為鄉村振興的戰鬥堡壘。(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委農辦、省委宣傳部、省農業農村廳、省扶貧辦,各市縣)
(二)深化村民自治實踐
4.提升村民自治組織能力。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修訂《海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推進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踐,著力提高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強化治安保衛等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建立健全民意調查等制度,拓寬農民民眾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為本地村民、外來居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等不同群體參與議事提供平台。(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農業農村廳,各市縣)
5.健全村民議事協商機制。建立健全村務協商會等村級議事協商制度,推動全省各行政村成立村務協商會,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多層次基層協商格局,構建黨組織統一領導、各類組織積極協同、村民民眾廣泛參與的基層治理體系。(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農業農村廳,各市縣)
6.推進村級事務公開。完善黨務、村務、財務“三公開”制度。梳理村級事務公開清單,及時公開組織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集體資產運營、土地徵收補償、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對不及時公開、假公開、半公開的村,採取民主評議、責任追究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實。健全村務檔案、台賬管理制度。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規範村級會計委託代理制,全面推行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實施村級事務陽光工程,探索建立村級事務“陽光公開”監管平台。(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各市縣)
7.清理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出台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責事項指導清單和協助政府工作指導清單,理清權責邊界。應當由基層政府履行的法定職責,一般不得要求村級承擔;需要村級協助的工作事項,要充分考慮村級組織承接能力,實行嚴格管理和總量控制,並提供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從嚴控制督查檢查考核頻次,不簡單以留痕情況評價基層工作。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改進和規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以市縣為單位制定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委農辦、省委組織部、省委辦公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各市縣)
8.推廣運用積分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因地制宜推廣積分制,通過積分制將鄉村治理與發展鄉村產業、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推進基礎設施建設、保護生態環境、塑造文明鄉風、扶貧濟困等鄉村振興重點任務有機結合起來,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通過民主程式確定符合當地實際的積分內容和制度設計,充分調動農民民眾的積極性,將農村基層治理由“村里事”變成“家家事”。鼓勵市縣積極建立鄉村治理積分制示範基地。(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委宣傳部、省扶貧辦、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各市縣)
(三)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9.提升鄉村法治能力。規範鄉鎮基層行政執法事項及行政執法流程,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創建“民主法治示範村”,在村組幹部、人民調解員、農村黨員和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的村民中培養農村“法律明白人”,提升村民法律意識,強化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觀念,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推廣車載法庭等巡迴審判方式,建好旅遊法庭、交通法庭、膠林法庭等特色法庭,發揮海洋檢察室、旅遊巡迴檢察工作站、派駐重大項目檢察工作站等專門機構作用。整合法學專家、律師、政法幹警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資源,開展“法律進鄉村”“綠島法援—走進新農村”送法下鄉等活動,推進“法援惠民生助力農民工”和“法援惠民生關愛殘疾人”品牌建設。加強村(居)法律顧問管理,實現全省村(居)法律顧問全覆蓋。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台,全天候向民眾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法律諮詢服務。(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殘聯,各市縣)
10.加強平安鄉村建設。加快社會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設,鞏固和加強近海、岸線、島內三道防控圈。加強各級綜治中心建設,建立健全集問題發現、流轉交辦、協調聯運、研判預警、督查考核等於一體的綜合指揮工作機制,實現基層管理跨部門、跨層級協同運轉。整合基層格線工作資源和指揮平台,構建格線化服務管理體系。各市縣可根據財力實際,適時探索建立農村地區“一村一警務助理”警務模式。強化對農村地區重點人員排查管控,將涉穩、涉訪、涉毒、有刑事犯罪前科人員和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等納入視線管理。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和打擊整治毒品違法犯罪工作,嚴密防範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向鄉村基層滲透,解決“村霸”、農村宗族勢力把持基層政權、壟斷農村資源、侵占集體資產、橫行鄉里欺壓百姓等突出問題。加強農村道路交通、食品、藥品、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單位: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監委、省委統戰部、省委網信辦、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大數據管理局、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藥品監管局,各市縣)
11.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和規範農民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落實《海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探索建立綜合性一站式調解中心,健全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機制,化解重大疑難複雜矛盾糾紛。設立交通法庭、婦聯調解專席,建立轄區負責制和法官輪值制,輪值法官提前參與糾紛調解,架起法院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橋樑。(責任單位: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信訪局、省民宗委、省婦聯,各市縣)
12.堅決懲治基層小微權力腐敗行為。建立村幹部“權力清單”和小微權力監督制度,形成民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上級部門監督和會計核算監督、審計監督等全程實時、多方聯網的監督體系。織密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廉政防護網”,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和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嚴肅查處侵害農民利益的腐敗行為,定期梳理篩選一批典型問題案例進行通報曝光,並納入農村基層黨員幹部教育培訓內容。推進農村巡察工作,將基層小微權力運行、侵害農民利益的腐敗行為等納入巡察重點。加大涉農和惠民惠農補貼資金審計工作力度,加強村級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原則上統一通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惠民惠農補貼資金。(責任單位:省紀委監委、省民政廳、省委巡視辦、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審計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
(四)實施德治鄉村培育行動
13.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鄉村振興,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文明公約、村規民約、家規家訓。完善鄉村信用體系建設,增強農民民眾誠信意識。發揮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作用,以志願服務為主要形式,廣泛開展各類實踐活動。堅持完善學校教育、親職教育與社會教育“三位一體”工作機制,廣泛開展“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全民閱讀活動”、創建“文明校園”“未成年人道德講壇”等系列活動,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團省委,各市縣)
14.塑造新時代文明鄉風。開展以“五大文明創建活動、九個專項行動”為重點內容的社會文明大行動,落實《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縣(市)、鄉鎮兩級黨委、政府要指導轄區內各村制定或修訂形成務實管用的村規民約。發揮村務協商會、紅白理事會作用,推行道德“紅黑榜”,遏制婚喪大操大辦、厚葬薄養、人情攀比、封建迷信等陳規陋習,建立生態安葬獎補制度,推行綠色殯葬,落實農村黨員幹部婚喪事宜報備制度。經常性組織開展文化進萬家、文藝小分隊送戲下鄉等惠民演出活動。深入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工程,開展“海南省道德模範”“我推薦我評議身邊好人”“新時代好少年”“尋找最美家庭”“感動海南人物”等選樹活動,推進文明家庭、文明生態村、文明村鎮創建,促進村民養成較好的文明衛生習慣,踐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和綠色生產方式,確保農村生態環境只能更好、不能變差。(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委組織部、省文明辦、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生態環境廳、團省委、省婦聯,各市縣)
15.傳承弘揚鄉土文化。深化拓展“我們的節日”主題活動,辦好黎族苗族傳統節日“三月三”、農民豐收節等節慶活動,弘揚民俗文化,激發家國情懷。辦好“群藝大舞台”“東西南北中廣場文藝會演”“海南原創廣場舞大賽”等品牌民眾文化活動,發展海南鄉村傳統體育活動,豐富基層文化體育產品供給。加強傳統村落、鄉村文物資源等保護開發,打造鄉村旅遊精品線路,助推鄉村旅遊高質量發展。建設海南省數字圖書館,提升農民民眾獲取優質數字文化資源的便捷性。加強對流動(大蓬車)演出隊、民辦瓊劇院團和農村廟會、公期等節慶活動的巡查管理。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民體育健身設施建設。實施海南傳統工藝振興計畫和非遺傳承人群研培計畫。(責任單位: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委宣傳部、省民宗委、省文明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委網信辦、省農業農村廳、省文聯,各市縣)
(五)強化基層服務能力
16.提升鄉鎮和村為農服務能力。強化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加大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推動各級投放的公共服務資源以鄉鎮、村黨組織為主渠道落實,重點提升鄉村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探索推進農村基層格線化管理,著力打造專業化的農村格線管理隊伍,打通服務民眾的“最後一公里”。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層延伸,整合鄉鎮和縣級部門派駐鄉鎮機構承擔的職能相近、職責交叉工作事項,建立集綜合治理、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公共服務等於一體的統一平台,構建縣鄉聯動、功能集成、反應靈敏、扁平高效的綜合指揮體系。建強農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依託全省統一、覆蓋城鄉的“一張審批網”工程,完善數據接口和共享方式,推進城鄉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設,強化“一門式辦理”“一站式服務”。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將農村民生和社會治理領域中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扶貧辦、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省大數據管理局,各市縣)
17.構建多方主體參與的鄉村治理機制。支持鼓勵婦聯、共青團、殘聯等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發揮作用。支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服務組織等參與村級事務、開展為民服務。引導企業參與鄉村治理,到農村投資興業、扶貧濟困。實施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項目,並適當向農村地區傾斜。定期舉辦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培訓班,支持農村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發展。(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各市縣)
18.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夯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逐步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穩妥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紮實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鼓勵駐村第一書記、鄉村振興工作隊隊員、專業技術人員、退休人員、大學生、下鄉企業家、優秀農民工、退伍軍人等各類人才下鄉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重點抓好村“兩委”負責人、農村各類經營人才、技術人才的培訓,著力培育一批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經理人,提高發展集體經濟的能力。盤活農村資源要素,創新財稅金融政策,積極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每年選擇500個行政村,每個村投入不少於50萬元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到2022年在全省扶持2000個行政村。用好海口、三亞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逐步形成省級層面統籌,涵蓋各市縣交易市場分中心的綜合交易市場模式。(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水務廳、省林業局、省扶貧辦,各市縣)
三、組織實施
19.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鄉村治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要把鄉村治理工作納入鄉村振興實績考核。將黨組織領導的鄉村治理工作作為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推動層層落實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制定具體措施,謀劃一批重大舉措、重大行動,抓好貫徹落實。堅持抓鄉促村,縣鄉黨委要落實抓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鄉村治理的主體責任。鄉鎮黨委要落實直接責任,鄉鎮黨委書記和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等要包村聯戶。各市縣黨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情況時要將鄉村治理工作進展作為重要內容。(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各市縣)
20.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要發揮牽頭抓總、統籌協調作用,指導督促各地各部門落實好各項工作。組織、宣傳、政法、民政、司法行政、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強化政策、資源和力量配備,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各部門要加強試點示範,開展好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範及鄉村治理示範村鎮創建工作,及時總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編辦、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各市縣)
21.強化工作保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方面為鄉村治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支持村級辦公、服務民眾、黨建等工作正常開展。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設施裝備保障,完善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等硬體設施。切實保障村幹部基本報酬,建立健全與績效考核相掛鈎的報酬兌現機制。加大基層人員編制管理力度,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賦予鄉鎮更加靈活的用人自主權,用於引進急需緊缺人才。有計畫、分層次開展鄉鎮和村幹部培訓。(責任單位: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